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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所有權初論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89W

內容提要:隨着科技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網絡已日益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民對其在網絡中佔有的網絡物品的權利實質是何種權利值得令人思考,大部分人均認為此種權利為一種財產權,本人認為應在這一概念下繼續深入探究,並認為此種財產權是虛擬物權中的虛擬所有權。對虛擬所有權,本文又試圖從其權能,取得方式,救濟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究,以期建立虛擬所有權的初步框架,以便為以後的系統研究提供方向和鋪墊;同時引起大家的爭鳴,以便更好地調整現實生活中不斷變化的社會關係,更好地實現法的使命!

虛擬所有權初論論文

關 鍵 詞:網絡、物權、知識產權、虛擬所有權

引 言

對於此“武器裝備”是否為財產,所有人對其享有的權利實質是什麼?法律應否保護,如何保護?我擬在這些方面作一些探討。

由於現實生活中,關於“武器裝備”的交易日益增多,並且出現了專門打煉“高手”和“利器”的專門公司和職業玩家,在不少網絡遊戲裏虛擬貨幣與人民幣有的已經有了相對穩定的匯率;這樣,網絡遊戲不僅是軟件本身,網絡遊戲的參與權連同遊戲內部的虛擬武器、裝備甚至遊戲快感都變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滋生着利潤,出現了買家和賣家,甚至已經產生了市場。所以,從這一方面來説,對此權利的研究也是有一定意義和價值的。

一、玩家所擁有的“武器裝備”的法律評價

網絡遊戲中的“武器裝備”的來源有兩種:在玩遊戲過程中“打”出來(實質為按網絡遊戲開發商所設的路徑走下去而獲得的程序運行結果);另一種為同其它玩家交換而得(遊戲環境下的交換和現實生活中的交換)。前一種,在玩家“打”煉武器的過程中,消耗了玩家的時間和精力以及為玩遊戲而支出的金錢,即玩家為此付出了代價;後一種,玩家之間的交換如在網絡遊戲環境下進行,則為前種所付代價的交換,如在現實生活中交換則是金錢買賣,同樣玩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歸根結底來説就是玩家的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洛克曾提出“勞動創造價值”,這一結論已被廣泛認同,可見“武器裝備”具備價值。故法律應對玩家的“武器裝備”進行保護,對涉及“武器裝備”等類似的玩家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

然而,玩家對自己擁有的“武器裝備”的利益屬於何種權利?這種權利所體現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呢?

我打算從幾個方面對此權利進行認識:對權利客體的性質分析即權利所指對象具備哪些特點,與其它權利對象有何共性;對權利內容的分析,主體在何種情況下能行使此權利,怎樣行使此權利,怎樣與其它權利人相區分,與相關權利進行比較,通過共性與個性的比較進而彰顯這種權利的特質。

二、“武器裝備”是虛擬商品

作為權利客體的“武器裝備”是虛擬商品(虛擬環境下的商品)原因有二:

三、玩家對其“武裝”享有的權利

由於這種權利與知識產權和傳統物權有些相似之處,故下面擬對其進行比較,進而得出較適當的辨別和認識。

(一)這種權利與知識產權的關係

1、知識產權是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②。它具有以下特點:

(1)無形性(無體性),是指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即思維形式,它有形無體,形與體分離,如著作權中作者對自己的文章內容享有著作權而不對承載文章的一本書享有著作權,即知識產權客體是無形的。

(2)知識產權具有創造性,是指知識產權的對象知識作為形式要具有新穎性,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知識產權具有壟斷性,是指對相應知識產權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由於在現實生活中權利人對知識產權很難像對物那樣行使排他權,故法律賦予權利人法定期限內的排他性壟斷權。

(4)知識產權具有可複製性,是指知識產權對象的知識有形無體,可以在空間上無限的再現或複製自己,並擴散和再現。

2、玩家對“武器裝備”的權利與知識產權的關係

(1)權利對象均具有無形性(準確地説應為無體性),在現實生活中均為一種抽象物。

(2)以玩家為標準來説,他們對“武器裝備”的佔有均無創造性,只是按照遊戲開發商預先設計好的路徑運行下去而得出的程序結果,對玩家而言無創造性可言。

(3)“武器裝備”在遊戲環境下,玩家對其具有天生的獨佔性,能夠行使排他的權利而無需法律賦予其壟斷性地位,故不同於知識產權的壟斷性。

(4) “武器裝備”可以通過遊戲設計者預設的路徑製造出多個相同武器,但這並不等同於知識產權對象知識本身的可複製性。它只是製造過程的可重複性而非“武器裝備”自身的自我複製,而知識由於無體性故可按自己形式自我複製,同時一件“武器裝備”的使用價值只能被一個玩家佔有,而知識在同一時間可供多人使用和佔有。

總之,玩家對“武器裝備”的權利所涉關係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關係並不相同。

(二)這種權利與傳統物權的關係:

1、物權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對抗第三人的財產權利③。

由上可見,在虛擬的網絡遊戲環境下,這種權利與現實中傳統物權有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之處。

(三)玩家對“武器裝備”享有的權利是一種虛擬物權,更進一步説是一種虛擬所有權:

