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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狀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35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狀,歡迎閲讀。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單xx,男,1xx2年x月x日生,漢族,殘疾人,無業,現住:xx島市xx區xx小區市防疫站x號樓三單元xx室。

法定代理人(單xx的三姐):單xx,女,1xx2年12月21日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址同原告單xx,聯繫電話: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周xx,系受xx島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蔡xx,男,漢族,xx島市xx學社化機支社老齡委主任,退休幹部,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單xx的大哥):單xx,男,1x4x年x月3x日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xx廠xxx小區xx號樓1單元1號,電話: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單xx的二哥):單xx,男,1xxx年1x月2x日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xxx街x號樓1單元xx,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單xx的二嫂):胡xx,女,1xxx年1x月11日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xx街xx號樓1單元xx,電話:xxxxxxxxxxx。

因財產損害賠償一案,上訴人不服連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3)連民一初字第4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和法院專遞費。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法院錯誤的認為判決前撫卹金所有權處於不明狀態。

單xx等人雖然都是死者王玉橋的合法繼承人,有權領取撫卹金,但問題是,在他們領取之後,應當及時交給單xx,而不應占為己有。尤其是胡xx,她身為社區主任,應當非常清楚發放撫卹金的對象。依照《遼勞字1xxx第1xx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撫卹金是國家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據此,本案唯有單xx符合條件。從民政部門確定、發放撫卹金之日起,本案撫卹金所有權就有了明確歸屬,這點已經在(xxx2)連民一初字第xxx號判決中得到了確認,並經(xxx3)葫民一終字第1x1號判決進一步闡明,原文是:“……故該一次性救濟費的給付對象應為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本案王玉橋的直系親屬中,其餘子女均有獨立生活能力,且已分家另過,僅有殘疾人單xx屬王玉橋生前的直接供養人,也就是隻有單xx才符合供養條件,才有權處分該筆救濟費。”所以,依法依規,在兩級法院判決之前,本案撫卹金所有權是處於非常明確的狀態,就是歸死者王玉橋生前供養直系親屬單xx所有,這點沒有任何疑問。

二、一審法院錯誤的認為單xx等人不構成侵權。

單xx等人領取撫卹金之後,本應及時將該筆款項交給單xx,但他們沒有,反而一直佔有,這就構成了侵權。尤其是在經一審判決後,單xx不服,竟然還上訴其智殘的弟弟單xx,拒不返還撫卹金。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後,單xx等人仍不返還撫卹金,直至法院強制執行,這就足以説明,單xx等人是故意侵佔。兩審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都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法院認定單xx等人的行為侵佔了單xx的合法財產,已構成侵權,所以才判決讓其返還財產。

三、一審法院認為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是錯誤的。

此款在執行前一直被單xx等人侵佔,一方面,此款產生了最基本的可期待利息損失,更不論説如果進行投資,可能取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此款在他們手中長達七年多之久,產生的利息收入已構成不當得利,同樣應當返還。依照《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孽息。本案撫卹金雖然已經法院執行完畢,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多種方式,且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據此,單xx請求賠償財產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單xx等人百般狡辯,稱撫卹金用於辦理母親王玉橋喪事了,沒有侵佔。對此,單xx可以明確告知單xx等人:王玉橋本人的自有資金,除了支付喪事費用等其它所有支出外,還剩餘一千多元在你們手裏,根本無需動用撫卹金。也就是説,在辦理王玉橋喪事上,單xx等人不但沒有花自己一分錢,還佔有王玉橋自有資金一千多元,如果不是這樣,單xx也不會起訴單xx等人賠償財產損失。

四、一審法院判決完全沒有適用任何一條實體法律就駁回訴求。

整個判決書,沒有提到任何適用的實體法律,全部是“本院認為”,引用唯一的法律是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但該條法律恰恰是要求案件承辦人,在判決書中應當寫明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而該條法律與本案沒有實體關係。據此,上訴人有理由認為,一審判決完全無法律依據,而上訴人一審提出的合理主張及法律依據,竟然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一點認可。

在這裏我們還要特別指出,本案的一審判決竟然能經過一審法院審委會的討論通過。根據法律規定,審委會要對案件的適用法律負責,那麼,一審判決適用的法律與本案實體有一毛錢關係嗎?現列出一審判決引用的法律條款全文,請二審法院鑑別。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承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法律,是規範審判人員應如何依法書寫判決書的,一審法院把這條法律作為駁回本案當事人實體訴求的依據,實在是太荒唐了。

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三名一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23x元”的訴訟請求,維護殘疾人單x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單xx 法定代理人:單xx

  xxx4年4月x日

附:單xx提交《司法救助申請書》一份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狀2

上訴人:陳xx,女,漢族,1xxx年xx月13日生,住址,廣州市xx區xx大道中xxx號,身份證號,44x1x2xxxxx

被上訴人:廣州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址,廣州市xx區xx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樑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 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法理上,物業管理公司是否要對業主承擔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採取措施防止業主在其管理的單元住宅或共用部分被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侵害一審判決持否定的態度,認為物業管理公司雖然要對業主承擔某些義務,但這些義務不包括保障業主免受第三人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侵害的義務。實際上,這既違反了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也違反了現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同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法定職責相背離。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業主承擔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採取合理措施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否則,即應對業主因為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承擔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職責,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這些義務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物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物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採取措施確保被管理的小區內的設施安全,設備安全,否則,因為設備不安全使業主遭受損害,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採取措施確保小區的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在小區實施搶劫、盜竊、強姦和綁架等犯罪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在上述兩類義務中,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義務,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預先免責。

