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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狀範文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02W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中學(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XX,該校校長。

聯繫電話:xx。

被上訴人:XX(一審原告),男,生於1968年5月2日,漢族,貴州省習水縣人,住習水縣土城鎮長征街354號。個體工商户。

原告XX訴被告XX中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上訴人因不服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1日作出的(20xx)習民一初字第870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XX的訴訟請求。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時,遺漏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6.28”洪災中,不光有暴雨,還有暴雨引發的泥石流。

2009年6月28日土城鎮發生特大暴雨,對於上訴人來説,不僅僅是暴雨的問題,暴雨還引發了上訴人校園上游的巨大泥石流。這從習水縣國土資源局委託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所作的《土城鎮中學泥石流應急調查報告》上可以看出來,泥石流帶來的堆積物,在上訴人的校園內就滯留了上萬立方!這些堆積物,要不是有上訴人的大操場作為緩衝區,直接順流而下的話,將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害後果,無法想象!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同樣的設施設備條件下,2007年6月6日的那次降雨,降雨量雖然與2009年6月28日的降雨量相當,但前一次卻並未造成什麼損害後果的根本原因!從土城鎮中學辦學四五十年的歷史中,也從未經歷過像2009年“6.28”這樣的泥石流災害。泥石流、大暴雨,這些都屬於民法上不可抗力的範圍,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退一萬步講,就算是流經學校的水是造成XX家損害發生的原因,因有了不可抗力這一免責因素,上訴人也應當免責。

二、一審判決實際上是認定了上訴人的校園設施有缺陷,並且這種缺陷與被上訴人XX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這種認定是缺乏證據支撐的。

上訴人的校園建設從設計到施工、監理,都是由有資質的公司承擔的,全部工程是經過驗收合格,依法進行備案了的。上訴人已向法庭提交了驗收備案的相關書證。在此情況下,如果被上訴人XX認為上訴人的校園建設質量不合格,或者有缺陷,從舉證責任的承擔上説,被上訴人XX應當對此承擔證明責任。本案的實質不是學校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因此不屬於物件致人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的範疇。證明學校建築設施有缺陷的舉證義務在被上訴人XX身上,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而在一審中,很顯然,被上訴人XX沒有任何科學的依據能夠説明上訴人的校園建設有缺陷。一審起訴狀上所指責的缺陷,是被上訴人XX主觀上的推測,並無科學依據支撐。

1、明溝改暗溝,是否構成缺陷的問題?上訴人認為,顯然不能説,明溝改暗溝就一定構成缺陷。是否構成缺陷,需要科學的'鑑定結論予以支撐。被上訴人XX在一審中,並沒有提供這樣的鑑定結論。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因為規劃的需要,改變原來一些水溝的流向,或者把一些原本是明溝的水溝改造成暗溝,是很正常、很普遍的現象。比如,習水縣城“新華橋”這個地方,原來就是明溝,現在早已在明溝上澆鑄了混凝土,混凝土上已成了人來人往的交通要道。如果哪一天,發生百年不遇的大洪水或者泥石流,原來的明溝邊的住户因此而受災,是不是也要追究一下改造明溝者的賠償責任?

2、乒乓球枱外的圍牆,是否構成缺陷的問題?校園要修建圍牆,這是出於安全的需要,管理的需要。現在的學校,特別是鎮鄉中學,沒有圍牆,“兩基”驗收就不達標,修建圍牆是“兩基”達標條件之一,為啥有錯?既然有圍牆,客觀上肯定會形成一個類似水池的形狀。上訴人的圍牆下,原本是有排水通道的。只是由於這次“6.28”洪災引發了上訴人校園上游巨大的泥石流,排水設施在巨大的泥石流衝擊之下,才失去了正常的排水功能。土城鎮中學建校四五十年來,從未遭遇過這樣的泥石流,因此一審認定“土城鎮中學對於上述情形應當能夠預見,但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具有一定過錯”是不能成立的。建築設計方面的專家都無法預見到土城鎮中學上游會發生泥石流,要求學校能夠預見,實在是強人所難。再説,乒乓球枱處的圍牆蓄水,在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XX也坦言,不過就是幾十方的蓄水,幾十方的蓄水就算一下子因圍牆垮塌而傾瀉下去,經過了三百多米的緩衝之後,能形成多大的衝擊力?

3、被上訴人XX家距離上訴人有321米,就算上訴人的校園建設有缺陷,怎能確定被上訴人XX的損害與上訴人校園建設的缺陷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在被上訴人XX與上訴人之間,XX公司上千平方米的廠房橫跨在水溝之上,酒廠的廠房為什麼安然無恙?

