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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文:法定形式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6.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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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文:法定形式

刑事證據種類也叫證據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材料的各種外在形式,是證據分類的一種。實踐中證據的.表現形態多種多樣,要想更好的理解和運用證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其進行歸納,並在立法中加以確定。基於法律傳統和訴訟模式的差異,各國證據形式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初衷卻極其相似,我國立法對這一問題也表現了極大的重視,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

刑事證據法定形式體系之弊端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立法對實踐中的證據所作的概括是採用列舉的封閉式規定,明顯帶有形式主義的傾向,和其他國家靈活的開放式規定相去甚遠。

這一規定在面對紛繁複雜且瞬息萬變的司法實踐時難免顯得力不從心。與立法中以往的慣用兜底條款的常規做法不同,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法定形式的規定採用封閉式的羅列方式,不僅如此,還在數量上明確予以限定。從理論上講,在這種體例下,只有法律明確肯定的證據材料才具有證據資格,其他材料無論證明價值多高,一概不能躋身證據殿堂。如此規定證據法定形式顯示了當時立法者在這一問題上的自信,世界上的事物是無限的,而人類的認識能力卻是有限的,顯然不能用當時立法者的認識程度來限制無限的證據形態,這勢必會將許多證據排除在外。立法欲窮舉所有的證據種類的想法似乎有些理想化,有悖於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此外,封閉式的規定人為地增加了證據材料進入訴訟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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