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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校園欺凌手抄報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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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事件頻發是一記警鐘,我們不能掉以輕心。下面是防止校園欺凌手抄報簡單,一起來看一下吧。

防止校園欺凌手抄報簡單

校園欺凌是一個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面對這一難題,美國、英國、日本、挪威、南非等國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護青少年不受校園欺凌的侵害。其中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鑑。

政府充分重視

挪威是世界上最先發起反校園欺凌運動的國家之一。2002年8月,挪威各界人士共同發表了《反欺凌宣言》,向欺凌宣戰,正式結成全國反欺凌聯盟。

挪威較好的反欺凌成效,與其實行的“零容忍方案”密切相關。根據該方案,學校所有干預人員要時刻用“篩選標準”識別學生的違規行為,同時建立匿名報告系統,鼓勵學生及時報告欺凌現象。學校要嚴格校規,防止欺凌者破壞學校公共資源以圖發泄;構建受欺凌者的庇護所,有的學校專門設置了安全室;開設相關的反欺凌課程,訓練受欺凌者應對欺凌的能力、欺凌者的移情能力以及旁觀者的責任意識。同時,該方案要求重點監控課堂和課外活動。增加校園主要觀測點的攝像頭數量,儘可能使一切活動可視化、公共化,減少校園觀察的死角。方案要求在教室活動中施行反欺凌教師負責制,強化教師在教室領導中的權威。

英國政府教育與就業部(教育與技能部的前身)於20世紀90年代前期發表了指南手冊《別在沉默中容忍》。2003年11月英國政府教育與技能部出版了《反欺凌行動憲法》,鼓勵學校和學生簽署。同年,教育標準局提出了應對校園欺凌現象的指導性意見,包括髮揮學生的參與作用、與家長密切配合、地方教育當局支持、加強師資培訓等多方面內容。到2003年,67%的中小學制定了專門針對欺凌的措施。2005年3月,英國政府任命首位獨立專員負責包括欺凌在內的青少年事務。為了提高全社會對於校園欺凌危害性的認識,減少校園欺凌的發生,從2005年起, 英國政府在每年11月份舉辦全國性的反欺凌周活動,集中開展各種宣傳,包括舉辦以反欺凌為主題的全國中小學生詩歌競賽等活動,廣泛宣傳校園欺凌的危害性。地方層面也積極落實國家相關政策。

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強立法,通過制定欺凌行為認定標準和嚴懲欺凌行為,遏制校園暴力。除動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等行為外,聯邦和地方政府一系列立法還把言語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合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行為認定為欺凌行為。美國法律近年還規定,在社交媒體和網絡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也構成欺凌行為。該行為通常稱為網絡欺凌。

美國政府規定,對未滿18歲的校園欺凌涉案者,法院通常以輔導警告等方式處置。但如果後果嚴重且施暴者有前科,即便是未成年人涉案,也可以當做成人刑事案件審理,按成人標準定罪量刑。美國不僅對欺凌行為實施刑事懲罰,而且會嚴懲其同夥。

教師家長各盡其責

教師是直接與學生共處者,最容易發現欺凌現象,因此在應對欺凌方面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不少國家通過立法與培訓的方式,強化學校和教師責任。

日本《防止欺凌對策推進法》規定,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要強化教師培訓和研修,提高教師的資質,令其掌握有關提供諮詢和支援以及其他應對欺凌的專業知識;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還要確保具備心理學、社會福祉學等專業知識的人才,以便學校要求向其派駐此類人員時能得到滿足。學校必須制定相關計劃,對教職員工進行防止欺凌的技能培訓,提升其防止和應對欺凌的能力。

英國同樣注重加強師資培訓。一是在職前培養中,突出紀律管理方面的知識和技能要求。二是對在職教師進行反校園欺凌方面的專業培訓。英國許多地方教育當局撥付專項經費用於教師的培訓,幫助教師掌握識別校園欺凌、進行早期干預和行為矯正的方法。

防止欺凌並非學校和老師的單方責任,作為學生監護人的家長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日本《防止欺凌對策推進法》規定,監護人應當努力指導被監護的兒童養成規範意識,不使其實施欺凌行為。監護人在所保護的兒童受到欺凌後,要採取適當措施加以保護。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學校設置者、學校在採取欺凌防止措施時,監護人要努力給予協助。當然,為了避免過於強調監護人職責以至於學校怠於構築欺凌對策,日本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對監護人義務的規定不得理解為減輕學校設置者和學校的欺凌防止責任。

美國也非常注重加強父母管教子女的責任。如果學生欺負同學,學校會馬上要求其家長開家長會;如果未成年學生因欺凌行為而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父母也要一起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認定孩子欺凌行為與父母不法行為(如吸毒、酗酒)有關,法官可以把孩子的監護權轉移到寄養家庭;如果父母管教不當,法官會要求父母上訓導課程,學習如何合法管教子女;如果子女的欺凌行為造成他人受傷,父母必須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在法國,不能承擔教育責任的家長,會受到取消社會補助的懲罰。

重視協調與機制建設

如上所述,反校園欺凌需要多方合力,在這一過程中,相關的協調工作與機制建設就顯得非常必要。

在南非,學校安全委員會不僅要制定欺凌行為的預防和解決措施,而且要定期組織家長見面會。見面會的時間最好是家長下班以後或者週末,主要討論學生的近期狀況、學校的政策和其他事宜。當需要家長協助解決問題時,安全委員會要安排家訪或校訪。

日本《防止欺凌對策推進法》規定,教師、公共機關職員、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一旦發現有學生遭遇或可能遭遇欺凌,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學校立即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並向學校設置者報告調查結果。學校認為確實存在欺凌事實後,為了制止和防止再次發生欺凌行為,應在具有心理學及社會學等專業知識人員協助下,對受害學生和監護人進行持續性支援,對行為實施者和監護人分別進行指導和提供諮詢,學校對實施欺凌的學生可決定讓其不與被欺凌者同在一個教室學習。學校認為欺凌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通報當地警察,並配合警察採取有關措施。校長及教師對正在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若認為有必要可依據《學校教育法》對其實行懲戒措施,但不得體罰學生。為了給學生創造安心接受教育的環境,基層教育委員會可採取措施讓實施欺凌的學生停課,但教師和校長不得作出這樣的處罰決定。日本文部科學省還通過頒佈通知的方式指導學校正確適用這一措施,避免給學生造成傷害。

該法還規定,為了有效推進欺凌對策,日本地方自治體可以成立由學校、教育委員會、兒童諮詢機關、法務局、警察等機關組成的“欺凌對策聯絡協議會”。為防止校園欺凌,學校應與學生的監護人、地方居民及其他關係人協作,開展有助於學生自主防止校園欺凌的活動,通過啟發等措施讓學生或教師深刻理解防止欺凌行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