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知識文庫 > 專業資料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精選10篇)

欄目: 專業資料 / 發佈於: / 人氣:9.13K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一、社區居民公約與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區別

(1約束力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公約多依靠自覺履行,當然也可以在裏面規定一些有強制力的條款,但必須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例如不能有罰款、人身強制、人格侮辱等)。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章程有絕對的強制因素在裏面。

  (2制度的主體與程序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嚴格來説是當事人的一種約定,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比如:國際公約。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要有製作資格的單位按照一定的程序來製作,比方:學校的章程。

  (3內容不同

1、社區居民公約:內容較廣泛,只要不犯法想定什麼定什麼。

2、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要受制定機關的職權職責影響,更多是對一些原則性的基本要求。

二、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精選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精選10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推進社區居民自治,深化社區建設服務,促進社區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建設管理有序、和諧的新型社區,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居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結合社區實際修訂,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社區黨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保證社區居民實行自治,促進社區建設,社區居委會應自覺接受鎮政府指導,充分發揮居民小組的作用。

第四條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範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社區組織

第一節社區居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利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視代表,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的基本形式。對社區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1-2次,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制訂社區居委會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3、制定、修改社區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5、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居民代表有以下義務:

1、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

2、經常聯繫社區成員,聽取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反映。

3、帶頭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自覺維護居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4、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工作,並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開展社區活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委員2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候選人提名對象由自薦、推薦、招聘等辦法產生。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文教衞生、社會保障委員會。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職責:

1、積極宣傳貫徹《居委會組織法》,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社區居委會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物,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3、協助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為居民創造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4、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為轄區居民辦好事,辦實事。

5、接受居民的監督、及時反映並調查處理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為學習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文件。

2、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

3、評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居委工作的評議。

4、巨物公開制度。建立居務公開欄,財務收支、居務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佈一次。

第三節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三條社區共劃分16個居民小組和1個街道會。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小組組長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業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提議,由居民小組召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是組織居民學習,辦理轄區內的社會事務,協助搞好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社區服務。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搞好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遺風易俗,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反對邪教。

第十七條加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教育。

第十八條允許任何個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在辦理執照前提下)從事個體經營權利,依法文明經商,辦理好税務登記,依法納税。

第十九條按照《兵役法》規定,每個適齡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不得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服現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實行居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社區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居委會在社區黨支部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範圍內實施居務管理,並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集社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由居民代表會議通過,由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社區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主要是:

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重大事項;

②居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

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聽證對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員,必要時可邀請在社區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説明,聽證會議結束後,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後,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

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居民公佈,居民可以參加旁聽,並發表意見。

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居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居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居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居委會“三套班子”成員、居民小組長及社區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居民代表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行使職權。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 幹部管理

第九條 社區幹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社區其他專職幹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干部學習制度、幹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社區劃分為35個居民小組,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居民完成居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居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由社區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負總責,由居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凡居住社區的居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社區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居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五條 為了維護社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居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居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十七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户。

第十八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並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

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並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居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外來人員在社區居留的,應向居委會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社區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居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環境衞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社區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築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佔用。

第二十四條 居民自覺遵守環境衞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佈在轄區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區財務工作由會計站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居委會財務工作接受鎮會計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居民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二十八條 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社區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居民主理財小組協助,並定期向居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為了加強居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建立居務公開欄,居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居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社區居民依法自治,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社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總)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居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衞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居民委員會領導,對居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居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社區居民意見基礎上由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範,無論幹部羣眾都必須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六條 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居民代表組成。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組按核定的名額推選產生,接受本社區民小組居民的監督,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代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居民代表在任期內亡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居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不計入居民代表總數。嚴重違反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居民代表會議的,應終止其居民代表資格。

第七條 居民代表會議向居民會議負責,在居民會議閉會期間,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授權的事項和其它法定事項。

第八條 非居民代表的村黨(總)支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列席居民代表會議,具有本社區户籍的非居民代表的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區域內共建單位代表可以列席居民代表會議,上述人員均沒有表決權。

第九條 居民代表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1、本社區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社區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9、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二)討論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交居民會議決定;

(三)討論決定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選舉辦法、監計票工作人員和選舉其他事宜;

(四)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

(五)聽取、審議居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監督評議居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

