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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報告準則

欄目: 審計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11W

  新審計報告準則發佈

2016年12月23日,財政部印發《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新審計報告準則)。

新審計報告準則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所審計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報告,是註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使用者溝通所審計事項的主要手段,對增強財務信息的可信性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現行審計報告具有格式統一、要素一致、內容簡潔、意見明確等優點,但也存在着信息含量和決策相關性不高的缺陷,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後,國際上對提高審計質量、提升審計報告信息含量的呼聲日趨強烈。2015年,國際審計與鑑證準則理事會(IAASB)修訂發佈了新的國際審計報告準則,在改進審計報告模式、增加審計報告要素、豐富審計報告內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進。

在我國,隨着資本市場的改革與發展,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對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期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和決策相關性,以降低資本市場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為順應市場各方的需求,體現審計準則持續趨同要求,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借鑑國際審計報告改革的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啟動了審計報告準則的改革修訂工作。經過近兩年的研究、起草、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新審計報告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審計準則委員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批准發佈。

本次發佈的12項審計準則,最為核心的1項是新制訂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該準則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增設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披露審計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等審計項目的個性化信息。其中,要求註冊會計師説明某事項被認定為關鍵審計事項的原因、針對該事項是如何實施審計工作的。該準則僅適用於上市實體的審計業務。除該準則外,“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與治理層的溝通”、“持續經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等6項準則屬於作出實質性修訂的準則,另外5項準則屬於為保持審計準則體系的內在一致性而作出相應文字調整的`準則,這11項準則中,有的條款是僅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有的條款是對所有被審計單位(包括上市實體和非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

新審計報告準則的發佈實施,將帶來三個方面的積極變化:一是提高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增強其決策相關性;二是提高審計報告的溝通價值,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強化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提高審計質量,迴應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持續經營、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獨立性的關注。

為確保新審計報告準則能夠平穩順利實施,採取分批、分步驟實施的方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純H股公司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的審計業務中實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擴大到所有被審計單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以及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執行新審計報告準則的所有規定,對其他企業的審計暫不執行僅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同時,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新審計報告準則。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提高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以下統稱本批准則),現予批准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 對於A+H股公司供內地使用的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對於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如果選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對於H股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如果選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2. 對於股票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3. 對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應視同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4. 對於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本批准則中僅針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對於本批准則中的其他規定,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5. 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准則。

本批准則生效實施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11項準則(詳見附件3)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

1. 本批審計準則一覽表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

2.1.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2.2.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2.3.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2.4.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2.5.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2.6.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2.7.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2.8.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9.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2.10.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2.11.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

2.12.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

3.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後廢止的11項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