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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策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98W

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淺談政策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論文,我們來看看。

淺談政策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論文

摘要:政策因素在行政訴訟中主要表現為其他規範性文件,在作為行政訴訟司法裁判中必不可少的判決依據,雖然在理論上還沒有被法律所接納,但在實踐中已經被普遍認可。

政策因素在行政訴訟中的運用並非是沒有限制的,只有當法律空白或出現法律衝突的情形時才有適用的必要。

政策因素的合理運用是連接行政與審判的恰當途徑,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政策因素會成為行政訴訟中的新星,得到普遍的重視。

關鍵詞:政策因素;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政策因素與行政訴訟的關係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深入探究。

一、從抽象行政行為角度分析

從抽象行政行為角度來分析政策與行政訴訟的鏈接,主要考慮政策是否具有行政法的法源地位。政策有不同的分類,例如:科技政策、文化政策和環境政策等,在行政法領域中,我們對行政法的法源和非法源的劃分主要是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行政法的法源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它們都具有法的效力,也都具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可以直接引用而作為裁判依據。而行政法的非法源主要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和發佈的決定、命令和通知等文件,在我們實際生活中通常為“紅頭文件”。我們稱這類非法源為“其他規範性文件”,政策就主要體現在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其他規範性文件沒能獲得行政法的法源地位,這與其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制定方式等的不完善有極大的關係,由於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層級多而且分工不明確,濫用職權制定突破上位法界限的決議、命令隨處可見,任意為行政相對人設定不合理的義務責任,以及不規範的制定方式,不嚴謹的制定程序等,使得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法的眾多規範形式中處於最低效力的狀態,讓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其他公眾對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信任程度降低,甚至完全不信任。這也就導致了政策不能或者很少進入行政司法裁判的領域。

二、從具體行政行為角度分析

政策究竟是如何走進行政訴訟的領域?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很難在《行政訴訟法》上找到依據,只有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有一處有過“政策”字樣。但我們卻不能否認政策因素在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政策雖然不具有行政法的法源地位,但是在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中,其他規範性文件往往是運用最廣泛的,特別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沒有確定規定或規定比較模糊,無法可依時,政策可以起到臨時保護的作用,以保持行政的高效便捷,所以政策已經成為行政機關貫徹執行法律的重要舉措,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依據政策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訴至法院,那這就關係到法官是否會適用政策的問題了。

(一)從政策形式上來分析

其他規範性文件是政策在行政法領域的主要表現形式,實際目前在我國對其他規範性文件還沒有統一的調整規範,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有不同的稱謂。《行政訴訟法》中表現為“決定和命令”,《行政複議法》中表現為“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稱為“其他規範性文件”。實際上,其他規範性文件是指沒有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文件。法律是基於社會而產生的,社會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都會對法律的形成產生深遠的影響,可以説社會孕育了法律,政策對法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是法律制定的重要考量因素,政策主要表現為有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制定的命令、決定等,是公共利益的體現,而法律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當政策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成熟時,也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得到嚴格的遵守。鑑於政策與法律之間的密切的形式聯繫,這就使得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不得不考慮政策的獨特價值,恰當地予以適用,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

(二)從政策實質上來分析

法律以其固有的穩定性,得到了最高強制力的法律效果,並保持了強大的權威,但法律經常不能及時調整社會問題,特別是它的.穩定性也是它本身存在的根深蒂固的缺陷,在面臨新發生的並且條文中沒有規定的案件,法律就完全無計可施、無從下手了,這種僵化的體系模式無法全面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目前高度密集的人口以及特殊的地域環境決定了中國是以“行政”為主導的社會調控模式,瞬息萬變的社會每天都會出現複雜多樣的事件等着國家行政機關來解決。行政法中將具體行政行為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裁量性行政行為,羈束性行政行為要求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不得進行主觀的自由裁量,而裁量性行政行為讓處理機關和處理人員有很大的裁量空間,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裁量行為使行政相對人產生了很大的異議,進入了司法程序,那就需要由法官來具體考量,一般説來,政策是對法律的重要彌補途徑,當法律缺乏相應規定的時候,政策是最好的潛在規範,它能反映社會的主流價值導向,從而實現實質正義,也能得到很好的社會效果。瞬息萬變的社會讓我們更加強調以“行政”為中心的社會管理體系,行政機關要積極主動地解決社會問題,並保持行政行為的高效,所以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過程中就會將政策作為處理問題的重要考量因素,所以在法院審判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政策合法裁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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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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