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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怎麼寫

欄目: 起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9W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怎麼寫?那麼,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1

原告(受害人之夫):AAA, 男,漢族,55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子):BBB, 男,漢族,28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女):CCC, 女,漢族,22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x 。

委託代理人:朱xx,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王xx,男,××歲。聯繫電話×××××××。

被告(1):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駐xx市復興路xx號院,聯繫電話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長。

被告(2):首都醫科大學附屬xx**醫院,駐xx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南路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長。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因給原告造成醫療損害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元621065.85元(包括醫療費22215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0元、營養費4350.0元、護理費15497.0元、喪葬費24222.0元、死亡賠償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它合理費用待鑑定結論確定過錯後另行計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dddd,女,52歲,因為上腹痛一月,於 xxx年1月13日就診於首都醫科大學附屬xx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以下簡稱“被告(2)”)。 入院後第5天(即xxx年1月18日)進行胃鏡檢查,檢查醫生報告患者:“十二指腸球部粘膜可見斑片狀充血水腫及粘膜新鮮出血,有食糜及藥片存留,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腫,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證據3)。入院後第8天進行胃腸造影檢查,顯示“十二指腸降部下端見壓跡,胃及十二指腸上段見多量鋇劑渚留------”(證據4)。患者在被告(2)處住院37天,一直被診斷為:胃炎、十二指腸炎、腸繫膜上動脈壓迫綜合徵、胃瀦留、不全性腸梗阻等進行治療無效。因為上述症狀越來越重,持續胃進行的胃腸減壓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體,患者無耐只好轉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301醫院)(以下簡稱“被告(1)”)。

就診於被告(1)後,該院醫生直接憑據該片診斷十二指腸腫瘤,並通過胃鏡檢查確診(證據5)。經病理檢查證實患者為十二指腸腺癌(證據6)。

患者於2月18日住進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腸腫瘤性梗阻越來越嚴重,每天嘔吐量高達1300—2000毫升(證據7),並且出現嚴重的電解質紊亂和營養不良。但經治醫生未給予針對十二指腸腺癌的治療,也未説明不進行鍼對性治療的理由。

xxx年3月22日,原告無耐之下將患者轉往xx協和醫院治療,該院組織全院多科會診認為,患者已經失去了手術機會,只是進行了姑息性手術。

xxx年4月27日,患者轉往離家較近的石景山醫院治療,xxx年6月6日死亡,死亡診斷除十二指腸腺癌外,還有腸梗阻導致的水電解質、酸鹼平衡紊亂,營養不良等原因。

原告認為:

被告(2)未盡必要的診斷義務漏診患者已經存在的十二指腸腺癌,導致患者未能在早期得到手術治療,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1)在確診患者十二指腸腺癌後,對於患者因為腸梗阻所產生的一系列臨牀症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範,未給予治療,導致患者最終死亡,該院的醫療不作為行為,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患者在兩被告處住院期間內,所有檢查均顯示患者腫瘤病變未發生淋巴結轉移,未發生腫瘤周圍組織侵犯、未發生遠處轉移。因此原告不是死於腫瘤轉移,而是死於因為腫瘤導致的腸梗阻,而這種機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過現代醫療手段進行解決的。

上述兩被告未盡診斷注意義務,並在明確診斷後未盡腫瘤併發症治療義務,均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後果,原告就此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x年11月18日

附:

1、《民事起訴狀》副本2份;

2、《證據目錄及證據説明》一式3份;

3、《各項損失計算方法》一式3份。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2

原告 (受害人 的女兒),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原告 (受害人 的配偶),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通訊地址: 省 市 機修分廠,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被告 XX市鍛造廠職工醫院 地址: 電話: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XX ,市鍛造廠職工醫院院長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XX元、喪葬費 X元、被撫養人撫養費 X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X萬元、;以上各項共計:XX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鍛造廠職工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醫院的主治醫師工作極不負責任,在明確診斷受害人為支氣管哮喘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患者解痙、平喘;X月 X 日凌晨,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慌了手腳,呆滯在病房裏,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屬的反覆督促下,才對患者進行了處理;被告醫院的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反而一再延誤疾病的診斷治療。當患者家屬意識到被告醫師的醫療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時候,患者家屬主動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此時患者已經進入深度昏迷狀態,呼之不應,不省人事,對外界刺激無反應,基本的生命體徵逐漸微弱!被告醫院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雖然經過多方搶救治療,但是患者始,症狀進一步加重,終因沒有及時處理、病情進一步發展、錯過了搶救時機,患者因呼吸、循環衰竭,經搶救無效於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違反醫療規範與常規,在事先知道受害人為哮喘患者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醫療規範作平喘治療,當患者出現呼吸困難的.時候,被告醫師缺乏搶救技能的培訓,在搶救過程中手足無措;搶救措施缺乏針對性,延誤了患者搶救的時機,導致患者死亡。被告醫院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為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十分明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XX元、喪葬費XX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XX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XX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XX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蒼梧縣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 份

  起訴人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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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處理辦法,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院方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衞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衞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醫患雙方本着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衞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鑑定或醫療事故鑑定,並依據鑑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