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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9.42K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

一、學校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後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衞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衞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衞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衞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伕:學校食堂衞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2

一、我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衞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於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校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員負直接責任。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四、各辦公室安全責任人對本辦公室的安全負責,對於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五、電工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於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校食堂管理員對學校食堂、小賣店安全負責,要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小賣店的衞生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衞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食品的採購、運輸、儲存、留驗等否符合衞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衞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員提高安全意識,作好防範工作。認真作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要定期檢查身體,上崗要佩帶健康卡。對於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食堂管理委員會負有直接責任。

七、政教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八、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於厭學、逃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並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班主任對於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九、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於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一、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於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十二、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學生往返學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三、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於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十四、對於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賠償、不進職、不聘、開除留有、報上級批准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3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保衞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一、各學區校長、分校組長及其相關人員在安全保衞工作中出現失誤,需要追究責任者,均適用於本制度。

二、根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現安全事故,不報、漏報及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後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學校要認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學生傷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學校領導給行政處分。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有安全隱患,而末及時採取措施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覆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末在可予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末成人蔘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3、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5、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末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末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對學生擅自離校等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知道,末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4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範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範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範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後,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範圍大小,後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並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範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範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並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5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部門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災事故

4. 傳染病事故

5. 實驗室事故

6. 體育活動事故

7. 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門、各年級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年級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並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年級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並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門、各年級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並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瞭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並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後,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6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並採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於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絡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製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遊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務對象、羣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對象、羣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在一定範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並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7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範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範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範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後,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範圍大小,後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並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範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範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上級行政教育部門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委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並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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