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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54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乙,男,***歲(****年×月×日生),漢族,出生地××市××縣,**文化,農民,住××市××縣××鎮××村,電話*******。

答辯人因自訴人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自訴人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答辯人在於自訴人的爭執中造成自訴人輕傷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

(二)答辯人同意賠償自訴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元和攤位租賃費****元,但其他賠償要求於法無據,答辯人不負賠償責任。

……

在此,答辯人鄭重承諾,願意依法承擔因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並懇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對答辯人的行為正確認定,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市××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乙

  xxx*年×月×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1份;

2.其他證明文件×份。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被告人):張三,女,漢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現被羈押於xxxx看守所。

被答辯人(原告人):李四,男,漢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系死者李xx的父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王五,女,漢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系死者李xx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於xxx1年2月18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於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李xx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李xx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具體內容(略)

⒉答辯人發展被害人李xx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行為。

具體內容(略)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於真兇錢某、張三限制被害人李xx的非法行為,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

具體內容(略)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願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具體內容(略)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具體內容(略)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着解決社會矛盾並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答辯人願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儘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答辯人再一次呼籲司法機關,注意到是逍遙法外的真兇製造了今天的悲劇,希望能夠將其捉拿歸案。同時,答辯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願意彌補自己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並支持原告人向有關部門請求緝拿真兇、懲辦兇手、討還血債。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張三

  二○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郭X平(被告人),男,漢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户籍所在地:XXX,現被略陽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委託代理人:王X新,男,陝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李X華,女,漢族,出生於xxx年1月26日,系死者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昆,男,漢族,出生於xxx5年1月12日,系死者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權,男,漢族,出生於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葛X,女,漢族,出生於xxx年10月15日,系死者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於xxx6年6月22日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馬X斌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麪部。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鑑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馬X斌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⒉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造成的後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鑑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答辯人的行為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試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於被害人馬X斌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

因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如原告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的診療行為、緝毒幹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為誘發、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馬X斌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於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為,並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等範圍之內,如《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並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範圍之內。由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為並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馬X斌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係。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略陽縣人民法院

  具答辯狀人:郭X平

  委託代理人:王X 新

  二○xx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