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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上訴狀範文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11W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醫療糾紛上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療糾紛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程某某(一審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徐州市第X中學學生,住徐州市丹桂園X-X-XXX室。

法定代理人xxx,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繫上訴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訴人徐州市某某工人醫院(一審被告),

住所地:徐州市某某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職務:院長

上訴人因不服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雲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訴 訟 請 求:

1、依法撤銷(xxx)雲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決;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在xxx年8月,上訴人程某某到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被上訴人徐州市某某工人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後,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某某獨任審判,後來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了長達一年多的審理,一審法院最終在xxx年11月13日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然而,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作出了對上訴人嚴重不公平的判決結果。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一審法院的審理程序存在違法的情況

1、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託徐州市醫學會鑑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醫療糾紛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上訴人對徐州市醫學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向一審法院申請要求由江蘇省醫學會重新鑑定,然而就在一審法院向江蘇省醫學會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過程中,一審法院不可思議、無法理解地沒有送交由上訴人提供的醫保病歷原件、由被上訴人提供的門診處方原件等這些重要證據原件,致使江蘇省醫學會終止了上訴人申請的醫療事故鑑定。而且,迄今為止,這些重要證據的原件仍然沒有找到,致使上訴人不能再向江蘇省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剝奪了上訴人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雖然,上訴人通過自己堅持不懈地四處奔波,一審法院的有關審理法官受到了應有的行政處分,但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得到一審法院應有的合法支持。

2、一審法院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才審理終結本案,超過了法定的審理期限。法律諺語:遲到的公正判決也是不公正的,而更何況,遲到的不公正判決更加是不公正的。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定事實不清

1、在一審法院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過程中,在沒有找到由上訴人提供的醫保病歷原件、由被上訴人提供的門診處方原件等這些重要證據原件的情況下,而且在由於沒有這些重要證據原件致使上訴人不能向江蘇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下,僅僅根據徐州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作為判決依據,在一審判決書中寫到“通過司法鑑定,可以確認原告的耳聾不排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致,因此應排除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上這種説法不符合嚴謹的邏輯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結論,顯然是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

2、在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訴人提供的門診處方記載的.用藥內容以及醫生的簽名與由上訴人提供的醫保病歷記載的用藥內容以及醫生的簽名明顯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有舉證責任證明事實真相,否則,被上訴人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然而,一審法院針對這種情況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一審卷宗材料中,保存着由被上訴人提供的彭某某醫師資格證書這一份證據材料,該醫師資格證書明確地記載彭某某的執業範圍是外科專業,而上訴人經被上訴人診斷為“流行性腮腺炎”,應該是屬於內科的診斷範圍,因此,被上訴人的醫務人員明顯存在跨範圍、跨類別診療的違規違法的醫療行為。然而,一審法院對此情況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認定,進而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4、根據一審的開庭審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舉證以及質證,可以認定以下事實:上訴人因右腮部腫痛一天前往被上訴人門診治療,由於被上訴人的醫務人員跨範圍、跨類別診療,是一種違規違法的醫療行為,被上訴人的醫務人員沒有對上訴人採取對症下藥的有效措施,延誤了上訴人病情的最佳治療時期,致使上訴人的病情不斷加重,最後,導致了上訴人患有“突發性耳聾(右)”的嚴重後果。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作出這樣的事實認定,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三、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時候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的性質是關於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被上訴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被上訴人的醫療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被上訴人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醫療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一審法院反而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很明顯,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時候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明辨法理、保護弱者,依法改判,還上訴人一個公平與正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醫療糾紛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XXXXXXXXXXXXXXXXX,安丘市郚山鎮XXX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XX玲,女,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2XXXXXXXXXXXXXXXXX,黑龍江省雞西市XXXXXXXXX人,系劉XX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朐縣XX醫院。

地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院長。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XX)臨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依據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確定的30%-40%的過錯參與度,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為上訴人實際損失的40%,該認定依據錯誤。

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確定的30%-40%的過錯比例,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過錯參與度的依據使用。上訴人認可該司法鑑定意見書中被上訴人醫療過程過錯的分析,但對其確定的30%-40%的過錯參與度不予認可。因為該《司法鑑定意見書》參考的鑑定依據為病例,沒有審查接診治療醫師的執業資格,未考慮到被上訴人醫療人員沒有執業醫師資格,單獨接診、診斷、治療的無證行醫過錯,和不按照註冊的執業範圍類別執業的過錯,遺漏過錯事項,因此其過錯參與度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損害賠償責任比的依據使用。

二、原審法院認定參與上訴人之子診治的醫生為執業醫師XXX和助理執業醫師XXX,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之子出現呻吟樣呼吸,上訴人兩次到被上訴人處小兒科就診,接診醫師、搶救醫師僅為無執業醫師資格、不能單獨行醫的助理醫師XXX。被上訴人處醫師XXX根本不在現場,並沒有參與對患兒的診斷和治療,被上訴人病歷中記載醫師XXX參與搶救患兒與事實不符。患兒在醫院治療期間的醫囑中,出具醫囑的人為助理醫師XXX,就可以證明該事實,XXX醫師根本沒有在診療現場,沒有為患兒出具任何醫囑。

三、被上訴人臨朐縣XX醫院在本次醫療糾紛中應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一)被上訴人新生兒科為上訴人之子治療的醫師XXX為無執業醫師資格,其獨自為原告之子接診治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三十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上訴人之子在被上訴人處診療期間,接診、治療的醫師XXX,經被上訴人一審當庭提交的助理醫師執業資格證證明,XXX為內科助理執業醫師。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應當在內科,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執業。該醫師不能在新生兒科執業,更不能單獨執業。被上訴人安排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內科助理執業醫師在新生兒科單獨執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全部過錯。

(二)被上訴人處XXX並沒有參與對患兒的診斷和治療,即使XXX醫師參與了對患兒的搶救,也屬於違反《執業醫師法》的違法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推定被上訴人有過錯。

被上訴人當庭提交的XXX醫師的執業醫師資格證,證明XXX為內科註冊執業醫師。《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被上訴人安排內科醫師XXX在新生兒科執業,不符合其註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存在過錯。

(三)山東省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對診療實施的具體經過進行鑑定,認為診療技術行為存在以下過錯:

1、對上訴人之子病情觀察不細緻,未執行院內會診制度,讓家屬抱患兒到兒科就診,存在過錯。2、對患兒第一次到兒科就診病情嚴重程度認識不足,診療措施不到位,未及時收入兒科診治,無相關病歷記錄,存在過錯;患兒轉入兒科未嚴格執行三級醫師負責制,未對患兒採取針對性治療措施,搶救措施不力,存在過錯。

綜上,根據被上訴人對患兒的治療過程,以及被上訴人單位醫師無相應職業資格違法執業的情況,應當認定被上訴人對患兒死亡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