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守則

新《國家審計準則》亮點

欄目: 守則 / 發佈於: / 人氣:2.43W

新《國家審計準則》什麼亮點?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國家審計準則》亮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2010年9月8日對外公佈。審計署稱,《審計準則》是“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後,我國審計法制建設 的又一件大事”。

新的《審計準則》包括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共七章。審計署認為,《審計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範,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適用於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

審計人員應迴避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這是《審計準則》提出的明確要求。

就如何保持“獨立性”,《審計準則》表示,“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 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 直接經濟利益關係;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等情形,都可能成為 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審計準則》要求,這些情形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

同時,《審計準則》明確提出,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 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審計機關組成審計組時,應當瞭解審計組成員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並根據具 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審計準則》提出,審計機關可以依法要求 相關審計人員迴避; 對相關審計人員執行具體審計業務的範圍作出限制; 對相關審計人員的工作追加必要的複核程序等。

行政首長要求審計項目為必審項目

審計署審計項目是如何確定的?9月8日公開的《審計準則》公開了審計計劃以及審 計項目的確定過程。

其中,審計機關對“國家和地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政府工作中心;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事項;有關部門委託或者提請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等,可作為審計機關初步選擇的審計項目。

《審計準則》明確,“羣眾舉報以及公眾關注的事項也可作為初步選擇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通過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評估, 來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其中對項目的重要程度的評估,要看項目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模等。

《審計準則》提出,法律法規規定每年應當審計的項目;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要求審計的項目;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的審計項目。“應當作為必選審計項目”。《審計準則》表示,審計機關對必選審計項目,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必選審計項目, 必選審計項目 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

關注程度可作判斷是否重要的因素

“是否屬於涉嫌犯罪的問題;是否屬於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問題;是否屬於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可能存在問題涉及的數量或者金額;是否涉及政策、體制或者機制的嚴重缺 陷;是否屬於信息系統設計缺陷。”《審計準則》表示,上述這些因素均可作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判斷審計項目重要性的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審計準則》還明確,“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的關注程度”也是判斷審計項目重要性的`因素。

報道可作為重大違法行為判斷依據

審計機關審計行為不僅僅是“看賬本”。《審計準則》明確要求,“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

《審計準則》所稱的“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涉及 金額比較大、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如何對重大違法行為作出判斷,《審計準則》提出,審計人員除了可從“具體經濟活動中 存在的異常事項;財務和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的異常變化; 有關部門提供的線索和羣眾舉報”等作出判斷外,“公眾、媒體的反映和報道”也可作為是否重大違法行為的判斷依據。

審計證據被審單位不簽名同樣有效

以往審計中,被審計單位拒絕在審計證據上簽字、蓋章的事並非個案。被審單位在審計證據上拒絕簽字、蓋章會不會影響證據的效力呢?對此,《審計準則》表示,審計人員取得證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證 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在審計人員説明情況後,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同時,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資產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並影響獲取審計證據的,出現這種情況時,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

此外,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因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對國家利益的侵害時,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有 權處理的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予以協助和配合。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可以不 徵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

《審計準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審計準則》施行後,審計署此前發佈的28項審計準則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