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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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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和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制定了光明社區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光明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現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和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組織羣眾主動參與計劃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轉變羣眾生育觀念,使羣眾真正成為計劃生育的主人,變“要我計劃生育”為“我要計劃生育”,推動計劃生育事業向民主化、法制化發展。根據《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條 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必須在黨的路線、方針和國家政策法律範圍內活動。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履行計劃生育法規政策所規定的各項義務是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條 在計劃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區必須維護育齡羣眾的下列權益:

(一)獲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育齡夫婦屬於以下情況;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多胞胎者;扎後復通生育者;生育後因患有不宜結紮疾病者;第二孩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導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養後又生育者,可以優先實行知情選擇避孕方法。計劃生育的實踐證明:生一個孩子的育婦,在產後3個月內上環;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後42日內結紮,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獲得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的權利。一是婚前健康檢查和優生檢測服務。二是優生優育優教服務,每年舉辦1-3期的優生優育優教和生殖保健培訓班。三是對患不孕症的夫婦,積極幫助聯繫治療。四是幫助計生户(下崗職工)聯繫再就業服務;五是為育齡羣眾提供計生法規政策、優生優育優教、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等知識的諮詢服務。六是為49週歲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婦每年進行三次的查環查孕查病服務。七是為育齡羣眾辦理有關計生證件服務。八是為下崗職工,純居民的育婦提供免費落實節育措施服務。

(三)獲得實行計劃生育中有特殊困難需要照顧和幫助的權利。對計劃生育困難户(月收入低於190元),享受定額補助和救助貧困母親。

(四)只要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員,年齡在16-60週歲,不限人數都可以投保,每人每份保險費100元,其中政府補貼50元,個人只需交50元。

(四)獲得參與討論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監督本居民自治章程執行的權利。

(五)其他合法的權利。

第四條 在計劃生育居民自治中,廣大居民必須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認真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齡為男25週歲,女23週歲。結婚必須到縣婚姻登記中心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必須到街道計生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實行計劃生育,生育一個孩子後,無特殊情況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有一個子女的,經審批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雙方為下崗職工,純居民一次性獎勵500元。

(三)育婦持證懷孕3個月內必須向計生管理員申報懷孕時間;嬰兒出生30天內,家長必須向計生管理員、祕書申報出生。

(四)49週歲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齡婦女,每年必須到社區接受三次查環、查孕、查治婦科病服務。

(五)認真執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流出育齡人口必須到街道流管站辦理《婚育證》,外出一個月必須向社區提供聯繫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齡婦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須將現居住地縣(市、區)以上計生技術服務部門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寄回社區,或按時回社區接受查環查孕查病服務。有出租(借)房屋給流入育齡人口居住的房主,要與社區簽訂流入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確保流入人口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第五條 社區計生協會要加強理事會和會員小組(中心户)的組織建設,發動會員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起模範作用,爭做學政策、搞宣傳、管自己、教子女、幫親戚、帶四鄰、少生孩、快致富的帶頭人和育齡羣眾的貼心人。要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羣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羣眾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社區必須接受居民對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每季度向居民公佈下列情況:本居民自治章程的執行情況;黨員幹部帶頭實行計劃生育情況;居民的婚、孕、育、節育等情況;優質服務工作開展情況;人口與計生報表統計情況;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到位情況。

第七條 社區對模範執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帶頭實行計劃生育的幹部和羣眾給予獎勵和表彰。

對羣眾滿意的社區兩委幹部、少生快富帶頭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進計生中心户(會員小組)長和“六好會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條 已婚育婦外出經商、務工應按時做好環情、孕情報告,及時落實節育措施。

第九條 社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幹部羣眾,要協助街道辦事處依照計劃生育有關法規政策進行處罰與限制。

(一)避孕節育措施失敗導致計劃外懷孕的,育婦必須在3個月內自行落實補救措施,如社區反覆做工作仍不落實,將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不按時參加查環查孕服務的,將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之後還要限期補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暫外出的'應在7天內主動到街道計生服務所補查。

(三)本社區育齡人口外出務工、經商未辦理《婚育證》、或未按時提供聯繫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婦未按時寄回查環查孕證明的,將按照《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出租(借)房屋給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將按照《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育婦持證懷孕3個月內未向計生管理員申報懷孕時間,嬰兒出生30天內家長未向計生管理員、祕書申報出生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六)育婦持證懷孕後,不得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對擅自人流或引產的,社區將按上級計生部門的規定,收回《生育服務證》,是第一孩的,五年內不申報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報批准再生育。

(七)兩委幹部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抓緊抓好計生工作的,按照計生“一票否決”的決定,給予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評獎和提拔資格,並視情節建議給予相關處分。如屬自身多生育,是社區成員的,居民有權提議依法罷免;是黨支部委員的,有權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免職處分,並且在經濟上根據計生政策規定的徵收幅度,建議街道辦事處按最高額度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本居民自治章程適用於本社區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居民自治章程自2002年9月1日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正式實施,2003年12月28日經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進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8月5日經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進行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