(七)向村黨(總)支部、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十條 居民代表有提出議題、監督評議、表決、調查、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每個居民代表均應聯繫若干個居民(户),經常性地徵求、聽取所聯繫居民(户)的意見;按時參加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帶頭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協助居民委員會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居民代表會議議題由黨(總)支部或居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居民或居民代表提出的議題需填寫議題表,報居民委員會同意後列入議題。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應當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居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居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張榜公佈告知居民。

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聽證(懇談)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居民代表會議。

第十五條 居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居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居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二)主持人提出會議主要內容,介紹並説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三)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四)採用無記名投票、簽名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議,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五)會議小結;

(六)真實完整地做好會議記錄,歸檔。

第十七條 居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應參加會議人數、實際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列席人員、會議主要內容(決策事項主要內容)、討論情況、表決結果、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意見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居民公佈。居民代表應當及時主動地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繫户。

第十九條 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下,村級各類組織和全體居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在執行居民代表會議決定中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由村兩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確需作重大變更和修訂的,應提交下一次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重大事項“一事一議一簽一公開”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由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對村級事務實施監督,向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實行村務公開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居民意見箱。村務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村級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居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居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居民意見箱由居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居民意見應在居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居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應及時在居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居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居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在管理本社區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社區的貫徹落實。本社區居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居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社區村幹部都必須對居民負責,接受村黨(總)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服從居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居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居民義務,不準做特殊居民,不準侵佔居民利益,不準依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二十八條 建立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居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社區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二十九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社區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三十條 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居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個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居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鈎。

建立完善履職承諾制度。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成員要根據本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黨的方針政策,制定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標、措施及工作作風,向居民作出履職承諾。

建立完善辭職承諾制度。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成員對辭去現任職務的相關情況作出承諾。出現承諾辭職情況的,應當辭去現任職務。居民委員會成員出現承諾辭職情況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對調查意見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辯。調查屬實的,應及時啟動辭職程序。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啟動辭職程序要求的20日內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未及時召開會議進行表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20日期滿後的10日內指導、幫助召集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居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自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正式生效。辭職決議應及時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備案。居民委員會成員因其他原因主動辭去職務的,應當由本人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同意辭職。工作有重大過失或明顯經濟問題的,須經審查或審計後方可辭職。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居民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居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居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第三十三條 建立居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居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居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居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户統籌供養,使其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居民。

第三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居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村辦企業或者居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居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居民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村經濟股份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第三十八條 本社區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十九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街道)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經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居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部書記和居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居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在本社區的人員,包括本社區的居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計劃外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四十四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社區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勸導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引產。

第四十五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四十六條 為了維護本社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負責本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居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節本社區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居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四十八條 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九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社區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衞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居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五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居民會議討論通過。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城市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動廣大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居住區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區實行居民自治制度,堅持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實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實行社區民主自治。

第三條本章程適用於社區所有居民組織、社區單位及居民。

第四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居民組織

第一節居民會議

第五條為了保障居民羣眾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本社區實行居民會議制度。居民會議是居民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組成,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薦代表1至2人組成。本居住區的社區黨組織成員、居委會成員和居住在居民區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組織居民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與社區居委會同時換屆,可以連選連任。居民代表應當熱心社區工作,辦事公道。居民代表有權參加居民代表會議,代表居民發表意見,參與民主決策;瞭解、監督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居民代表應當經常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精神,模範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協助社區居委會和居民小組長做好與居民有關的各項工作;密切聯繫居民,認真聽取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居民呼聲。

建立居民代表聯繫居民制度。按照社區鄰近、便於收集居民意見的原則,明確每一位居民代表聯繫居民的户數和對象。

第六條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應當及時召開居民會議:第一,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社區重大問題;第二,需要聽取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居民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居民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須由出席的過半人數通過才有效。居民會議做出決定,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實施。

第七條居民會議的職責:

1、選舉、撤換或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約、居民會議制度、居務公開制度、居民自治章程,並監督執行;

3、討論並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4、聽取並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和社區經費的收支情況報告;

5、討論並決定社區建設規劃、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項目;

6、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7、評議社區居委會成員;

8、糾正社區居委會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錯誤決定。

第八條居民會議在討論和決策時遵循如下原則: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原則;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則;

