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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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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樣本

一、業務概述

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個人納税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税款開具納税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試行税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後的納税人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的通知》(國税發〔2005〕8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10〕63號)

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的公告(2010年第3號)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查驗個人身份證件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税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納税人所屬期的納税記錄;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

2.開具憑證

(1)通過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繳納的納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主管地税機關給予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納税證明《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

(2)地税機關直接徵收税款的(如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税申報納税的)納税人如需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主管地税機關予以開具《税收轉賬專用完税證》、《税收通用完税證》或《税收通用繳款書》。

(3)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納税人如需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由扣繳義務人向主管地税機關領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並按規定向納税人開具。

3.資料歸檔

根據北京市地方税務局印發《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和《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税個[2003]590號)文件規定,凡是納税人所在單位已經進行明細申報,納税個人因某種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的,只須納税個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經審核無誤,便可即時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證明。

根據京地税個[2009]229號規定,針對《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税個[2006]239號)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納税人申請開具完税證明時,應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並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納税人委託他人申請開具完税證明,受託人應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並提交納税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及委託協議原件。

(三)税務機關應嚴格審核納税人或受託人提交的上述證件和材料,開具完税證明之後,受理人員應在《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中註明開具完税證明的字軌號碼,並將《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納税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委託協議原件、受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一併留存歸檔。

辦理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基本程序為:個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到所在單位申報繳税的税務局(所)進行申請,填寫《開具個人所得税完税證明申請表》,並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待審核結束後再到税務局(所)領取完税證明。具體工作週期請諮詢所在税務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