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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學生的知情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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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學生作為高等教育服務消費者應該享有知情權,以便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增強大學生與管理者的民主意識,提升高校的教育服務水平。但目前從法定的知情權到現實的知情權尚存在一些障礙。為了維護大學生的知情權,要努力拓廣信息傳播途徑,更新管理觀念,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加強信息監督,增強大學生的維權意識。

論大學生的知情權論文

[關鍵詞]大學生;高等教育服務;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to-know),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知悉、獲取與法律賦予該主體的權利相關的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大學生的知情權是高等教育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知情權。它是以“高等教育服務是高等學校的基本產出,大學生是高等教育服務的消費者”為前提,從《高等教育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推導出的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服務過程中的知情權。即大學生在選擇或享用高等教育服務時,獲取有關學習與生活的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知曉相關信息的內容、目的、手段和價值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價值、內容、行使方式和維護都是高等教育政策和管理需要研究的。

一、大學生知情權行使的價值

1.行使知情權是大學生正確作出消費決策的前提

作為高等教育消費者,大學生從選擇高校到畢業選擇職業的過程,都需要作出一個又一個的決定,而一切決定的正確性必須建立在大學生和家長獲取充分而真實的信息之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的活動總是難以得到公平、公正和自願的結果。特別是由於高等教育消費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説,消費成本高,付出的代價大,而且見效時間很長,導致他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就去購買教育服務,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重要的是一旦決策錯誤,則救濟成本昂貴,甚至沒有辦法補償,不能像具體的實物商品一樣退貨或者更換。

2.行使知情權有助於大學生的順利成長

在充滿豐富機遇的高校,得到更多的信息,便有更多的滿足個人要求的發展機會。如果一個大學生沒有機會充分獲得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信息,只是被動地聽從安排,往往會喪失許多實現自身價值、促進個性發展的選擇。大學生要主動發展,自然以知曉相關信息作為基礎。

3.行使知情權有利於培養大學生的民主意識

大學是追求民主和自由的聖地。民主有三個原則:一是多數決定原則,二是保護少數原則,三是正當程序原則,這個原則實現的前提是參與決策的成員對所決定的事項充分了解與知情。知情權制度愈發達,表明管理的透明度愈高,消費者民主參與的程度就愈高。沒有知情權的保證,就難以防止權力濫用,權力把握者就沒有監督,民主就不可能實現。同時,主權者不能獲得有關信息,也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只有賦予大學生知悉所要決策事項的權利,才會有正義與民主的形成,才能有效地限制管理權力和保障學生的權利。

4.行使知情權有利於提升高等教育服務水平

高等教育服務具有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同時發生的特點,大學生既是生產參與者也是消費者,這就決定了服務水平的提高不能只靠高校一個方面,必須緊緊地依靠學生一方,否則,沒有學生的配合,教學質量、管理質量、消費環境質量都難以提高。而依靠學生就必須讓學生廣泛知情,知道該幹什麼,不能幹什麼,具備哪些客觀條件,有哪些政策,等等。這樣才能實現學校與學生之間的交流與溝通,發揮學生在服務生產過程中的積極主動性,增強參與程度和實效性,從而及時化解一些矛盾特別是具有對抗性的衝突和糾紛,達到學校各種資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學生對服務的滿意度自然就會提高。

二、大學生知情權行使的現實衝突

1.信息分佈的嚴重不對稱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商品和服務生產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產物。高校是個複雜的多層組織,處於經濟、人才和知識的顯著優勢地位,相對於學生羣體有着充分、完全、權威的信息,也是有實力和有手段的信息收集者與傳播者。他們知道教育政策、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學校的真實條件狀況、教學質量、各專業人才的需求動態等;而學生對學校的情況和能提供的服務產品數量和質量都知之甚少,並且高等教育服務生產的過程是複雜的:科目多,管理部門多,專業性強,技術程度高,大學生在購買時根本不可能判斷其品質,經常處於盲目狀態,這樣學生與學校在信息享有上明顯存在不平等,學生是受學校支配的“弱者”。而學校有時正是利用信息的這種不對稱,作出對自己有利而損害學生利益的決策,將低劣的教育服務出售給學生。

2.高校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夠廣泛

高校是高等教育服務信息的壟斷者,它會經常因為考慮自己的利益或因工作人員的責任感不強而不把應該公開的信息都予以及時公開,比如學生所交學費使用於教育教學上的實際數量一般學校不告知學生,學校在評估中發現的影響服務質量的問題甚至潛在的危機學生也不知曉,從而導致學生在接受服務中毫不知情地就受到權利損害。

