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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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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某某醫院。住所地:xx省xx縣婁山關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漆某某,女,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案 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之間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2334號民事判決、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年7月3日作出的(xxx)遵市法民終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判決和裁定:一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二是適用法律錯誤。

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申請的;……(三)申訴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以及該法第200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請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請抗訴》;

2、請求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訴人不合理的一審訴訟請求。

申訴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原一二審判決對“傷殘等級”認定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之規定,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可原一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訴人的損傷為“工傷傷殘九級”,以致認定案件基本事實錯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國共有三類傷殘鑑定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三是《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但是,三類均有嚴格的適用範圍。在這三類鑑定標準中,工傷等級的鑑定標準最低,可人身損害的等級標準卻較高。根據被申訴人的傷病情況,其行腹腔鏡下異物取出手術,完全符合“工傷九級”的鑑定標準,但是,由於本案不屬於工傷,故不能夠認定其“工傷九級”的鑑定意見,原一二審判決採信被申訴人“工傷九級”的鑑定結論嚴重錯誤,本案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進行鑑定。但由於在此之前已經委託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鑑定中心,被申訴人的損失情況達不到傷殘十級鑑定標準,因此,被申訴人便要求鑑定機構按照工傷進行了評定。

2、原一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的“居住地”認定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居住的農村,是屬於農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原審法院卻認定為“城鎮居民”,並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進行判決,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在一審過程中,被申訴人雖然提供了一份xx縣大漢鬆骨保健會所和元田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但其證明內容也不能夠證實其居住在城鎮的事實,xx縣楚米鎮元田村位於xx縣城附近,該證明的內容首先不真實,同時也不客觀,而且,被申訴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夠得出居住在城鎮一年以上的結論。故,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的居住地情況為城鎮事實錯誤。與此同時,原審法院認定“被撫養人”居住地也為城鎮,並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撫養費也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被申訴人的“醫療費”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一二審法院酌情認定被申訴人產生了醫療費2000元錯誤,且無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原則,被申訴人主張醫療費用,就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明,可是,原一二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依據及發票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訴人在近兩年的時間內產生了醫療費2000元,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第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為取出紗布產生了醫療費14558.40元事實錯誤,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發票12張記載,雖然總計金額為14558.40元,但是,其住院及術前檢查的費用合計為11750.80元,對於其他的費用部分,被申訴人一是沒有提供相應的病歷證明於損害相關,二是根據發票記載的藥品名稱體現,多數是屬於支路婦科病及其他的檢查產生,與本案的醫療損害行為無關。故,原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的醫療費用為16558.40元事實錯誤。

4、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事實錯誤。首先,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10536.9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鑑定費1200元有異議。認為:一是誤工費不應當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認定,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二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且不能夠按照城鎮消費性支出計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訴人的損傷情況達不到最低傷殘等級標準;三是精神撫慰金也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訴人必須是達到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後,人民法院才能夠酌情裁判精神撫慰金。

除此之外,申訴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護理費4727.34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醫療費11750.80元”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

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原一二審判決適用“職工工傷鑑定標準”法律錯誤。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不屬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原審判決適用《工傷鑑定標準》,判決申訴人承擔“工傷九級”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按照工傷計算,那申訴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項目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九級為6個月統籌地區職平工資),被撫養人撫卹金等等,並不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可原一二審法院在認定工傷九級鑑定標準的同時,又按照了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進行計算,並判決上訴人賠償一次性殘疾賠償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2、原一二審判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申訴人及撫養人均居住在農村,是屬於農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記可以證實。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被上申訴人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和判決,其適用法律錯誤。

3、原一二審判決對相關損失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對於傷殘賠償金82668.2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108.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被申訴人必須達到最低的傷殘程度,如果達不到,即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其次,對於被申訴人主張的誤工費10536.90元,由於被申訴人是農民,且自己陳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務員,故依法應當按照農林牧副魚業平均工資或者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審法院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適用法律錯誤;第三、對於鑑定費1200元,因是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鑑定產生,該費用的產生與申訴人的醫療行為無關,故依法不應當採信。第四、對於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出庭產生的費用700元,因採用的是工傷鑑定標準,與案件醫療糾紛無關,原審法院判決申訴人予以承擔,也同樣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現依法提出申訴,請求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並支持申訴人訴請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xx縣某某醫院

  (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x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請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醫療機構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3、一二審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xx省高級人民法院於xxx年7月14日作出的(xxx)黔民申671號《民事裁定書》複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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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的證據怎樣才算有效

因為法律上講究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對於證據的要求較為嚴格,很多我們現實生活中認為可以作證的資料,法院可能並不認可。比如我們請人幫忙做個證明、寫個材料,如果這個人沒有出庭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官的詢問,那麼這份證明可能就沒有任何效力。一份有效又能證明事實的證據應該符合哪些條件呢?法律上認為,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因此有效證據包括三個特徵: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1、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要件。證據的'合法性判斷標準有如下幾點:

(1)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主體合法即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2)取得證據的程序、方式合法。合法性證據的取得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據的形式合法。證據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證據的有形載體必須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鑑定意見要求寫明參加鑑定人的姓名、職業、所依據的材料、分析的過程、參加鑑定的鑑定人簽名並加蓋鑑定機關印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鑑定結論,就不是合法的鑑定意見。

2、真實性

真實性是證據存在的根本原因,指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真實準確的反映。法庭一般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比如只能提供書證的複印件,而無法提供原件,且無法證實原件確實存在的,這份書證在真實性上就存在明顯瑕疵。再比如,知情同意書,可以通過鑑定其上的簽名來確定其是否為患方簽字確認,如果簽名系偽造,那麼自然這份書證的真實性是不能確認的。

3、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相關性,指的是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聯繫,是該份證據在本案中出示所要達到的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要判斷某項證據是否具有實質性,主要考察當事人提出該證據的證明目的,考察該證明目的是否有助於證明本案中的爭議事實。如果特定證據的證明目的並非指向本案的待證事實,則該證據不具有實質性,也就沒有關聯性。沒有關聯性的證據就是與本案無關的證據,哪怕其真實合法,也無法證明與本案相關的事實。

4、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幾類證據材料

總的説來,以下類型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我國領域以外或者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相比於其他普通案件,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些證據十分獨特,並在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