3、體現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

4、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節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社區黨總支部的領導,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和委員5人組成,由選民通過“大海選”直接投票產生。社區居委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居委成員的具體職數、選舉跨居住區的居民為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居民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選舉工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社區居委會由居民會議推選7——9人組成,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會主任、委員,有本居民區有選舉權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社區居委會選舉採取“大海選”直接選舉的辦法,由有選舉權的居民直接投票產生,居民投票過半數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人數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2、在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下,定期研究、協商本社區的重大事項,並在廣泛徵求居民羣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事計劃。

3、組織建立居民會議制度,開展居民自治活動,執行居民會議的決議、決定,教育居民自覺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組建各大專業工作委員會和下屬的社區志願者隊伍,共同協助和支持社區工作站工作。

5、建立和完善“聽證會、評議會、協調會”等民主自治制度。組織居民討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區事務。

6、協助社區工作站做好社會治安、公共衞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老年服務等上級各條線工作和各類創建活動。

7、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組織居民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8、密切聯繫居民,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反映羣眾的意見和建議。

9、充分發揮自身社區影響,整合社區資源,努力提高社區單位的參與率。

10、開展文明樓組、文明家庭創建,培育和發展羣眾文藝團隊,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社區居委會設治保調解、民政救助、文體羣團、婦女計生、公共衞生、老齡六個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居委成員、居民代表和其他熱心社區工作的5名人員組成。專業委員會主任由社區居委會成員兼任。

第十四條社區居委會下屬各工作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治保調解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協助社區居委會組建社區義務治安巡邏隊,做好社區治安管理工作。

2、配合社區民警做好外來人口和本市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幫助居委會了解掌握居民情況,做好居民信訪接待工作。

4、協助樓組長抓好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5、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安全防範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範意識。

6、加強對居民進行防火、防盜等“四防”知識宣傳,組織居民羣防羣治,消除各類不安全隱患,維護公共次序,確保社區安全。

(二)老齡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有關方針、政策,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熱心為老年人服務,幫助解決特困、獨居老人的醫、食、住、行等實際問題。

3、抓好獨居老人的幫困結對工作並定期督促檢查。

4、積極開展教育、文娛、體育等活動,使老年人健康長壽,安度晚年。

5、經常走訪老年人與老年人談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三)民政救助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掌握社區內各類困難人員和優撫對象的基本情況。

2、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方便居民生活。

3、配合居委做好社會救助評議和動態管理。

4、做好下崗待業和特困人員的社會幫困和就業援助工作。

(四)文教衞生專業委員會職責

1、積極宣傳黨和政府愛國衞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教育社區成員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2、經常檢查社區環境衞生,督促、指導物業公司做好衞生保潔與和綠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覺維護環境衞生。

3、配合居委會開展社區教育、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居民素質。

4、開展社區科普活動,發揮好宣傳欄、有線廣播作用,向居民傳播科普知識

5、協肋開展醫療服務進社區工作,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婦女計生專業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婦女工作網絡,教育婦女不斷提高自身素責。

2、教育居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做好五好家庭、新風户的評選工作。

3、認真貫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建立社區計劃生育四級網絡。

4、協助街道計生辦對無計劃生育者執行處罰。做好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

5、協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生育聯繫卡和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

(六)文體羣團專業委員會工作制度和職責

1、加強領導,充分認識開展社區文體特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將思想統一到爭創文體型特色社區上來。

2、利用社區資源,組織社區居民開展豐富多彩的羣眾文化體育活動,提高廣大社區居民的文化素質,營造温馨祥和的社區氛圍。

3、全面推行全民健身活動,健全全民健身指導隊伍,要建立羣眾性體育特色隊,通過舉辦社區特色體育運動會等形式,促進社區羣眾性體育事業全面發展。

4、配合社區工作站開展社區教育,辦好家長學校,提高市民素質。

5、積極宣傳黨和政府愛國衞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教育社區成員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6、組織社區內的戲曲業餘愛好者,參與戲曲沙龍演唱隊,創特色社區添光增色。

7、社區各項文體活動開展要統籌安排,精心組織,責任到人,把活動搞的豐富多彩。

第十五條本社區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每月一次。

2、辦公會議制度,每月一次。

3、民情責任區制度,每月每個人員聯繫居民不少於15人次。

4、崗位責任制度:

(1)民情責任區制度:居委會成員與社區工作者分片包塊,確定民情責任區,深入羣眾、聯繫居民,每週走訪居民,把居民對社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2)居委會例會制度:每週週一為工作人員辦公例會:彙報上週工作,計劃本週條線工作,佈置本週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黨政聯席會議: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討論居民中重要事項,通報當月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3)專題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聽政會、協調會、評議會等專題會議,彙總居民羣眾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居民區存在的矛盾與問題。

(4)居民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聽取居民代表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學習制度:每月安排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學習中央、市、區重要文件及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社區工作的業務知識。

(6)居務公開制度:居委會應實行居務公開,便於居民聯繫和監督,公開內容包括居委會職責任務、成員分工、接待時間、經費收支狀況等。應認真履行領導人審批,經手人簽字的財務手續。

(7)聯繫制度:居委會應當定期走訪和聯繫社區各類行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單位,主動介紹社區工作情況,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瞭解,邀請有關組織、領導參與社區活動,積極為居民提供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8)財物管理制度:居委會與社工站合署辦公,共同使用辦公用房、居民活動用房,對配置的房屋不得隨意變更用途。居委會對添置、受贈、報損的物品應建立管理台帳,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點,做到帳物相符,居委會換屆時應辦理移交手續。

(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會公章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權委託他人保管。居委會公章應根據法規規定在居委會職責範圍內使用,應做好用印登記,註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蓋章人,以備查考。

5、評議社工制度:採取街道考評和居民代表測評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時,應當堅持走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七條 本社區實行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監督。

第三節 居民小組

第十八條 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社區居委會聯繫居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九條 本社區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以便於聯繫為原則,劃分居民小組(居民小組一般由30户左右組成)。居民小組設組長一名,由本小組居民民主推選產生(在職職工、在職黨員要有一定比例)任期與社區居委會一致,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小組在居委會領導下在居民小組中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居民小組組長的職責如下:

1、主持召開居民小組會議,宣傳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傳達社區居委會有關工作要求。

2、在社區居委會指導下,組織小組居民民主推選居民代表,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

3、協助社區居委會教育和推動小組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帶領小組居民實現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小組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5、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四節 居民和社區單位

第二十一條 凡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權利。

2、對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和物業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

3、18週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居民,有參與居民會議決定社區重大事項的權利。

4、享受社區居委會舉辦的各項社區服務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居民應在社區內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的決議和社區居委會的決定。

2、配合社區居委會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積極參與社區的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務活動。

3、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4、遵守“七不”規範,遵循“八榮八恥”,做文明市民。

5、開展移風易俗、爭創文明家庭,積極參與講文明樓組、文明小區等創建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社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等,都是本社區的成員,應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並遵守社區居委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

社區建立社區聯席會議制度,由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社區民警、社區居民代表、社區主要單位等組成。社區工作聯席會議由社區黨總支書記召集,每季召開一次,協商解決本社區公益性、社會性事務問題。

第三章自治管理

第一節內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加強內部管理

1、建立健全辦公和活動經費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會議的監督、檢查。

2、管理社區服務經濟收入和向居民、社區單位籌集的資金,並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居民和社區單位的監督,作為居務公開的內容上牆公佈。

3、管理居民區內老年活動室、圖書室等各種社區服務設施,切實保證為社區居民服務。

第二節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條居民自我管理

1、愛國守法,誠信明禮,擁護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

2、遵守户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入住、遷出後及時申報户口,外來暫住人員應主動辦理暫住手續。