信息不充分公開有時是為了暗箱操作,便於作出不公平的決定。比如有的學校不把轉專業和專升本的政策、條件和名單全面公佈,有時雖然公佈但保留少數內部信息,致使學生對程序、規則和結果不知曉,或者知曉的時間滯後,權益受到損害。

3.高校信息公開的渠道擁擠

高校的寬廣地域和信息量龐大與信息傳播渠道的狹窄不協調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客觀事實,這就經常使得信息提供主體不能及時、準確、詳盡地向學生傳遞所需要的信息,有的信息學校的確公佈了,但知曉的學生卻很少。例如,一位著名學者來學校進行學術講座,學校在某個公告欄中張貼了廣告,這對擁有數千甚至上萬學生的大學來説,看到的學生總是聊聊少數,而這種信息的時效性又很強,所以即使學校提供了優質的服務,但學生還是沒有享受到。在信息告知方面,學校常藉口人力不夠把必須讓學生知悉的信息用公告的形式分佈,實際上學生並沒有知曉。而有的信息要求學生一定要知曉的,如果學校不履行告知義務,可能產生嚴重的後果。例如,對學生的處分,特別是開除學籍剝奪其受教育權之類的處分,不及時面對面地讓學生知曉,就可能使學生失去申辯的機會,引發官司。

4.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務過程中存在發佈虛假信息的現象

高等教育服務與一般商品生產有相同之處,但又具有無形性、服務的非標準性、消費服務與參與生產的同時性等特點,使得大學生在消費中不僅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服務質量難以進行判斷,而且自己要承擔服務質量的風險責任。在現實中,學校為了吸引學生,虛偽不實和誤導廣告大量存在。如對學校教學條件、教師素質、就業需求做虛假宣傳,説某專業有多少教授,實際上這些教授可能是兼職的、掛名的或長期在國外,即使在學校也不給本科學生上課等。有的學校宣傳有多少圖書資料,實際上很多是過期的廢品,這些都對學生有欺騙性。

三、大學生知情權的行使方式與原則

1.知情權的行使方式

所謂知情權的行使方式是指“把法定的知情權轉化為現實的知情權的具體途徑”。不同領域的知情權的行使方式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大學生知情權的行使方式有4種。一是通過大學的校園網絡、報紙、廣播、宣傳窗、公示欄、發放專題資料等比較固定的途徑知悉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新聞、學術動態。二是通過各級會議知情。高等教育服務消費是有組織的集體消費與個人消費相結合,有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與消費者進行信息溝通,例如,院、系召開全體學生大會,講解學校的政策,輔導員向所服務的班級介紹、説明、講解學校情況。三是通過向教師詢問。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個別問題,比如想了解某個專業的課程和就業情況,可以去諮詢管理人員或任課教師,通過個別的口頭介紹或網絡郵件瞭解真實情況。四是通過調查、實地考察等主動方式知悉情況,比如要想了解學生對校園社團的態度,可以通過學生會組織調查。

2.知情權的行使原則

(1)關聯性原則。大學生雖然是在某一個具體的院系進行學習,在比較穩定的食宿環境生活,但他作為學校的'一員,享有對學校信息的全面知情權。不過,這並不表明學生可以知道學校的一切,他有與校長、老師、管理人員不同的知悉範圍,即知情權的行使應該遵循關聯原則,只能對相關的人、物和在相關的時間、地域範圍內知情。凡是與其發生具體法律關係的情況,他有權詳盡得知,無關的內容不得要求對方告知。例如,學校的機密、核心技術、教師的個人材料、學生的畢業證電子註冊號碼等就不屬於每個學生知曉的範圍。

(2)及時性原則。由於知情權的行使是其它實體性權利行使的前置程序,所以知情權行使的及時與否對後續權利的行使影響很大。例如,某省專升本考試資格條件中規定,必須要有省級計算機考試合格證,不能用全國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替代,這一要求必須在報名資格審查前一段時間告知學生,以便學生有機會參加省級計算機等級考試,否則,使學生錯失機會,從而引發矛盾。再比如,新生在人學後3個月內是否獲得學籍,是大學生應該及時知情的個人信息。如果學生不知情,沒有及時註冊取得學籍,他的學習權就會受到傷害,在畢業時還可能留下後患。

