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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醫療協議書三篇

欄目: 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1.76W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醫療協議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醫療協議書三篇

醫療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醫院)

乙方:______(患方)

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

住院號:______

患者於___年__月__日在甲方住院,診斷為: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住院______天,患者治療結果:______(死亡、傷殘、好轉、痊癒)。

乙方認為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認為______。

經過協商,雙方就該爭議自願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不通過鑑定明確爭議的原因和責任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

二、甲方自願賠償乙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______元。

三、賠償款給付時間:______

四、甲乙雙方放棄基於該債權債務關係的一切。

五、(死亡患者)存放於太平間的屍體必須於____年___月___日從醫院運出自行處理。

六、違約責任:本協議一次性處理終結,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應向對方支付元。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衞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見證律師(或公證):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醫療協議書 篇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後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並負責聯繫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後,應開具收據並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户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户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複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後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説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説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醫療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建設項目事宜(以下簡稱:項目), 簽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同意以甲方作為代表與醫院簽訂相關合作協議。

第二條

此項目投資額預計為:萬(元)整,項目啟動資金為:(佰萬元整)。

第三條

1.項目股份比例:甲方 %, 乙方%。

2.雙方按照所佔股份比例以現金形式。於甲方和 醫院簽訂正式合同日後5日內,匯入甲方建立的項目賬户。

第四條:利潤分成

1.項目投資額回收前,項目所產生的利潤按甲乙雙方股份比例的分配(甲方%,乙方 %)。

2. 當項目投資額回收後,超過部分,利潤按 份分配,甲方分得 份,乙方分得 份。

3.項目所得收入以醫院結算匯入公司賬户為準(扣除公司管理費 %)匯入甲方建立的指定賬户。

4.利潤分配日為每季度一次,甲方將乙方所應得的利潤從項目賬户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户。

第五條:雙方權責

1.雙方必須按時將投資款匯入指定賬户,如一方資金未能到位,則以實際到位資金作算投資比例,利潤分配以實際投資比例為準。

2.甲方擁有項目的具體運營權,全權處理項目的正常運營。

3.乙方擁有項目的監督權,對項目的具體實施有提出建議和改進的權利。乙方指派財務一名,對財務收入和支出有監督權。

4.甲、乙雙方以其出資額對項目承擔責任,按其出資額在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1.如出現項目投資額不夠或項目虧損需要投入更多資金,按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如有一方無法承擔,利潤則按增加後的雙方出資比例分配。

2.在合作期,未經雙方允許,雙方不得將擁有股份轉讓或出售。

第七條:協議的終止與相關事宜

甲方和 合同結束後,雙方將剩餘利潤分配完畢後,此協議終止。如與 醫院續簽合同,原有股份比例不變,照此合同執行。

第八條:違約責任

合作雙方均應切實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如有違約,違約一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代表:

  年 月 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