三、被上訴人XX遭受損失的原因綜合分析有三:一是當時土城連降暴雨,並由此引發了泥石流;二是被上訴人的房屋本身就建在山溝中間,選址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三是被上訴人下方有一座質量低劣的石供橋(該橋未經任何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及施工)而且涵洞太小,幾條山溝的大洪水帶來的雜物與被上訴人家門口被沖走的雜物一起堵塞了該橋樑的涵洞,形成一個“堰塞湖”房屋進水。“堰塞湖”形成後,當晚垮塌,造成了被上訴人門口堡坎的沖毀。部分貨物、傢俱等被當場沖走。

四、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XX的損失為122565.00元的證據是不充分的。

1、怎樣正確看待評估結論書?XX評估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遵天價評字(2009)年第019號價格評估結論書,是根據被上訴人XX提供的損失物品種類及數量的清單得出評估結論的。在該評估結論書第九條“價格評估限制條件”第1款中特別説明:“委託方提供的資料客觀真實”,即評估公司不對委託方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你讓我鑑定兩台洗衣機的價格,我就給你鑑定兩台洗衣機的價格。至於你是否真的損壞了兩台洗衣機,我評估公司並不對此進行審核。因此,有了評估結論書,並不能説明一審原告XX對損害結果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2、從舉證責任上講,被上訴人XX應對其損失結果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但被上訴人XX就結果證據的舉證並不充分。一審中,被上訴人XX並未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損失物品的種類及數量就如其訴狀後附具的《損失損毀物品清單》中所記載的那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XX損失物品的種類及數量,一直是不認可的。被上訴人XX在一審中,除了評估結論外,僅僅是提供了一些照片和證人的調查筆錄作為損害結果的證據,對於橋樑、堡坎等顯而易見的損害,上訴人無可非議,但對其它物品是否損壞,還有無殘值等問題,上訴人一直持有異議的。從照片來説,除橋樑堡坎等顯而易見的損害外,其它很多物品是否已經損壞,損壞了多少,能否修復,從照片上是看不出來的。而對於證人證言,被上訴人XX一方無一證人到庭作證,被上訴人也未舉證證明證人屬於法律上規定的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情況,從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上講,這些書面的調查筆錄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況且,這些證人的調查筆錄也並未一一陳述清楚被上訴人XX損壞物品的種類及數量,所以即便採信這些調查筆錄,結果證據也仍然是不充分的。

3、從舉證的能力上講,被上訴人XX對損害結果並非不能舉證。如果是已經沖走的財物,無法舉證,尚可理解。對於損壞的其它財物,被上訴人在災害發生後,完全可以申請公證處進行現場公證,或邀請基層組織居委會、鎮人民政府派人現場清點後,在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的見證之下,以書面形式確認下來。

4、被上訴人對其訴稱被損壞的房產,並未舉出產權手續,因此無法肯定其享有賠償請求權。對其生產作坊,並未舉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的生產作坊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如果是非法的作坊,即便受到損害,能要求法律給予保護嗎?

一審在對原告XX一方的結果證據明顯不充分的情況下,卻對其訴稱的損壞物品的種類及數量予以全部確認,從“證據裁判”的角度上講,認定事實的證據是不充分的。在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對結果證據的審查都是非常嚴格的,一旦負有舉證責任一方提供的證據不充分,即便該損失確實是發生了的,法庭也不予確認。本案中,對結果證據的證明標準,卻放得如此的寬鬆,這讓人難以理解。

負有舉證義務,能夠舉證,卻沒有舉證,或舉證不充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等規定,應由被上訴人XX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五、一審程序違法。人民法院送達給上訴人的起訴書副本上顯示,被上訴人一審訴請的賠償金額是72790.00元,一審開庭時,被上訴人當庭變更訴請為122565.00元。對此,上訴人馬上就向法庭提出了異議,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被上訴人XX收到XX評估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後一直到開庭前,並未提出變更訴請的請求,開庭時才當庭變更訴請,明顯超出了變更訴請的最後時限,應視為其放棄部分權利。一審法院在開庭時,審判員曾經當庭明確:由於被告XX中學不同意原告XX當庭變更訴請的請求,法庭只對原來訴訟請求的範圍進行審理。可是,在現在的一審判決中,原告XX的訴訟請求已被直接替換為122565.00元。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即便法庭允許原告變更訴請,在被告沒有放棄答辯期的情況下,也應當給被告重新指定舉證答辯期。

六、上訴人是承擔義務教育職能的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學校的正常運轉依靠的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公用經費,並非一個盈利機構,沒有一分多餘的錢。學校的公用經費沒有損害賠償這樣的支付項目。而且學校並無其它任何收費來源。學校的每一分資金都是維持正常運轉之必需,沒有能力承擔如此賠償責任。如果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上訴人的運轉經費後,學校就只能停止運轉了,將嚴重影響教育環境的穩定和發展。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同樣受災單位土城鎮中學的合法權益;為了確保災後重建工作順利實施,早日重建家園;為了確保學校的穩定與發展,特此上訴,要求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XX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中學

法定代表人:XX

20xx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