(3)選擇性原則。賦予主體知情的選擇性表明大學生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某些信息知情,這體現了法律對個人自由的尊重與保護。在大學生消費教育服務的過程中,有一些規定、制度是要求每個消費者必須知曉的,如學籍管理規定、考試紀律、學位授予條件等,學生應該熟悉。但還有一些信息是學生可以有選擇地知情,學校不必強制學生知道,如轉專業的條件和辦理程序,那些不想轉專業的學生就不必瞭解。

(4)程序性原則。大學規模的龐大和職能部門的分工要求大學生按程序行使知情權,以防止無序和低效率。當然,首先要告知信息的掌握部門和信息獲取的程序,要求儘量走暢通的渠道去獲得信息。比如關於學籍與成績的信息,一般先到院或系學籍管理教師處瞭解,遇到疑難才到教務處核查,否則,每個學生都直接到教務部門,就容易造成信息需求者擁擠而耽誤時間。

按程序知情還意味着有時要給予一定的告知時間。有些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具有複雜性、多樣性,相關信息的提供有一個收集、整理的過程,合理的、必要的預留時間是需要的,此時雙方要合作與配合,不能由於情感干擾而影響知情權的實施。

確立知情權行使的基本原則,既是為了保證大學生達到知情的目的,也是防止濫用知情權的需要。遵循原則有利於保證知情主體和信息掌握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對方的侵犯。

四、大學生知情權的維護

1.高校要樹立服務理念,保證大學生的平等地位

知情權的生成和發展是平等觀念和平等制度得以現實化的重要標誌,知情權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權的必然要求和邏輯延伸。在高等教育管理中,長期過於強調集體利益,好像大學是國家的,可以不知情而放心,個人是大學的管理對象,不能追求個人需要與權益。這種觀念與高等教育的服務觀是相悖的。從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角度看,提供服務和消費服務的雙方對服務相關的事情有平等全面瞭解的權力,否則,表象的平等必然會掩蓋實質的不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充分獲取信息;反過來,只有充分得到信息,教育服務消費者才能獲得平等地位。

2.建立高等教育服務信息公佈制度,拓廣信息傳播路徑

我國法律中關於保證公民知情權的規定是不充分、不完整的,教育服務消費知情權的立法目前更是空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先建立高校信息公佈制度和新聞發佈會制度,通過校務會議確定信息定期公開的原則、範圍、內容、行使方式、損害責任與救濟途徑,促使高校依法主動公示,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義務一方面是要把高校自己知道的應該讓學生知悉的情況無保留地告訴對方,另一方面,要保證不向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包括不得欺詐和不向對方做錯誤陳述,不致使對方產生錯誤的理解,不隱瞞對對方不利的情況,等等。為了規範信息公佈,做到信息暢通,必須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加快校園信息化建設,使得每個學生能憑藉自己的學籍身份信息卡平等自由地獲取所需要的信息。

3.增強大學生的維權意識,指導其學會信息請求

長期以來,學生關心的是自己是否有機會在激烈的競爭中上大學,一旦進入大學,對大學內的很多情況就不太關注,認為一切只能聽其自然,無可奈何,沒有知情意識和維權思想。從法理上講,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是維護社會的正義,在維權方面忍讓不是美德,是對社會的犯罪。大學生是文化素質比較高的消費者,應該具備主動收集信息的能力,發揮自己的力量去維護知情權。學生必須明確:自己才是個人利益的最好維護者。

4.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媒體對高校信息的監督

信息佔有者在沒有利益誘惑和外力的干涉下,總是容易疏忽信息的公佈,而導致客觀上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所以,在高校管理活動中,政府要給學校壓力,規範政策公佈,防止虛假信息。比如必須要求公示各種消費收費的審批文件、用途,學生書籍費的收繳結算帳目等。

新聞媒體是幫助學生知情和監督學校公佈信息的重要工具。按其使命來説,新聞媒體是社會公正的捍衞者。監督是新聞的一項基本職能,是保持社會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是監督公共權力的有力武器。從實踐來看,被新聞媒體予以披露關注的事件,往往能得到妥善的解決。對於學校隱瞞信息和提供虛假信息的事件,新聞媒體要積極曝光批評,對其他學校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

5.尋求大學生知情權受損後的法律救濟

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服務提供者發佈虛假廣告和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失時的賠償辦法給予了具體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法的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這些途徑在維護大學生知情權的過程中可以參照應用,以改變以往大學生知情權受到侵害時求助無門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