3、自覺遵守有關出入小區門口的管理規定。

4、主動參加夜間義務巡邏工作。

5、自覺遵守社區車輛出入和停放規定。

6、搞好家庭內部衞生,自覺維護社區衞生、堅持“七不”規範,樹立社區文明形象。

7、自覺遵守婚姻管理規定,實行計劃生育。

8、自覺遵守居民公約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動。

第三節自我服務

第二十六條居民自我服務

1、以老年活動室、青少年活動室、圖書室、社區醫療室為依託,搞好自我服務。

2、組織發動社區單位、社區志願者隊伍,開展鄰里互助和社會互助。

3、協助做好待下崗人員登記、工作介紹。

4、做好睏難、特殊家庭和人員的幫困、幫教工作。開展送温暖活動。

5、其他自我服務活動。

第四節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條 居民自我教育

1、充分利用畫廊、黑板報、標語等形式進行各自宣傳活動。

2、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文化、社區教育活動,寓教於樂。

3、開展爭創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樓組等活動。

4、積極創造鄰里關係和睦的社區人際氛圍。

5、其他自我教育活動。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和各級民政部門對本章程的指導和檢查。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本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我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居民會議由户口在本居委會的18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裏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羣眾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本居委會18週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參加; 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會事務管理人員;決定本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規劃建設、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會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會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 為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會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社區“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有權否決居委會、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本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劃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併為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街道辦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於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本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規劃建設,按照規劃修建硬底化道路,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環境,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衞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户、困難户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本居委會處理與其它(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税、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製度,保證在上班時間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居委事務公開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有關政策規定;

2、居委會幹部的分工,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本居委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各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居委會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居 民

第十四條 凡户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幹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五條 每個居民在社區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動。

第五章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全居委會居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羣眾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羣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六章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以及省市社區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為規則。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四條社區居委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金星鎮黨委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

第二章社區黨組織

第五條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社區黨員的分佈情況建立,開展黨的工作。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在街道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團結組織黨(總)支部成員和居民羣眾完成本社區所擔負的各項任務;支持和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自治,履行職責;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員在社區建設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章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自治組織。

第七條社區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5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間,可由社區黨組織指定副主任負責全面工作。

第八條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四)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五)協助政府或鎮辦事處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軍人家屬優屬、社會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政府或鎮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每季開一次彙報會,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黨組織根據社區工作情況和居民的反映意見,可隨時召集社區居委成員開會研究落實。

(二)居務公開制度。社區事務、財務以及社區居委會成員職責分工和辦公時間都要向社區居民公開,並設置公示欄。社區居委會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應佩戴工作證上崗,文明服務。

(三)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成員單位)提供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居民(成員單位)的監督。

(四)考核罷免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三年接受全體社區居民(單位)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的考核評議。社區居民(成員單位)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滿意率低於60%或社區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滿意票的社區居委會人員,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法規程序進行罷免。

第四章社區幹部管理

第十條社區幹部是社區居民的公僕,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本職工作,努力為社區居民服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社區自治章程;

(二)認真學習政治和科學文化,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工作方法,發揚民主作風,尊重社區居民,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深入社區居民調查,及時瞭解掌握社區情況和居民的意見;

(五)辦事公道正派,及時幫助居民解決困難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六)協助社區內的居民解決居民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糾紛,必要時,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加強對社區內物業小區工作的監督;

(七)及時將政府下達的有關通知或社區事務管理事項告知居民;

(八)積極向政府或鎮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章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民主選舉權。凡年滿18週歲,常住人口在本社區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辦理暫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選舉權。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的除外;

(二)民主決策權。社區重大事務在實施前,社區居民有權向社區居委會或社區居民代表提出意見和建議,由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民主管理權。社區居民對社區事務的管理提出意見,並要求社區居委會將與居民利益相關的有關事項及時公佈和解釋説明;

(四)民主監督權。社區居民對社區居委會的成員或社區相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議。對不負責任的有關人員有權向社區居委會、社區黨組織,甚至鎮辦事處舉報。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和報復。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義務:

(一)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自覺遵守社區自治章程;

(二)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政治文化、體育活動;

(三)自覺參與社區服務的志願者組織,服從社區組織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務;

(四)弘揚正義和正氣,敢於同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

(五)愛護公共設施和維護公共衞生,自覺維護梯道的暢通和公共環境以及小區綠化的清潔;

(六)社區成員單位,應積極支持社區開展資源共享活動,協助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單位設施的開放和管理。

第六章社區秩序

第十三條嚴禁在社區製假、販賣商品或物品;不準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嚴禁販毒、吸毒;禁止賭博行為;嚴禁組織賣淫和拐賣行為。

第十四條嚴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財騙物,禁止在公共地方從事或組織他人進行迷信活動,禁止在社區內進行喪事葬禮活動。

第十五條嚴禁亂拉電線、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鐵架,禁止佔用公共樓道或天頂堆放個人雜物。

第十六條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註銷户口;出租房屋要辦理有關手續,並及時要求租用者辦理暫住有關手續。

