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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上訴狀範例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03W

近年來,醫療糾紛的事件時有發生,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醫療糾紛上訴狀範例,供大家閲讀參考。

  醫療糾紛上訴狀範例

上訴人程某某(一審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xx市第X中學學生,住xx市丹桂園X-X-XXX室。

法定代理人xxx,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繫上訴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訴人xx市某某工人醫院(一審被告),

住所地:xx市某某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職務:院長

上訴人因不服xx市雲龍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雲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訴 訟 請 求:

1、依法撤銷(xxx)雲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決;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 實 與 理 由:

在xxx年8月,上訴人程某某到一審法院起訴,要求被上訴人xx市某某工人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後,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某某獨任審判,後來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了長達一年多的審理,一審法院最終在xxx年11月13日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然而,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作出了對上訴人嚴重不公平的判決結果。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一審法院的審理程序存在違法的情況

1、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託xx市醫學會鑑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醫療糾紛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上訴人對xx市醫學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向一審法院申請要求由江蘇省醫學會重新鑑定,然而就在一審法院向江蘇省醫學會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過程中,一審法院不可思議、無法理解地沒有送交由上訴人提供的醫保病歷原件、由被上訴人提供的門診處方原件等這些重要證據原件,致使江蘇省醫學會終止了上訴人申請的醫療事故鑑定。而且,迄今為止,這些重要證據的原件仍然沒有找到,致使上訴人不能再向江蘇省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剝奪了上訴人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雖然,上訴人通過自己堅持不懈地四處奔波,一審法院的有關審理法官受到了應有的行政處分,但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得到一審法院應有的合法支持。

2、一審法院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才審理終結本案,超過了法定的審理期限。法律諺語:遲到的公正判決也是不公正的,而更何況,遲到的不公正判決更加是不公正的。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定事實不清

1、在一審法院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過程中,在沒有找到由上訴人提供的醫保病歷原件、由被上訴人提供的門診處方原件等這些重要證據原件的情況下,而且在由於沒有這些重要證據原件致使上訴人不能向江蘇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下,僅僅根據xx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作為判決依據,在一審判決書中寫到“通過司法鑑定,可以確認原告的耳聾不排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致,因此應排除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上這種説法不符合嚴謹的邏輯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結論,顯然是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

2、在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訴人提供的門診處方記載的用藥內容以及醫生的簽名與由上訴人提供的醫保病歷記載的用藥內容以及醫生的簽名明顯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有舉證責任證明事實真相,否則,被上訴人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然而,一審法院針對這種情況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一審卷宗材料中,保存着由被上訴人提供的彭某某醫師資格證書這一份證據材料,該醫師資格證書明確地記載彭某某的執業範圍是外科專業,而上訴人經被上訴人診斷為“流行性腮腺炎”,應該是屬於內科的診斷範圍,因此,被上訴人的醫務人員明顯存在跨範圍、跨類別診療的違規違法的醫療行為。然而,一審法院對此情況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認定,進而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4、根據一審的開庭審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舉證以及質證,可以認定以下事實:上訴人因右腮部腫痛一天前往被上訴人門診治療,由於被上訴人的醫務人員跨範圍、跨類別診療,是一種違規違法的醫療行為,被上訴人的醫務人員沒有對上訴人採取對症下藥的有效措施,延誤了上訴人病情的最佳治療時期,致使上訴人的病情不斷加重,最後,導致了上訴人患有“突發性耳聾(右)”的嚴重後果。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作出這樣的事實認定,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

三、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時候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的性質是關於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的醫療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被上訴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被上訴人的醫療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被上訴人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醫療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一審法院反而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很明顯,一審法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時候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明辨法理、保護弱者,依法改判,還上訴人一個公平與正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醫療糾紛的證據怎樣才算有效

因為法律上講究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對於證據的要求較為嚴格,很多我們現實生活中認為可以作證的資料,法院可能並不認可。比如我們請人幫忙做個證明、寫個材料,如果這個人沒有出庭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官的詢問,那麼這份證明可能就沒有任何效力。一份有效又能證明事實的證據應該符合哪些條件呢?法律上認為,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因此有效證據包括三個特徵: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1、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要件。證據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有如下幾點:

(1)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主體合法即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2)取得證據的程序、方式合法。合法性證據的取得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據的形式合法。證據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證據的有形載體必須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鑑定意見要求寫明參加鑑定人的姓名、職業、所依據的材料、分析的過程、參加鑑定的鑑定人簽名並加蓋鑑定機關印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鑑定結論,就不是合法的鑑定意見。

2、真實性

真實性是證據存在的根本原因,指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真實準確的反映。法庭一般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比如只能提供書證的複印件,而無法提供原件,且無法證實原件確實存在的,這份書證在真實性上就存在明顯瑕疵。再比如,知情同意書,可以通過鑑定其上的簽名來確定其是否為患方簽字確認,如果簽名系偽造,那麼自然這份書證的真實性是不能確認的。

3、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相關性,指的是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繫,是該份證據在本案中出示所要達到的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要判斷某項證據是否具有實質性,主要考察當事人提出該證據的證明目的,考察該證明目的是否有助於證明本案中的爭議事實。如果特定證據的證明目的並非指向本案的待證事實,則該證據不具有實質性,也就沒有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證據就是與本案無關的證據,哪怕其真實合法,也無法證明與本案相關的事實。

4、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幾類證據材料

總的説來,以下類型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我國領域以外或者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相比於其他普通案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些證據十分獨特,並在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