1、不同參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權與之相對應。由於現實中出現了玩家在虛擬環境下可對“武器裝備”行使傳統物權權能的現象,故推測不同物權參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權。現實生活下為一個物權參照系,在此環境下,也即我們自己的生活環境下,我們可以對我們所認為的有體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從而形成傳統物權的概念;虛擬世界為另一個物權參照系,在此環境下,玩家可對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武器裝備”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從而形成虛擬環境下的物權概念,即虛擬物權。(由於本文主旨為建立理論框架,故在此不再詳細論述)

2、既然這是一種虛擬物權,又由於權利主體可對權利對象行使最完全的物權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故此權利為自物權,即所有權,本文稱之為虛擬所有權,具體表現如下:

(1)權利主體能對權利對象行使佔有人的權能。“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對物的控制需要藉助身體與物發生一種外部的接觸”⑤。而在虛擬的遊戲環境下,玩家通過對計算機的操作進而通過虛擬人物(即遊戲角色)來同“武器裝備”發生一種外部的接觸,並且是在自己的佔有的意圖下行使了此種實際控制。

(2)權利主體能對對象行使使用的權能。“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⑥。玩家在網絡遊戲環境下,可以根據武器裝備的不同功能分別加以利用,以便順利地實現升級的目的,同時在使用過程中享受遊戲的快樂,以滿足其精神需要,從而行使使用權。

(3)權利主體可以行使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於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的權利”⑦。玩家可以通過對武器的使用打煉出一些錢幣和物品,從而實現收益。

(4)權利主體可以行使處分權。“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⑧。玩家在遊戲環境下,可以通過遊戲角色同其他玩家進行交換,也可以拋棄“武器裝備”,也可在遊戲環境中交易市場賣掉武器裝備,從而行使其處分權。

綜上可知,這種權利是虛擬所有權,故應對此權利的行使及救濟進行探討。

四、虛擬所有權的取得

(一)虛擬所有權與網絡遊戲開發商的知識產權的界分:開發商對其開發的遊戲享有版權,即遊戲的各種程序形式由開發商獨佔,其他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作為程序工程一部分的武器裝備甚至遊戲角色,開發者均享有知識產權即享有版權。這種版權與玩家的虛擬所有權並不衝突,因為玩家在玩遊戲時,已通過購買點卡的行為和遊戲的運營商(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被授權人)建立了服務買賣合同關係,這樣,對於玩家在遊戲過程中的遊戲角色及武器裝備上的知識產權已通過這種買賣行為發生了權利窮竭,知識產權人不能再對已買賣的特定服務即武器裝備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羣中的某項具體的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財產權”⑨,玩家從而取得完全無瑕疵的虛擬所有權。

(二)與“武器裝備”相類似的虛擬所有權標的:虛擬所有權標的不僅包括“武器裝備”,還有其它標的(對象),如各網站提供的個人郵箱,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號,網站提供特定服務的會員或消費者帳號等,均為虛擬所有權的對象。

(三)虛擬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的探討:由於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和對世性,是一種絕對權,故應對其作適當限制,以便更好地保護其權利,即物權法定。物權取得傳統上有兩種公示方式:佔有取得和登記取得。一般流通物採用佔有取得,限制流通物及不動產採取登記取得方式,而對於虛擬所有權,由於“武器裝備”在遊戲環境下屬於遊戲角色佔有,而每一個遊戲角色均有相對應的帳號和密碼,為切實保障玩家的權利,應採用登記或備案的方式取得,以便在虛擬世界中有記錄可查,便於調查取證。

五、虛擬所有權的權利救濟

由於虛擬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為現實世界中的人,而對象可在虛擬環境下存在,故可以在兩個環節上實施虛擬所有權的權利救濟:

1、在網絡環境下,在每個相應的網絡中設立由網絡運營商建立的虛擬空間登記備案處,對玩家或網絡參加者的行為進行監控和登記,針對玩家的申訴來處理玩家間的糾紛,對受侵犯的虛擬所有權進行救濟。同時可考慮建立整個因特網範圍上的運營商聯盟登記備案處,以便更有力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2、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權利歸根結底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故可以通過規範具體玩家或與該空間所聯繫的人的行為進而間接達到保護虛擬所有權的效果。

結 語

總之,隨着網絡經濟的發展,網絡行為日益增多,參加主體也日益增多,故必須妥善處理各種關係,從而保護各種正當的利益關係,為此應進一步深刻探討,設立相應概念及權利。本文提出的虛擬所有權是一種新型物權,由於體系龐大,本文只是粗略從各方面建立了一個框架,今後隨着實踐的發展會繼續深入下去,進一步完善此體系,以期為現今法治進程有所助益。

注:

①以上數據出自 搜狐星空

②《知識產權法》人大版,劉春田。第6頁

③《浙江社會科學》2002年第2期《物權概念的再探討》,王利明

④參見《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6卷,日本平凡社,第484頁,轉引自《浙江社會科學》2002年第2期,《物權概念的再探討》,王利明

⑤《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⑥《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8

⑦同上P159

⑧《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⑨《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貿易中知識產權與物權衝突之解決原則——權利的含義、理論基礎及效力範圍》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