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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疫學因果關係引入我國刑法之必要性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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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在刑法中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間被證實存在因果關係才能認定構成犯罪。隨着時代發展,新型刑事犯罪的出現使得傳統刑法因果關係理論面臨着很多困境。對於一些新型刑事犯罪很難運用傳統刑法因果關係理論來處理。尤其是面對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公害犯罪的頻出,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引入新的理論。在此形勢下,將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引入刑法彌補了傳統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不足。

論疫學因果關係引入我國刑法之必要性論文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事物之間客觀存在的聯繫,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也就是説因果關係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引起是因,被引起是果。因此對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要嚴格依據客觀事實的聯繫進行判斷,不能隨意主觀臆測。我國刑法中的傳統因果關係學説主要是“必然因果關係説”和“偶然因果關係説”。但無論是哪一種學説都需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都必須以人類已經掌握的科學實驗來證明其合理性。而在現實中很多公害犯罪是無法尋找到確定的客觀事實證據。因此,為了能夠更好的懲罰犯罪和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疫學因果關係引入刑法之中是必須的。

一、疫學因果關係之內涵和外延

疫學一詞最初來源於日本,也就是“流行病學”,疫學因果關係即所謂的流行病學因果關係,疫學是“關於決定人的羣體的疾病的頻度和分佈的諸因素的研究”。此理論最初應用於刑法是因為上世紀五十年代日本九州的水俁地區發生的水俁病事件。水俁病事件當年造成了水俁、新瀉地區很多人因汞中毒而出現四肢麻痺、運動功能障礙。病情嚴重的有痙攣、神經錯亂以致最後死亡的。至今為止依然沒有能夠有效治療此病的療法,因此水俁病被稱為日本第一大公害病。在當年的法院審判過程中並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證明當地居民汞中毒與工廠排放的污水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當時的法院引入了疫學的理論,認定被告方的工廠為了企業利潤而隨意向水俁彎中排放含有大量汞的工業廢水導致被害人因食用魚蝦而得了不同程度的水俁病,二者構成疫學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排污行為與居民患病的損害結果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從而對此作出了判決。這也是世界上第一起將疫學因果關係應用於司法審判的案件。

通俗地講:疫學因果關係就是沒有甲因子,就一般不會發生乙疾病;當甲因子出現之時,乙疾病也開始隨之出現,根據人類能掌握的病理學知識無法確認兩者有必然聯繫。但是通過病例的研究和樣本的分析可以表明是甲的出現大大提高了乙病發生概率,也就是原因和結果之間具有高度蓋然性。

二、疫學因果關係之特徵

一般疫學因果關係具備下列四項特徵:

1.某因子在疾病發生前的一段時期起着一定作用;

2.某因子作用越顯著,該病患者的比率就越高;

3.某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獲減少時,該病患者的比率降低或減輕,與疫學所觀察的流行特徵並不矛盾;

4.某因子作為該疾病發生的原因,其機制發生和生物學並無矛盾。

這種理論就將傳統刑法因果關係所認定的固定思維給打破了,這樣懲治公害犯罪就有了理論上的基礎。疫學因果關係理論是具有正當性的。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以統計學為基礎的,從大量隨機的現象中排除合理懷疑,尋找出引發結果的原因。我們可以認為通過統計學原理所推測出的高概率事件在去除一些偶然因素後,已經與科學法則得出的必然性結論相差無幾,這是一種科學的、合理的理論。因此,疫學因果關係是以統計科學為基礎的高概率量化條件關係判斷,“高概率是一種事實,而非社會觀念的認識”。排除合理懷疑是其中的關鍵,因此首先要充分考慮種種可能因素,對於各類可能因素運用統計學的方法找出可能性最大的那個因素。在找到這個最可能因素之後,通過與其他不存在這種因素的地區進行對比,以及和沒有這種因素時本地區的情況進行對比,從空間和時間上排除合理懷疑,確定此因素是否為相關因素。如果事實證明此因素和某病的出現為高概率事件,即使難以確切的知道其內在聯繫,那麼也能推定存在疫學上的因果關係。

三、疫學因果關係引入我國刑法的必要性

(一)引入疫學因果關係是現今形勢之需要

自從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國的生產力飛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可是在這背後是自然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危機的頻發。正是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過於重視速度忽視自然環境而造成了一系列的惡果。毫無疑問,我國日益嚴重的公害犯罪正給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威脅並且會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有關數據顯示,每年我國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超過2000億元,而全國其他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及這些公害犯罪的冰山一角。我國在 97刑法之前並沒有對公害犯罪的有關規定,即使後來刑法中規定了有關條目但也未引起各方的注意。直到近年來各種公害犯罪井噴式的出現,社會各界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可是由於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實踐中缺乏經驗,公害犯罪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如“癌症村”等現象的存在都直接反映了這些問題。因此,通過引入新的理論用來解決公害犯罪問題是迫在眉睫的。

(二)傳統因果關係理論不足以應對現狀

我國的傳統因果關係理論是一種個體主義方法論,也就是通過某人的個人危害行為與其造成的危害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來斷定是否有罪。對於個體問題個體分析普通刑事犯罪來説,其危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比較明瞭,通過科學實驗容易證明。而公害犯罪則不然,公害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不特定性和高度複雜性,我們很難獲取直接的證據來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並且危害後果也不易判定。這一方面是因為公害犯罪的產生是基於多種因素且危害結果也有潛伏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們今天的科學技術水平還相當有限,難以證明一些複雜多變的因素間的聯繫。於是在面對一些無法從醫學和藥理學上確切證明的流行病時,運用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即認為某個因素與基於它的疾病之間的關係,即使從醫學、藥理學等觀點不能符合法則的證明,但是,根據統計的大量觀察方法,肯定其間存在高度的蓋然性時,就可以肯定因果關係。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與中國的刑法基本原則不相沖突,與中國傳統的因果關係理論之間更加沒有衝突。疫學因果關係的判斷是依據對大量事實進行統計的基礎上所得出的客觀結論,而不是主觀上的臆斷。在傳統理論中,刑事案件就是應當清楚的描繪出事實的因果經過,即危害行為是如何具體的導致危害結果的。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定罪量刑的關鍵所在,當我們無法確切的證明行為和結果之間是如何“引起”與“被引起”時,通過一種排除合理懷疑的方式找到其“因”,繼而推測出其“果”,就能解決一些以我們現在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證明存在因果關係的公害犯罪。這無疑是我們懲治公害犯罪,保障公民權益的需要。

疫學因果關係理論是建立在現代概率論基礎上的科學理論,它是以高概率為核心,採用流行病學原理判斷作為整體的公害結果和公害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科學理論。在我國公害犯罪日益嚴重的今天,如果再墨守成規,大多數公害犯罪案件就會因為不具備因果關係而得不到有效懲治,公害犯罪就會越來越猖獗。

因此在刑法中引入疫學因果關係理論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表現,是對傳統刑法理論不足之處的補充和完善。總而言之,將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引入我國刑法還是有很深遠的意義的。當然,我們對這種理論在刑法中如何具體適用以及如何用好這種新理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還需要繼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