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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對馳名商標的侵害和保護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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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由上載的:論對馳名商標的侵害和保護_法學理論論文(1)。

談論對馳名商標的侵害和保護的論文

內容論文摘要:近些年來,隨着馳名商標及其商品在市場競爭中越來越顯示出強大的競爭優勢和市場佔有率,一些不法分子便千方百計地假冒、仿冒或以其它手段對馳名商標進行侵害,以便從中謀取利益,使廣大消費者和馳名商標所有人受到了嚴重損失。本文就這一現象進行分析,剖析其原因和表現形式,探討對馳名商標侵害的一些保護措施,以其達到減輕、消滅危害的目的。

關鍵詞 馳名商標 侵害 保護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確立和不斷髮展,商標這一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在我國也越來越被人們重視,創立馳名商標、實施名牌戰略成為多數企業的首選之路。但也出現了不少假冒或仿冒、侵害他人馳名商標,所謂“走捷近、快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已造成相當程度的市場混亂和經濟損失。這種現象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下面我們就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馳名商標的涵義及其功能商標,是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誌。我國《商標法》上的商標,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由顯著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可視性標誌。縱觀商標的歷史,可以發現商標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馳名商標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概念。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最先涉及馳名商標問題。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發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為相關公眾熟知的註冊商標。”這一定義考慮到了我國的實際情況,揭示了馳名商標的基本要素。

馳名商標除了具有一般商標的功能之外,還有幾種特殊功能:

1、財產功能。馳名商標是無形的財產,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物質利益。有着良好聲譽的馳名商標,往往是左右市場交易的主要因素。經營者爭創馳名商標,是進行增值儲蓄。所謂“千金易得,名牌難求”,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馳名商標的財產功能及其對經營者的重要性。

2、表明質量的功能。消費者可以根據特定商標的聲譽來期待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程度的質量。例如:消費者有理由相信海爾牌電冰箱所具有的質量,馳名商標在消費者心目當中已經成為衡量某種商品質量的一個標準。

3、廣告功能。馳名商標的廣告功能使之能夠幫助其所有人促進和保持消費需求,也有利於消費者瞭解在市場上所能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的有關信息。在現代市場上,馳名商標是商品無聲的推銷員,是經營者開拓市場的先鋒。

二、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產生的原因對於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濟利益的驅動。由於馳名商標在市場上有着重大的影響力和公眾熟知度,以及消費者對於馳名商標的信賴程度,與馳名商標相關的商品在市場上都是炙手可熱的,給商家帶來了源源不斷的經濟財富。因此,部分投機主義者就利用他人馳名商標的巨大影響力,採用各種形式將他人“商標”或“字號”突出使用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上,造成與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以便從中謀取高額的經濟利潤。對此,馬克思曾有過精彩的論述:為了追逐暴利,投機分子會不惜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甚至敢冒殺頭的危險。因此,近年來假冒、仿冒馳名商標行為愈演愈烈,日益氾濫,部分投機者違背了奉公守法、誠實經營的宗旨,藉助別人已有的商業信譽,通過搭別人的“便車”銷售自己的商品,魚目混珠,巧取豪奪別人的勞動成果,特別是智力勞動成果,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失為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律體系和企業名稱登記法律體系不一致。商標由商標局統一註冊、統一管理,而企業名稱註冊登記是地域管轄,我國現有名稱登記機關大約有4000個。《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後,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還要求儘可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由於登記機關信息交流有限,受理人員個人的認知程度高低不同,造成兩種不同權利衝突難以避免。兩種不同權利衝突的特點在於,各自民事權利的獲得來自不同部門法的規定,並且這些法律在效力等級上不存在上下位的隸屬關係。註冊商標無法依據《商標法》主張與其內容相同的企業名稱字號無效,因為企業名稱權的效力來自於《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同樣企業名稱權也無法依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來主張內容與其相同的註冊商標無效。於是便有人用他人的馳名商標註冊成自己企業的字號名稱,造成消費者誤認和誤購。

3、我國內地與境外(其中以香港為主)登記註冊法律制度存在差異,一些企業和個人將國內知名企業的馳名商標到香港註冊成自己的名稱字號,再通過“授權生產使用”等方式,許可內地企業生產、銷售與他人同類的產品,並在產品上特意突出這些名稱字號,淡化生產者的廠名、廠址,造成市場混淆,不少名牌企業都遭受侵害。三、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的具體表現侵害馳名商標行為主要有假冒馳名商標和幾種特殊侵害行為。

