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法律文書 > 上訴狀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9.17K

近年來,不時發生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曲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曲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進行改判;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所供鉛精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被上訴人行為屬於根本性違約。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原料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要求:Pb≥60%。同批鉛精礦質量應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第四條“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見附表。”在《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附表1規定“60%

以上規定説明,主要鉛精礦應達到Pb≥60%,不達到此標準的少數鉛精礦可按照附表遞增和遞減,Pb<35%的按照500元金屬噸計算,並且供應貨物不得加入外來夾雜物。而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供應的鉛精礦經公安局委託檢測後品位僅有13.14%,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初衷,導致無法冶煉出粗鉛,給上訴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根本性違約。

2、公安機關取樣檢測的結果證明上訴人所供的鉛精礦品位不合格。

(1)20xx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訴人xxx分公司粗鉛廠依法對堆放車間內的20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訴人運到的鉛精礦進行取樣,經均勻布點取樣後,混合十字對角四分法縮分,然後提取檢測鉛精礦一袋(灰黑色粉末狀物)。(詳見20xx年5月25日提取筆錄)

(2)20xx年6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20xx]174號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委託書,委託xxx公安局xx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檢測,委託書內容“為打擊犯罪,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鉛精礦進行價格鑑證。”(詳見委字[20xx]174號委託書)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委託“依法對被騙13.14%Pb品位鉛精礦487.34噸的價格進行鑑定”(詳見區發改價鑑[20xx]158號鑑定結論書)並出具編號:區發改價鑑[20xx]158號的價格鑑定結論書,該結論書價格鑑定基準日為20xx年4月29日至20xx年5月4日,結論書認定20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共計487.34噸鉛精礦Pb13.14%,價格250532.00元。同時,在委字[20xx]174號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委託書中載明瞭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Pb都為13.14%。

在委託xxx公安局xx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同時,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還委託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測試,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編號P09-624檢測報告書,報告指出5月25日鉛精礦的Pb13.14%。

3、訊問筆錄證實5月3日、5月4日的鉛精礦均不合格。

被上訴人經辦涉案業務的業務員xxx於20xx年5月22日在xxx區公安分局訊問時出具訊問筆錄,該筆錄確認被上訴人將鐵礦及低品質的鉛精礦加入到高品質鉛精礦中,並將混合後的鉛精礦分別於20xx年5月3日、5月4日兩批共計10車發往上訴人處。(詳見20xx年5月22日xxx訊問筆錄)

以上情況證明了一個事實,被上訴人所供的全部鉛精礦都不合格,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退一步講,即使被上訴人4月29日、5月4日供給上訴人的鉛精礦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後7車不合格的鉛精礦混入了之前5車所謂合格的鉛精礦中的Pb卻只有13.14%,當然導致所有鉛精礦不合格。而一審判決想當然“對4月29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0-11頁)違反合同約定的初衷,這種混雜的鉛精礦是無法冶煉出粗鉛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

1、原審法院認定“xxx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中載明20xx年4月29日兩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297183.29元,20xx年5月4日三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為531753.60元。”(詳見判決書10頁)與事實不符。其一,上訴人出具《結算過程證明》的背景是應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要求分別就被上訴人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及實際供應貨物的價值分別作出結算,以便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額。其二,上訴人對297183.29元、531753.60元兩個數額是不認可的,而是假設被上訴人調包樣品是真實存在的話其價值是297183.29元、531753.60元。並非我方認可的價值。

一審法院斷章取義,將依據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97183.29元、531753.60元作為定案依據,卻忽略了依據實際供應貨物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50532.00元(12車合計價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據實屬錯誤。

2、一審法院認為“對4月29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為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5月3日所供鉛精礦應按照13.14的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0-11頁)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xxx公安局xx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及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的報告,被上訴人供應給上訴人的所有貨物合計487.34噸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審法院認為“貨物價值為1031435.55元”(詳見判決書11頁)與事實不符。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Pb<35%的按照500元金屬噸計價。因此,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價值為250532.00元。

三、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12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

1、《原料購銷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若供方原料進入需方廠內在在計量過程中弄虛作假,經需方查實,屬供方責任的,每車次支付違約金5-10萬元,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説的“計量”應當認為是廣義的,包括質量與數量兩個方面,任何一方面達不到標準的都應當認定為違約。從合同本意來講,質量比數量更為重要,不可能數量不合格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不合格卻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量”不是指數量,而是指質量。

2、現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達 元。

3、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共供應12車不合格鉛精礦,應當向上訴人支付120萬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當,導致了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的請求依法應當得到支持。故此,上訴人特向貴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並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 月 日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xxx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慶城縣馬嶺鎮xx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註冊號:61010xxxxxx590。住所地:xx市蓮湖區環城西路xxx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陝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號:610000xxxxx1943。住所地:xx市未央區xx二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xx,經理。

上訴人趙xx因買賣糾紛一案於20xx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法院(20xx)未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陝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xx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陝西xx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xx不具有主體資格。20xx年7月25日,上訴人趙xx向xx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陝西xx公司欠xx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陝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並沒有利息約定。xx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後,對此並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説明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且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xx。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屬於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税務局查詢xx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陝西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税發票已於20x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另外,xx公司和xxxx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於20x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於20x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於xx公司並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xx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説xx公司購買xx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xx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xx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xx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xx之間存在買賣關係,並由此認定上訴人趙xx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xx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xx向xx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後,該判決僅憑趙xx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xx是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於草率。該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xx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