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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申訴書範例

欄目: 申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04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醫患糾紛申訴書範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患糾紛申訴書範例1

申訴人張某,女,xxx年9月19日生,漢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張某之子,電話xxxxxxxxxxxx。

被訴人某市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

訴求事項:

1、對患者張某積極採取有效治療;

2、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依法賠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患有抑鬱症。xxx年9月16日中午,申請人因故而自服農藥敵敵畏、安定。當日下午1:30許送某市人民醫院急救室,隨即轉icu病房。入院診斷為:1、重度經口急性敵敵畏、安定中毒;2、抑鬱症。經洗胃、靜注藥物等搶救,申訴人於當晚即可與醫生和家屬進行正常的語言交流。次日下午6時許,某主任決定將申訴人轉同院的消化科。家屬曾提出疑問:能不能轉?某主任肯定的答覆:可以轉。隨後,申訴人被轉至消化科。近一小時,申請人心裏難愛,臉發紫,呼吸心跳驟停。消化科的年輕醫生自感經驗不足,聯繫重症室的醫生,而重症室的醫生15分鐘後才上5樓參與搶救,雖經心肺復甦搶救,保住了申訴人的生命,但申訴人從此呈睜眼昏迷狀。為了求得有效治療,申訴人於xxx年9月30日轉某市中心醫院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親屬於xxx年11月5日暫將申請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醫院的出院診斷為:“1、缺氧性腦遷延性昏迷;2、氣管切開術後。囑積極預防併發症,繼續康復治療。親屬按醫囑請康復科醫生在家給申訴人理療。

xxx年11月5日,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申訴人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評定,並出具了法醫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申訴人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需完全性護理依賴和一定醫療依賴維持其生命生存。申訴人現呈持續性昏迷狀態,生活完全依賴有經驗的護工,進食靠鼻管導流,對年逾八旬的父親不能盡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歡樂。

申訴人的近親屬認為,申訴人的損害後果系某市人民醫院的過錯行為所致。院方的主要過錯:1、使用安定類藥物不當,靜注藥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過大;2、輸注速度過快,轉科後無醫護人員和心電監護;3、對藥物的副作用預計不足;4、轉科未經會診輕率決定轉科,延誤搶救;5、違反有關診療規範。

綜上所述,某市人民醫院的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給申訴人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後果,依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第55條和57條之規定,某市人民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特向你處提出申訴,請依法及時妥處。

此致

  某市人民醫院

  申訴人:張某

  代理人:

  xx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醫患糾紛申訴書範例2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鑑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範圍。在這三類鑑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鑑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鑑定標準,但是,由於本案不屬於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鑑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採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鑑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鑑定。但由於在此之前已經委託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鑑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鑑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鑑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2、原一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居住的農村,是屬於農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原審法院卻認定為“城鎮居民”,並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進行判決,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在一審過程中,被申訴人雖然提供了一份xx縣大漢鬆骨保健會所和元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其證明內容也不能夠證實其居住在城鎮的事實,xx縣楚米鎮元田村位於xx縣城附近,該證明的內容首先不真實,同時也不客觀,而且,被申訴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夠得出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的結論。故,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的'居住地情況為城鎮事實錯誤。與此同時,原審法院認定“被撫養人”居住地也為城鎮,並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也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被申訴人的“醫療費”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被申訴人產生了醫療費2000元錯誤,且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被申訴人主張醫療費用,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可是,原一二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依據及發票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訴人在近兩年的時間內產生了醫療費2000元,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第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為取出紗布產生了醫療費14558.40元事實錯誤,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發票12張記載,雖然總計金額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術前檢查的費用合計為11750.80元,對於其他的費用部分,被申訴人一是沒有提供相應的病歷證明於損害相關,二是根據發票記載的藥品名稱體現,多數是屬於支路婦科病及其他的檢查產生,與本案的醫療損害行為無關。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的醫療費用為16558.40元事實錯誤。

4、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事實錯誤。首先,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1053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鑑定費1200元有異議。認為:一是誤工費不應當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認定,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二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且不能夠按照城鎮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標準;三是精神撫慰金也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訴人必須是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後,人民法院才能夠酌情裁判精神撫慰金。

除此之外,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4727.3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1750.80元”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

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職工工傷鑑定標準”法律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屬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原審判決適用《工傷鑑定標準》,判決申訴人承擔“工傷九級”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按照工傷計算,那申訴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項目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被撫養人撫卹金等等,並不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可原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工傷九級鑑定標準的同時,又按照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並判決上訴人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2、原一二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及撫養人均居住在農村,是屬於農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上申訴人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和判決,其適用法律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對於傷殘賠償金82668.2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訴人必須達到最低的傷殘程度,如果達不到,即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其次,對於被申訴人主張的誤工費10536.90元,由於被申訴人是農民,且自己陳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務員,故依法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對於鑑定費1200元,因是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鑑定產生,該費用的產生與申訴人的醫療行為無關,故依法不應當採信。第四、對於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產生的費用700元,因採用的是工傷鑑定標準,與案件醫療糾紛無關,原審法院判決申訴人予以承擔,也同樣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現依法提出申訴,請求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並支持申訴人訴請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縣某某醫院

  (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x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請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醫療機構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3、一二審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複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