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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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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供大家閲讀參考。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模板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居民會議由户口在本居委會的18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裏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眾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本居委會18週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會事務管理人員;決定本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規劃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會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 為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會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社區“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有權否決居委會、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為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  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街道辦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於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本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規劃建設,按照規劃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環境,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衞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户、困難户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居委會處理與其它(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税、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在上班時間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居委事務公開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

2、居委會幹部的分工,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居委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居委會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居 民

第十四條 凡户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幹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 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動。

第五章 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全居委會居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眾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六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