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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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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審計規範導向性發展的影響下,我國內部審計複核規範的發展基本與國家審計同步。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國家審計分析論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國家審計分析論文

一、國家審計複核規範對內部審計複核規範有直接的影響,兩者的複核控制沒有本質區別

1998年,由當時的煤炭工業部審計局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關於審計複核工作的規定》發佈了《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複核工作的規定》(下稱:《內部審計複核規定》),它沿用了單一複核控制模式,即由複核專兼職人員獨立完成複核工作。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複核的內容和目的是一致的。《內部審計複核規定》的複核範圍包括了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複核事項包括了審計證據,審計事項表述,適用法律、法規,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審計程序;複核目的是確保審計質量,充分實現審計目標。所有這些都與國家審計複核規範相一致。

二、從《審計機關審計複核準則》推行的單一複核控制到審計署6號令的三級複核控制,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分級複核制度的必要性

《審計機關審計複核準則》(以下稱:《複核準則》)與《內部審計複核規定》推行的都是單一的複核控制。本文擬通過《複核準則》與審計署6號令推動的不同複核的分析比較,及其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以推動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分級複核制度。

(一)《複核準則》的侷限性及對審計質量的影響

1、《複核準則》的侷限性。

《複核準則》僅是規範審計機關內部法制機構或專職複核人員的審計複核工作規章,沒有對審計人員和業務部門提出複核要求。它的侷限性在於:(1)審計與複核完全分離。相互制約機制要求同一業務的不同崗位職責要相對分離,從而防止錯弊發生。複核工作作為相互制約機制的具體表現形式,應注意與審計相分離,但這種分離並不是簡單或絕對的將審計與複核隔離開來,分離的程度必須有利於審計目標的充分實現。但《複核準則》並沒有達到這種目的。該準則將審計方案的執行、審計證據的取得、審計事項表述、審計意見表達、審計結論、定性與處理、法律與法規依據等等,均納入法制機構或專職複核人員的複核範圍;審計組長、審計業務部門負責人與複核“無緣”,形成了法制機構包攬了所有的複核事項,導致審計與複核完全分離。(2)審計風險轉化為審計複核風險。審計組長作為審計項目的第一執行人,也是審計項目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審計目標實現程度、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和審計結論等影響審計質量的事項和可能出現的審計風險負責,但這種風險在《複核準則》中不僅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反而出現不合理轉移,即審計與複核的不合理分離,一定程度上將審計風險轉嫁到法制機構或專職複核人員身上,形成審計複核風險。(3)審計責任的不確定性。在解讀《複核準則》時不難發現,審計責任沒有從中體現,審計複核責任卻被無形放大了。一旦依據《複核準則》操辦的審計項目出現嚴重失誤或發生重大審計風險時,沒有確切的依據來明辨審計責任。

2、《複核準則》存在的審計質量問題。(1)審計人員的審計質量意識淡薄。由於審計和複核的不合理分離,及其審計風險和責任的轉化,形成審計人員對專職複核人員或法制機構的依賴。(2)專職複核人員對一些事項難以把握,或提出不切實際的複核意見。專職複核人員一不參與審前調查、二不參與實質性審計,在這種情形下,專職複核人員難免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意見。

上述問題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單一複核控制模式存在的缺陷。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都應當正視這一問題。(二)審計署6號令中審計複核模式的特點及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以責任、質量為中心,對審計項目全過程的全面質量控制,充分實現既定的審計目標”是審計署6號令的'精髓。其中審計複核控制是質量控制的核心,它推行的是“三級複核,二級把關”的複核機制,即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法制機構三級複核,法制機構負責人、審計業務會議二級把關的複核控制。

1、審計署6號令的複核控制與《複核準則》比較,有以下改進:(1)“三級複核,二級把關”的複核機制正是針對既定的審計目標,由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法制機構等相互制約要素構成的統一體。它克服了《複核準則》中具有的侷限性,是現代控制理論在審計複核實踐中的運用。(2)明確了各級審計複核內容和責任。審計署6號令分別對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法制機構的複核內容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中將法制機構的複核內容限制在審計程序,主要事實的表述,法律、法規的運用,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等方面,不再是事無鉅細的全面複核;對支持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審計方案實施情況的複核則由審計組長和審計組所在部門承擔。使三級複核各有側重,各自優勢都得以充分發揮。另外,審計署6號令對各級複核應承擔的責任也做了規定,從而有利於增強審計人員和複核人員工作責任心,有利於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和審計項目質量水平。

2 、審計署6號令的審計複核控制對審計項目質量的影響。審計署6號令的實施,使審計人員、審計組長到各級領導幹部的質量、責任、風險意識明顯增強。主要表現在:人人重視審計複核,審計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的複核落實到位;審前調查規範化,不再流於形式;審計目標、重點明確,實施方案可操作性增強;審計程序規範;審計證據的來源渠道增加;定性、處理、處罰基本恰當;重視法律、法規的學習與運用。以廣東省審計廳為例,經過“三級複核,二級把關”複核控制程序的37個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超過預期。37個項目經過第一、二級複核並提出複核意見後,質量問題下降了57%,比預計的30%還多出27%;在第三級複核中,法制機構共提出複核意見241條,平均每個項目6.5條;在241條複核意見中,被審計組採納202條,接近84%,説明法制機構的意見比較切合實際。

可見,審計幹部質量、責任、風險意識的增強和審計質量水平的顯著提高與實施審計署6號令存在必然的聯繫;表明審計署6號令推行的分級複核控制對全面推進審計質量水平有着積極的作用。

三、《內部審計基本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推行分級複核控制機制的制度基礎

中國內審協會於2003年發佈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該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複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複核的要求和責任”。這就為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分級複核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礎。

綜上所述,無論是國家審計複核,還是內部審計複核都應建立分級複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