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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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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民事侵權需存在行為違法,損害事實,因果關係,有過錯,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民事侵權答辯狀,內容僅供參考。

民事侵權答辯狀

民事侵權答辯狀1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台山1號。公司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閲,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並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於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於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並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並沒有發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於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説“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裏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説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説“是在一塊空地上”,並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説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於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裏,隨後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説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於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並沒有“在其他醫院清創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於xxxx年3月1日入院,於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於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徵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縫合並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説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麼,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並在現場奔跑,屬於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護人作為被告,並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範義務,本次事故的發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並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於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着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裏”。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後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於監護的監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週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後果,但是,原告卻奔跑着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於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鑑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鑑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複,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定。根據xx縣醫院人民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隻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入學和就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也不能夠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及鑑定酌情確定;對於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於原告主張的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於原告主張的鑑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後,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 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 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侵權答辯狀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誇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 )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後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紮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並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後,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後,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餘元,並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2、被答辯人訴稱“此後,原告還幾次到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共花去醫療費人民幣元,路費人民幣元”。答辯人不理解的是元的醫療費能在醫院治療幾次?而被答辯人住在,從路到市第人民醫院何需路費元?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元於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並無故意,隨後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並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並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並不嚴重,並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鑑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於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餘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誇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