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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泉盛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欄目: 章程 / 發佈於: / 人氣:2.02W

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 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制定了泉盛社區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泉盛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泉盛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 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為規則。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1名代表以及社區的樓棟長和婦女組長組成。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

第九條 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會議的決定,必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並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徵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並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並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2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 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瞭解社區各項事務,並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樓棟長工作;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繫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監督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四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條 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l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 聽取並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 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範圍,並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諮詢,並要求答覆;

(三)在授權範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2)名。

第三十條 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台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一條 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核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核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願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户、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四十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要積極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三十六條 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九 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四十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