具體包括: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如不同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的飲料上使用“可口可樂”商標即為此例。這是最原始、最低級的假冒的表現形式,現在造假的花樣翻新,這種低劣的手法已被造假者“淘汰”。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如甲廠在生產的自行車上使用“泰山”牌組合商標,文字是魏體的“泰山”二字,圖形為起伏的山巒,其間白雲繚繞,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乙廠在其生產的自行車上使用“秦山”牌組合商標,文字為“秦山”二字,也是魏體,圖形也是起伏的山巒,白雲繚繞。兩個商標若非仔細對照區別,圖形部分很難找出差別,文字部分的“泰”和“秦”也極為相似,極易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發生混淆。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例如某著名服裝廠在其服裝上使用“可可”馳名商標,銷售火爆,而有一小廠見此情況後,在與服裝類似的商品上也使用“可可”商標,投放市場銷售。由於類似商品只是在商標註冊商品分類表上有所區分,對於大多數消費者而言,由於缺乏相關專業知識,自然把兩者混為一談,此即為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例如:“LANCOME”商標是法國蘭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在我國註冊使用在香水、化粧品類商品上註冊商標。1993年12月深圳市某皮具有限公司接受境外客户委託,以來料加工的方式,加工製作一批帶有“LONGOME”商標標識的皮具。深圳市工商局在審理此案時認為,首先“LONCOME”商標與“LANCOME”馳名商標同為外文商標,字母組合中僅有“A”與“O”一個字母之差,二者發音近似,“LONCOME”在實際使用中的排列方式、字母書寫均與“LANCOME”相近,兩者商標構成近似;其次,在化裝飾品中,皮具與化粧品往往同時起到裝飾作用,尤其由於一種商品的知名度而促購另一種商品的行為,更容易使消費者對“LONCOME”皮具和“LANCOME”化粧品兩種商品的相關關係產生聯想,從而誤認誤購。假冒他人馳名商標的這四種具體形態有着共同的構成條件,一是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二是使用商標的商品屬於同一類或者近似,這兩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另外還有幾種特殊的侵害行為:

5、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的文字登記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有意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混淆。其一是在內地故意將國內馳名商標申請登記註冊為自己企業名稱的字號等形式,造成混淆的;其二是利用我國內地與境外(以香港為主)登記註冊法律制度的差異,將國內知名企業的馳名商標到境外註冊成公司的字號,再通過“委託加工”、“授權生產”等方式,許可內地企業生產、銷售與他人同類的產品造成混淆和誤導。例如有一廠家,在香港註冊了帶有“皮爾.卡丹”字樣的公司,再通過“委託加工”、“授權生產”等方式,許可內地企業生產銷售與法國皮爾.卡丹公司同類的產品,並在其產品和包裝上故意淡化真實名稱標識,而重點突出“皮爾.卡丹”等字樣和圖形,嚴重侵害了法國皮爾.卡丹公司的合法權益。2001年12月6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據法國皮爾.卡丹公司的申請做出判決,責令該公司撤銷在香港的註冊,並負責賠償由此給法國皮爾.卡丹公司帶來的損失。

6、將他人馳名商標拆開或單獨或配以其他文字、圖形註冊成兩個或多個商標,然後有意將這兩個或多個註冊商標合併使用。由於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商標註冊人在核定的商品同時使用多個註冊商標,有人就想鑽法律這個空子,採用分開註冊,核准後再合併使用的手法,從而達到與馳名商標混淆的目的。如前些年有人分別申請“香雅”和“戈爾港”、“香杉”和“杉港”、“香蘇”和“泊爾港”、“香喜”和“喜港”等商標。這些商標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將他人馳名商標文字分開,分別加上“香”或“港”而組成一個新的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卻將兩個或多個商標組合起來並採用大小不一的字體,均突出“雅戈爾”、“杉杉”、“蘇泊爾”等文字,形成了“香雅戈爾港”、“香杉杉港”、“香蘇泊爾港”、“香喜喜港”等,其主觀侵權惡意,昭然若揭。

以上只是比較突出的幾種侵害馳名商標的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將以上方式綜合起來使用等等形式,隨着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必將還會出現其他形式的侵害行為。無論形式如何變化,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是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犯,都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和禁止混淆原則,都是不講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四、針對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的保護及對策隨着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的愈演愈烈,危害程度日漸上升,我們完全有必要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的保護。1、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①馳名商標具有特殊的價值。商標是一種識別性標誌,這種標誌的價值不在於其識別功能,而體現在其聲譽上。對於商標所有人來説,商標的價值一般來講就是商譽。聲譽愈高之商標,愈為廣大消費者所認同,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愈為重要,給其所有人帶來的收益愈多,所藴含的價值也愈大。馳名商標作為在市場上為公眾熟知的商標,其聲譽和價值遠遠高於一般商標。馳名商標的這種特殊聲譽和價值正是法律予以特殊保護的理論基礎。因為馳名商標的特殊聲譽並非憑空而來,而是所有人努力勞動所創造的結果,是其巨大投入的回報,自然應該得到法律的肯定,否則有失公平。

