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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組織的權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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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很多自發成立的環保組織,大家知道知道組織的權利有哪些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環保組織的權利論文,歡迎大家閲讀參考!

環保組織的權利論文

摘 要:在對民間環保組織的權利研究過程中,首次提出了環保權的概念,認為這是一項民間環保組織應有的權利,並對其概念、特點、類型、與其他權利的關係等方面作了相關的論述與分析,使得該權利在理論上有了初步的界定,為今後進一步構建民間環保組織的環保權的實體內容奠定了理論上的基礎。

關鍵詞:民間環保組織;環保權;權利

一、研究的緣起

在社會轉型關鍵時期,我們深刻認識到經濟發展不僅要講速度,更要講質量和效益;科學發展不僅要講經濟發展,還要講政治、經濟、文化、生態和社會協調發展。環境保護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與此同時,政府要順應構建“小政府、大社會”的新要求,加快轉變職能,實現一部分權力的社會化,發揚社會民主。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政府和市場雙重失靈的情況下,如何使公眾最大限度地參與環境保護,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作為公眾集合體的民間環保組織把單個弱小的公民力量集合起來,以理性而有秩序的方式參與環境保護,以其強大的羣眾基礎和社會輿論直接影響政府角色的轉變、環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公民環境權利的維護,可以説,民間環保組織已經成為公眾參與機制中頗富研究和推廣價值的一種方式。他們深入基層、貼近羣眾,最瞭解羣體(特別是環境弱勢羣體)的社會需求;他們熱心環境公益、主動參與環境事務,具備了較強的環保能力,這説明民間環保組織具有政府和市場以外的優勢,是政府和市場之外的第三股環保力量。近年來,我國民間環保組織發展迅速並日漸成熟,特別是對環保方面的權利意識也不斷增強。但是,我國民間環保組織90%沒有“合法身份”[1],隨時面臨被取締的危險,民間環保組織在環境事務中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其環境保護作用的發揮受到諸多限制。

二、民間環保組織的界定

(一)民間環保組織的基本內涵

在多元化的社會裏,民間環保組織越來越多地進入人們的視野。它們已成為扶貧幫困、社區服務、權利維護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導矛盾及時合理解決,協調社會機體良性運作。在國內外文獻中,我們經常看到與民間環保組織類似的稱謂,其中以“第三部門”(Third Sector)、“非營利組織”(NP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政府組織”(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居多,但NGO、NPO和民間環保組織的內涵互相交叉,具有同一性質,在社會功能上也是共同的,均是介於國家、市場和公民之間的社會組織。這些不同稱謂的產生主要與學者的生活背景、觀察角度有關。第三部門是相對於政府和企業而言的,它是彌補市場和政府失靈的第三種力量;非營利組織則是相對於企業而言的,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非政府組織又是相對於政府而言的,它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

那麼,從廣義上理解的不同種類的民間環保組織都具有怎樣的一致性呢,也即如何具體定義民間環保組織呢?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主任萊斯特·薩拉蒙以五個特徵來定義非政府組織,即“組織性、私有性、非營利性、自治性、自願性”[2]。這些特徵把握了民間環保組織藴涵的本質屬性,並且已為發達國家所公認,因而以特徵界定法來定義民間環保組織是科學合理的。其中組織性意味着民間環保組織內部組織結構、目標結構和活動的相對持續性;私有性意味着它不屬於政府組成部門,也不受制於政府;非營利性意味着組織的利潤須再服務於組織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搞內部分紅;自治性意味着各個組織按照內部管理程序獨立處理事務;自願性意味着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均是志願行為。

(二)民間環保組織的基本內涵

民間環保組織(Environmental NGOs,ENGOs)是民間環保組織的下位概念,是民間環保組織在環保領域的一個體現。民間環保組織除了具有民間環保組織的一些共有特徵外還具有其自身的個性,所以學界對其有不同的認識與界定。通説認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為社會提供環境公益性服務的民間環保組織。簡言之,民間環保組織是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民間環保組織。

由於我國環境問題的加劇以及從上到下對環境問題的關注,民間環保組織在近些年得到了快速發展,民間環保組織熱心環境公益,願為環境保護付出的情懷迎合了社會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環境沒有國界,任何局部環境的'破壞都會使全球整個生態系統受到損害,在環境問題上只有全球合作才有出路。因此,民間環保組織之間,不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客觀上具有很強的依賴性,這種依賴性使民間環保組織之間合作交流的願望很強烈。實質上,民間環保組織所有的個性特徵都是由其環境保護的價值取向所決定的。在基本特徵上,民間環保組織具有組織性、私有性、非營利性、自治性、自願性。從成立方式來看,環保NGO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在民政部門合法登記註冊;二是在工商部門註冊為公司或者非營利機構;三是經內部機構批准或者備案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環保NGO;四是沒有登記或備案的環保NGO(其中三、四種類型學者通常形象地把它們稱為“草根組織”)。

三、民間環保組織環保權的概念與特點

第一,權利主體的唯一性。民間環保組織是該權利的唯一主體。國家、公眾和企業等都不享有這一特殊權利。這是因為只有民間環保組織同時具備了這一權利的兩個要求:一是其具有為環境公益而自覺保護環境的行為和熱情,二是其自身具有較強的環保能力。對於國家來説,其受人民委託管理環境事務,擁有保護環境的權力和很強的環保能力,它應當確保公民有良好的生存環境,確保社會可持續發展;但有時由於考慮問題不全面、不科學或者為了短期經濟目標懈怠環境保護的職能,做出損害環境的行為,侵害人民的環境權益。因而國家對環境保護更多體現為一種義務,即政府環境責任。而對於企業來説,贏利是其經營運作的不竭動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受環境和資源的制約,迫使其考慮環境成本,盲目地犧牲環境資源。因而企業對環境保護也體現為一種義務,即企業環境責任。對於一般公眾來説,他們也有權參與保護環境(即公眾環保權),但由於環境保護意識不高,個人環保力量有限,特別是在環境問題上的“搭便車”心態,無法自覺自願承擔起保護環境公益的重任。

Tags:論文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