第七章社會團體的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區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協會或內部成立的`社區志願者組織、文藝組織,要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服從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開展活動前呈報社區組織批准,嚴禁以組織名義為個人或企業亂拉贊助、傳銷產品,謀取非法利益。

第八章社區風尚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睦鄰關係。

第十九條不準隨意在樓上拋擲垃圾或雜物,嚴禁向窗外或樓下潑水或架設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間從事裝修或有影響他人休息的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樓外延伸的衣架或曬衣鈎,必須相對固定,陽台高台種養花草要保證固定安全,不得隨意擺放。

第二十一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愛幼、贍老扶幼,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人人爭當文明好家庭。

第九章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本社區發生自然災害時,社區居委會要及時協助鎮辦事處做好計災、查災、報災工作;上級發給社區的救災、救濟財物,應專項使用,並及時發放到居民,同時積極協助居民恢復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經鎮政府確認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標準給予救濟;其子女上學困難的,在義務教育階段,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向政府申請減免學雜費。社區出現臨時困難家庭的,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第二十四條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優撫對象和退伍軍人為國防和經濟建設建功立業,堅持每年“八一”、春節對軍烈屬和傷殘退伍軍人進行慰問,鼓勵退伍軍人自謀職業,幫助他們勤勞致富。

第十條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在三天內報鎮辦事處備案。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7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規範社區自治組織的工作,增強廣大社區成員的社區意識、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是指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在縣、街道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的具體組織管理下的社會區域生活共同體。

第三條

本章程提及的社區是在街道管轄區內設立的,依據人口、自然資源、地緣關係及社區居民認同感等實際情況劃定的。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社區成員的行為規範,每個社區成員必須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社區組織機構包括: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

社區成員代表

第六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中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區成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權的基本形式。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七條

社區成員代表由本社區內年滿18週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社區居民代表以及轄區單位代表組成。

第八條

社區成員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它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當予以撤換,從原成員小組中補選產生。

第九條

社區成員代表擁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加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可對某項議題進行表決,到會代表贊同票超過二分之一,可視此項議題形成決議。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本社區居委會。可以撤換和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

2、罷免權?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

區居委會成員有權實行罷免。罷免事項必須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並有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3、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區發展規劃,對社區居委會和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區居委會及職能部門應對其予以説明和解答。

4、監督權。社區成員代表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實行有效的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區居委會應對其予以説明或解答。

5、調查權。經代表會議的授權和委託,社區成員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時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社區單位、團體等,都應為其調查提供條件,並自覺接受調查。

6、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由幾名代表聯名提出議題並報送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

第十條

社區成員代表的義務:

1、聯繫社區成員的義務。社區成員代表應經常聯繫社區成員、徵求意見,並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維護社區成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

2、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教育所代表的社區成員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3、帶頭執行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的義務。宣傳貫徹落實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對社區居民進行宣傳教育,並積極與駐區單位、其它社會團體溝通協調,自覺維護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按時到會,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5、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應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並動員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區成員積極完成社區居委會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在社區建設的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週歲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堅持民主管理,必須有社區成員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決定問題,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其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在本社區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無權更改,全體社區成員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三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一般由社區黨支部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由社區居委會在徵求社區黨支部意見的前提下主持召開。

社區居民委員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規範圍內開展社區民主自治活動。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縣、街及各業務部門指導下,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管轄規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況可不受居民户數的限制。

第十六條

本社區居委會經過選舉由X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相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在任職期間可享受補貼。委員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辦公經費由縣財政下撥,每個社區居委會每月元,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1、向居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居民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

2、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會議),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會議的決定、決議,監督執行居民公約或自治章程。

3、加強本居住區居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學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困助殘、軍人家屬優屬、團結互助、移風易俗,養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發展居辦經濟,管理本社區居委會的財產,辦理本居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根據自願原則籌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經費。

5、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便民利民的服務活動(包括志願者服務、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醫療服務、信息服務),為居民排憂解難。

6、協助公安、司法等部門做好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管理社區人口(包括流動人口),組建一支羣防羣治隊伍。做好社區內的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間糾紛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居民羣眾維護社會治安的自覺性。

