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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事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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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事答辯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民事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交通民事答辯狀範文

  交通民事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區XX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鏡同手機18007713059轉。

就原告董XX、董XX訴被告勞X、xx市XX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XX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200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民事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xx樓,負責人:xx

委託代理人:xx xx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答辯人: 董A、董B、駱C、

賴D、彭E、xxF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董A、董B、駱C訴賴D、彭E、xxF有限公司和英大G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3)株荷民初字第***號案件]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根據交通事故實際損失情況,並依據肇事車湘BY***6的所投保險種的保險單及保險合同條款,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支付保險金之義務。

1、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投保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醫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負責賠償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等。

2、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湘BY***6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標的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條款附加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標的車駕駛人賴輝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xxxxxxxxx3》第8條第2項,答辯人在按合同約定計算商業三者險賠償範圍的基礎上,免賠率為20%。

根據標的車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答辯人絕對免賠額為300元。

3、20xx年10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駕駛人賴D沒有營運車輛駕駛服務資格證,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A29H0xxxxxxxxxx23》第6條第7項第5點,答辯人不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

二、因答辯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方,依據侵權責任法、保險法、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答辯人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等間接損失。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交通費和誤工費過高,而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請求法院駁回該訴求。

四、被答辯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沒有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董A妻子駱B是1955年4月11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xx過世時,駱B才57歲,而且,既未喪失勞動能力,也有兩個子女撫養,因此,駱B不屬於被撫養人定義。

另外,被答辯人駱B是瀏陽農業户口,在鄉下有田有土,有兒有女,有生活來源,不屬於需要撫養的情況。

總之,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五、被答辯人主張董A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210348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偽造張A長期居住城鎮的《證明》欲圖非法騙取保險金,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根據湘潭市嶽塘區易家灣鎮路口社區居委會和易家灣派出所2013年4月25日簽字、蓋章的《證明》:死者董A並未長期居住在易家灣鎮路口社區,而只是偶爾去易家灣。而且,死者董A生前的收入及消費並不是在城鎮,因此,董A死亡賠償金只能按其農業户口性質計算:6567元/年*17年*100%=111639元。

六、被答辯人主張精神撫慰金6萬元過高,考慮到侵權方及時支付35502元醫藥費,且賠償了44萬元給死者家屬,請求法院酌情核減精神撫慰金。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xxxxxxxxxx》第7條第2項,精神撫慰金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

七、因被答辯人未提供疾病診斷書、入院記錄、醫藥費清單,答辯人僅憑《醫藥費發票》無法核減非醫保用藥及其金額,因此,答辯人提議:按行業慣例,核減發票金額15% - 20%後的餘額作保險理賠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核減或駁回被答辯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訴求。

此致

  xx市荷塘區人民法院

  xx 白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