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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關於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分析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33W

目前,執法規範化建設在全國範圍內的各級公安機關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在執法規範化建設過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一些過去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得到了解決,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卻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例如執法人員對於執法規範化重視程度不夠以及執法規範化工作落實不到位等,因此導致當前執法工作與公安部對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要求以及人民羣眾對執法人員的期待相差甚遠,實際工作中必須探究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措施,以提高我國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水平。

新形勢下關於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分析論文

1 我國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1 公安執法人員重視程度不夠

對於公安執法機關來説,對於打擊違法犯罪等常規性任務較為重視,而執法規範化建設是近年來提出來的,因此尚未上升到常規性硬指標的高度,更多的是作為一種軟指標而存在,再加上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活動較為頻繁,工作強度較高,因此導致公安機關幹部和執法民警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於工作效率、工作效果與執法規範化之間的關係不能很好地處理,由於繁忙的工作而對執法規範化建設了解不足,存在一定的誤解,認為其不過是一些口號上的面子工程,因此對於執法規範化建設較多民警還存在牴觸情緒。

1.2 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落實不到位

我國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雖然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然而大部分還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往往實際情況是上級重視程度較高,而基層的落實不夠到位,各種口號、標語和會議精神僅僅停留在表面上,執法規範化建設較為被動,實質工作的開展不夠順利,主要是由於各級人員的思想認識不夠深入,使得實際工作的工作目標較為模糊,無法發揮對工作實踐的指導作用,因此使得公安執法機關規範化建設效率不高,大多數無法達到上級的要求,即便按時完成任務,其質量也不盡如人意。一些執法單位為完成上級任務和標榜工作成果,常常將對於某某個案的整改等同於執法規範化建設,而對於從根本上實行執法規範化建設較為忽視,避重就輕,難以形成上下級互動的良性局面,因此阻礙了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的整體推進。

2 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相關對策

執法規範化建設是使館公安工作全局的基礎性工作,是提高執法機關執法公信力和執法人員執法素養和執法水平的重要途徑,為做好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提出以下對策:

2.1 做好執法主體建設工作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主體的執法觀念、執法身份的合法合格與否是決定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效率高低的基礎條件,做好執法主體建設工作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前提。實際工作中,執法主體建設工作包括對執法主體規範化觀念的樹立以及提高執法主體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兩個方面:

第一,要樹立執法主體正確的執法觀念。錯誤的執法觀念會使得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態度不端正,辦事方式粗暴簡單、冷漠生硬、高高在上,而使得羣眾對執法部門產生厭煩情緒,嚴重影響了執法部門羣眾工作的開展,這都是執法規範化建設不夠深入造成的,要改變這樣的局面,首先就應當從制度上對錯誤觀念予以糾正,並通過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的方式分析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於執法觀念不正確的人員要予以批評指正,通過開展理論學習、社會親民活動等培養和引導執法人員執法為民、文明規範的執法理念,使正確的執法觀念在潛移默化中形成,從而使執法行為在獲得政治和法律效果的同時提高其社會效益。

第二,提高執法主體的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這是確保執法主體合法、合格的主要途徑。首先,要實行執法主體執法資格認證制度,確保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嚴格杜絕無執法資格的“臨時工”參與執法工作。其次,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將培訓教育納入到執法單位工作任務之中,一方面要保障教育培訓所需要的經費投入,確保培訓的質量;另一方面要建立經常性的培訓機制,要求每名執法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必須參加足夠次數的培訓學習,並經過考核合格,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從而不斷提升執法人員的'業務素養。

2.2 大力推進執法制度建設

執法制度建設是實現規範執法的制度保障,當前的規範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執法標準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可操作性不強等,嚴重阻礙了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進程,因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第一,規範立案審核制度。立案不實已經成為執法部門普遍存在的問題,導致這類問題出現的原因就是一些執法人員的立案不規範、對案件查處、審核不及時造成的,給執法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應當從制度上對此類行為予以約束,規範立案審核制度,對於所接案件均採用自動回訪系統進行回訪核查,及時篩除無效案件,杜絕立案不實的情況。

第二,健全監督機制。良好的監督可對執法工作形成強大的制度約束力,實際工作中應當加強對案件執法過程的監督,最主要的是對現場執法人員及相關責任領導的監督,通過監督能夠及時發現當前辦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諸如法律適用、技戰術適用等方面存在的不規範問題,以便及時修正,使執法過程更趨於規範化,同時要充分發揮羣眾的社會監督作用,設立羣眾打分考評系統,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否規範進行考評,促使執法人員規範執法。

綜上所述,執法規範化建設對於提高執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以及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都是大有裨益的,然而執法規範化建設是一個系統的、長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我國執法規範化建設還處於較初級的階段,需要一步步深入開展,要看到當前存在的問題,從問題的根源入手,採取措施不斷改進,提高執法機關的執法形象,更好地維護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