7、協助城管、環衞、環保部門管理本轄區公共衞生、縣容縣貌、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等工作,綠化美化社區環境。配合衞生、計生部門對社區居民和成員進行康復、初級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8、協助勞動、人武部門做好招工、就業、徵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居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為社區內的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失業職工、低收入家庭等社會困難羣體提供社會保障服務。

10、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出租、裝修、危房監護等房產管理工作。

11、協助工商、税務部門對社區內個體經營網點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協税護税。

12、行使轄區內的屬地管理權。轄區居民在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入學、參軍、工商註冊、遷入遷出及出生、死亡、流動人口暫住證明等方面的手續,應由居委會簽署意見,有關部門方可辦理。

13、協助縣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青少年教育和優撫救濟等工作。

14、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向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代表社區成員對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情況、對各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和強化各項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季度向黨支部報告一次工作情況,聽取建議和意見,彙報下一季度工作要點。每年社區居委會要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兩次工作情況,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計生指標的發放及人口管理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的居務公開內容以及其它涉及整個社區成員利益的有關事項,接受社區成員代表的審議。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把有關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事務,如社區財務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公開欄形式向社區成員公開。社區居委會成員在工作期間應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3、服務承諾制。社區居委會為社區成員提供的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檢查和監督。

4、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應定期接受社區成員的考核評議。社區成員代表對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滿意率低於60%時,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應督促社區居委會進行整改,並對不稱職或工作有嚴重失誤的成員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罷免或撤換。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區。第一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8

第一條為了實現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和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組織羣眾主動參與計劃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轉變羣眾生育觀念,使羣眾真正成為計劃生育的主人,變“要我計劃生育”為“我要計劃生育”,推動計劃生育事業向民主化、法制化發展。根據《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條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必須在黨的路線、方針和國家政策法律範圍內活動。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履行計劃生育法規政策所規定的各項義務是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條在計劃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區必須維護育齡羣眾的下列權益:

(一)獲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育齡夫婦屬於以下情況;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多胞胎者;扎後復通生育者;生育後因患有不宜結紮疾病者;第二孩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導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養後又生育者,可以優先實行知情選擇避孕方法。計劃生育的實踐證明:生一個孩子的育婦,在產後3個月內上環;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後42日內結紮,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獲得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的權利。一是婚前健康檢查和優生檢測服務。二是優生優育優教服務,每年舉辦1-3期的優生優育優教和生殖保健培訓班。三是對患不孕症的夫婦,積極幫助聯繫治療。四是幫助計生户(下崗職工)聯繫再就業服務;五是為育齡羣眾提供計生法規政策、優生優育優教、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等知識的諮詢服務。六是為49週歲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婦每年進行三次的查環查孕查病服務。七是為育齡羣眾辦理有關計生證件服務。八是為下崗職工,純居民的育婦提供免費落實節育措施服務。

(三)獲得實行計劃生育中有特殊困難需要照顧和幫助的權利。對計劃生育困難户(月收入低於190元),享受定額補助和救助貧困母親。

(四)只要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員,年齡在16-60週歲,不限人數都可以投保,每人每份保險費100元,其中政府補貼50元,個人只需交50元。

(四)獲得參與討論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監督本居民自治章程執行的權利。

(五)其他合法的權利。

第四條在計劃生育居民自治中,廣大居民必須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規政策,認真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齡為男25週歲,女23週歲。結婚必須到縣婚姻登記中心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必須到街道計生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實行計劃生育,生育一個孩子後,無特殊情況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有一個子女的,經審批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雙方為下崗職工,純居民一次性獎勵500元。

(三)育婦持證懷孕3個月內必須向計生管理員申報懷孕時間;嬰兒出生30天內,家長必須向計生管理員、祕書申報出生。

(四)49週歲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齡婦女,每年必須到社區接受三次查環、查孕、查治婦科病服務。

(五)認真執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流出育齡人口必須到街道流管站辦理《婚育證》,外出一個月必須向社區提供聯繫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齡婦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須將現居住地縣(市、區)以上計生技術服務部門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寄回社區,或按時回社區接受查環查孕查病服務。有出租(借)房屋給流入育齡人口居住的房主,要與社區簽訂流入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確保流入人口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第五條社區計生協會要加強理事會和會員小組(中心户)的組織建設,發動會員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起模範作用,爭做學政策、搞宣傳、管自己、教子女、幫親戚、帶四鄰、少生孩、快致富的帶頭人和育齡羣眾的貼心人。要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羣眾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羣眾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社區必須接受居民對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每季度向居民公佈下列情況:本居民自治章程的執行情況;黨員幹部帶頭實行計劃生育情況;居民的婚、孕、育、節育等情況;優質服務工作開展情況;人口與計生報表統計情況;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到位情況。

