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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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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CN人才網小編就給大家講解下關於法律文書:民事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法律文書:民事答辯狀

起訴答辯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根據民訴法規定,答辯狀應如期遞交。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寫答辯狀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敍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起訴無理時,被告在答辯中有權提出反訴,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答辯狀的最後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於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一、概念與特徵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答辯分為起訴答辯和上訴答辯,其答辯狀格式基本相同。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徵: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説,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説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着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敍述的`事。這裏所説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三、書寫民事答辯狀應注意:

1.答辯狀的“案由”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盡相同,如果是對起訴狀答辯,一般可以這樣寫,比如:“因原告XXX訴請與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贍養費一案,提出答辯,就應該這樣寫,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 月民字第X號離婚判決,提出上訴,答辯如下……”

2.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應注意三點:

第一、要尊重事實。無論是對方或是自己,誰正確誰不正確,誰一部分正確,誰一部分不正確,都要按照事實的真實面目,如實地寫。

第二、要有針對性。要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所提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覆和反駁,不要有人家指東,你説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點。

第三、要寫得具體。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體事實的闡述,要注意提供證據,並註明證據可證明什麼事實,現在保存何處,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及當事人的關係等。

3.注意提出答辯狀的時間。如果是第一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後,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如果是第二審案件,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 日內提出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説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x5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xxx6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x6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並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後。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於取回剩餘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於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材料 份。

2.本案證據和證據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