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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8W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範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範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範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後,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範圍大小,後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並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範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範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上級行政教育部門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委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並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