第七條社區對模範執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帶頭實行計劃生育的幹部和羣眾給予獎勵和表彰。

對羣眾滿意的社區兩委幹部、少生快富帶頭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進計生中心户(會員小組)長和“六好會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條已婚育婦外出經商、務工應按時做好環情、孕情報告,及時落實節育措施。

第九條社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幹部羣眾,要協助街道辦事處依照計劃生育有關法規政策進行處罰與限制。

(一)避孕節育措施失敗導致計劃外懷孕的,育婦必須在3個月內自行落實補救措施,如社區反覆做工作仍不落實,將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不按時參加查環查孕服務的,將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之後還要限期補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暫外出的應在7天內主動到街道計生服務所補查。

(三)本社區育齡人口外出務工、經商未辦理《婚育證》、或未按時提供聯繫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婦未按時寄回查環查孕證明的`,將按照《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出租(借)房屋給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將按照《福建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育婦持證懷孕3個月內未向計生管理員申報懷孕時間,嬰兒出生30天內家長未向計生管理員、祕書申報出生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六)育婦持證懷孕後,不得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對擅自人流或引產的,社區將按上級計生部門的規定,收回《生育服務證》,是第一孩的,五年內不申報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報批准再生育。

(七)兩委幹部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抓緊抓好計生工作的,按照計生“一票否決”的決定,給予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評獎和提拔資格,並視情節建議給予相關處分。如屬自身多生育,是社區成員的,居民有權提議依法罷免;是黨支部委員的,有權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免職處分,並且在經濟上根據計生政策規定的徵收幅度,建議街道辦事處按最高額度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本居民自治章程適用於本社區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居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9月1日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正式實施,20XX年12月28日經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進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8月5日經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進行第二次修正。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願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於社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徵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衞、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週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徵求意見,並於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僕,應努力為社區謀發展,為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羣眾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週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衞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為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願者,實行社區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户、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可持續發展觀的總體思路,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

第二條: “XX社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是指在街道辦事處

計生辦的指導下,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在社區居民會議和協商議事會的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組織下,把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與本社區實際相結合,促進社區居民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為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優質服務”的社區計生管理新格局,推進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宣 傳

第三條: 大力弘揚科學、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婚育觀,在社區居民中形成“少生優生”、“生男生女都一樣”的婚育新風。

第四條: 全體社區居民圍繞“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在本社區內積極倡導無早婚早育;無計劃外生育;無非法收養;無溺嬰、棄嬰。

第六條: 積極宣傳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正確教育和引導育齡羣眾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七條: 建立XX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機構,聘請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為顧問,社區黨委書記為組長,社區居委會主任為副組長,社區管片民警、社區流動人口管理站負責人,社區醫療衞生站負責人、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等為成員,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實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

第八條: 在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全體會員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營造計劃生育宣傳氛圍;利用人口學校等宣傳窗口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教育,聯繫和組織育齡羣眾參加街道和社區舉辦的各類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培訓。

第九條: 在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監督下,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考核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依法維護社區居民的民主自治權利。

第四章 措施到位

第十條: 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民主議事、民主監督、居務公開、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項制度,確保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與社區醫療衞生站共同建立“XX社區生殖保健諮詢服務站”,擴大自我服務範圍。在技術服務上,向育齡羣眾提供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和生殖保健諮詢,配合衞生部門搞好計劃生育專項干預。

第十二條: 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户籍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冶安管理規定》,社區管片民警、流動人口管理站、小區物業公司與計生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按照《社區房屋租賃公約》規定,社區內房屋租賃實行備案登記制。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要與承租人共同到社區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責任保證書》,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享受優質服務的權利,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享受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的權利,應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簽定房屋租賃協議時,應及時檢查婚育證明,發現計劃外懷孕要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有參與、監督、關心、支持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權利。發現有不符合計劃生育的行為,積極舉報,並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實施。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XX社區第六屆居民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