其次,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他們法定職責的反映。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4x條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在這裏,所謂安全防範工作就是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此種義務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採取合理的措施,保障業主免受第三人犯罪行為的侵害,例如,安裝自動門鎖、安裝監控錄像設備等,防止非業主進入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區域;建立非業主的來訪登記制度,確保物業公司知悉來訪者身份;實行保安巡邏制度,防止犯罪分子伺機作案。

應當指出的是,物業公司承擔的這種安全保障義務與公安機關承擔的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職責是不一樣的。公安機關承擔的是公法上的義務,物業公司對業主承擔的是私法上的義務,因而,公安機關不承擔預防犯罪的直接責任不代表物業公司存在過錯致業主損害時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符合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在現代社會,鑑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存在,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律均建立了物業管理方面的組織制度,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其業主承擔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採取措施預防犯罪行為人對其業主實施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明顯的,不論是日常防範還是案發當日的合理處置。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儘管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不確定。

1、相關法律法規關於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負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的法定義務;此外,對物業公司實施資質管理,對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持證上崗。《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明確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也規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物業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應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此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的義務,被上訴人理應按法定義務履行,未能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這種法定義務是最低的義務責任要求,不能約定排除。

2、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職業上的較普通的從事社會活動的人、公司或組織要高得多的注意義務。此種義務要求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合理的措施,預防和保障業主免受第三人犯罪行為的侵害。被上訴人也不例外。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安全保障的區域只是公共區域,不延伸到業主住所是片面的過時的錯誤理解,盜竊者使用強行暴力手段進入業主房內實施不法侵害是必須要經過小區的公共空間的,如果被上訴人盡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可以防範此種不法侵害發生的。

可以想象,在現代化都市的廣州,政府基於城市形象等因素考慮限制居民安裝防盜網,出於經濟成本考慮一般小區居民又不可能安裝現代的弱電安全保護設備(當然,即使安裝了這些設備也需要小區物業公司統一監視、維護、發現異常現象並採取制止措施),專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是人們唯一的也是政府推薦的私法上的安全保障方式。試想,若物業公司只是小區居民的管理機構,大家沒事兒在家裏每月花錢請個“領導”幹什麼?!

3、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能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從被上訴人提供安全保障物業服務的專業和規範的角度出發,被上訴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僱請未取得《廣東省保安資格證》《上崗證》的保安員從事保安工作;上訴人與小區業主未按《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上訴人也從未見過被上訴人的任何關於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被上訴人疏於管理,監控錄像設備不能正常操作、對出入的陌生人不能實施有效的盤查、沒有配備足夠的保安人員;發案當天只有一名門房,沒有保安巡邏,錄像監控設備不僅不能錄像,而且根本沒有開啟,接到上訴人報案後,未採取及時的應急措施,該封閉的出入口沒有封閉,不能給公安機關提供任何破案線索。

其次,從被上訴人職業上的較高注意義務出發,以犯罪嫌疑人強行撬鎖進入上訴人室內翻箱倒櫃竊取財物後離去的事實,按照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足可以推定被上訴人對小區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邏顯然存在疏漏,有過錯。

4、被上訴人的這種過錯與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當然具有因果關係。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財產損失是第三人所致,被上訴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與侵權民事責任原理和最高法院的意見都不一致。

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況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因此其應為受害人向直接責任人求償不能的後果承擔一種風險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屬於補充賠償責任。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損害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是補充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在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或者無資力賠償的時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在承擔了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以後,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確立了安全保障義務的三項重要內容:(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如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如受害人的損害是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包含犯罪行為)所致,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在承擔了相應的補償責任以後,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至於損害是單純的人身損害,還是附帶財產損害,還是單純的財產損害,沒有本質區別,都是侵權行為,安全保障人的賠償責任自然也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有權擇一起訴。國內有些法院已經有依託這項規定,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家中財產被盜造成的損失的判例。

三、關於上訴人的財產損失的數額。按常理,上訴人在看到家中被盜時,震驚中不可能對丟失了哪些物品説謊(一般人也如此),因而就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報警回執及報案登記,已經可以作出證據具有初步可信度的判斷,且被上訴人在法庭上對上訴人被盜的事實和上訴人的誠信度也予以認可(因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申請出庭的證人擬證的事實沒有異議,法庭才省去了上訴人申請出庭的已經在廳外等候的兩位證人範瑞馨和陸順蓮的出庭接受質證的程序),對上訴人的財產損失數額被上訴人更沒有提供任何反駁證據進行否定,依照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x3條關於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在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已經證明損失的物品和款項的事實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即上訴人報案登記中載明的上訴人財產損失數額應當予以確認。

綜上,被上訴人雖與上訴人個人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上訴人按時足額向被上訴人繳納物業管理費,被上訴人應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被上訴人應當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保障職責。由於被上訴人疏於管理,未能盡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業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了上訴人財產受到損失,因而被上訴人的疏於管理、應急不力的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要素:具有過錯、行為違法、上訴人具有受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同時,上訴人自身並沒有任何過錯,因而被上訴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請求貴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謹呈

  廣州市xx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xx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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