因此,保護馳名商標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而且,馳名商標聲譽具有易損害性,一旦被損害,極難恢復原狀。我國十多年的商標實踐已經證明,侵害馳名商標行為一直是商標侵權的主要行為,這也是法律應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原因;②特殊保護馳名商標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維持良好競爭秩序的需要。馳名商標在市場競爭中舉足輕重,在良性運行的市場上,是其所有人取勝對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場競爭主體往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採取諸如假冒馳名商標等侵害馳名商標聲譽的手段來參與市場競爭。這種競爭行為不但損害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也損害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消費者可能因此類行為而誤認誤購,從而直接利益受損,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基本權利顯然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同時,侵害馳名商標的競爭行為,也破壞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導致了市場競爭的無序與混亂,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見,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維持公平、良好競爭秩序,也應給予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2、我國法律、法規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制定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總結了我國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的經驗,並借鑑國際公約及其它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措施,其具體內容如下:①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禁用條款規定的不良影響的,由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②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且會暗示該商品或者服務與馳名商品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對有上述行為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③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馳名商標註冊人有三項基本權利:A、請求撤銷註冊權,即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以該商標獲准註冊可能損及馳名商標人的權益為要件。B、請求禁止權,即請求工商機關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請求禁止權的行使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他人的使用行為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二是此種使用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受到損失。C、請求撤銷登記權,即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包含有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業名稱登記的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以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為要件。④、新修訂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保護國際馳名商標。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商標法》根據國際馳名商標是否在我國取得註冊,對國際馳名商標給予不同的保護措施:A、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已經註冊的商標,自注冊之日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B、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做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認定侵害馳名商標行為時,應注意把握事項有:第一就是要區分有沒有在先權利;第二是要看在先權利是否佔有一定市場,或者説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三是在後權利在實際使用的時候是否存在惡意,是否不規範地突出使用“商標”或“字號”有意造成混淆,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對於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依法予以制止。如發生在九十年代末的“花都機”事件,廣東省花都市的一些私營企業惡意將國內知名影碟機生產企業的馳名商標等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如“花都市萬利達電子廠”、“廣州市步步高電子廠”等,生產同類產品,並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這些字號,在市場上造成了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損害了消費者、有關企業和國家利益。廣州市工商部門對涉嫌從事不正當競爭的這些私營企業進行立案查處,依法糾正了這些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⑵工商行政機關在查處侵害馳名商標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有:第一要綜合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的依據,如《行政許可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公司法》等具體規定,以及《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公平、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等。現實中的侵害行為往往是企圖鑽法律空子,先是通過正常途徑、正常渠道進行商標註冊或企業名稱登記,而後經過惡意的掩飾或突出的使用,以搞成近似、造成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購,整體體現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特點。比如一些侵害行為在商品包裝上印上法國皮爾.卡丹,還有的廣告宣傳上、招牌上寫的是法國皮爾.卡丹,實際上跟法國皮爾.卡丹沒有關係,這就造成了對公眾的欺騙和誤解,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商標法》認定為商標侵權。綜合運用好相關的法律法規,就能較為有效地制止侵害行為打擦邊球、鑽法律空子的現象,使有些案件能夠得到及時查處。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相關職能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綜合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整體的合力。

如首先由公平交易等部門對市場上利用他人馳名商標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關的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後,再移交企業登記部門,由登記部門依法對造成公眾誤認、引起混淆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變更和糾正,這種從市場行為反映出的結果追到源頭的工作方法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如廣州雅詩蘭黛化粧品有限公司名稱侵權一案,該公司把已經在我國合法登記註冊的馳名商標“雅詩蘭黛”作為自己企業名稱的主體部分,並生產相同或近似的產品,外方對此反映強烈。工商部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宣傳資料上有明顯地突出使用“雅詩蘭黛”等文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動機十分明顯。執法人員當場查扣了涉嫌侵權的商品標識和虛假宣傳品。廣州市工商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該企業變更了企業名稱。也可以由登記部門根據投訴,經調查後,主動對易造成公眾誤認、混淆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變更和糾正,然後交公平交易部門對市場上的侵害行為進行查處。如在香港高等法院根據法國皮爾.卡丹公司的申請做出判決,撤銷了“意大利皮爾.卡丹(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的註冊後,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即行動,查處了許多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指導生產,引導消費。各級工商機關應不斷探索和建立健全對於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的科學預警機制,認真做到對侵害行為的事前預防和對廣大消費者的正確引導,積極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種類違法行為特別是新型違法行為的打擊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加大對侵害馳名商標違法行為整頓和治理的同時,應積極探索嘗試監管與服務的新途徑,如積極指導、配合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和有關組織,依據在市場監督管理中心發現和掌握的侵害馳名商標行為的現象及動態,及早發佈消費警示,通報相關情況,作到事前預警,及時提醒消費者正確辨別馳名商標與假冒、仿冒產品,以較小的執法成本收到較大的執法效果,盡最大努力減少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市場混亂和經濟損失,同時幫助所有權人提高知識產權自我防範能力,知識產權保護是主動保護與被動保護相結合的,權利人應該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在商標許可使用,商標製作、印製方面多加緊慎,加強自我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經營者中實施監管手段創新。如山東省青島市工商局在監管中採用的上市商品商標索證查驗備案制度等,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司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分為民事司法保護和刑事司法保護兩種。民事司法保護是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進行處理。刑事司法保護是侵害人的行為違反我國《刑法》的規定,觸犯假冒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等,侵害人將受到刑事制裁。任何一個世界著名品牌的形成,都是企業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實施精細化管理,在每一個細節上精益求精的結果,可以説馳名商標是企業的生命所在。

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經濟實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以這個國家擁有多少世界品牌為標誌的,所以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關係到所有人的利益,更是對國家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的保護。我們要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切實保護好馳名商標,才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