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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的區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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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正當防衞,即公民在我國公力救濟不能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在危機情勢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擊敵人,避免生命以及財產受到侵害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中規定為了對公民的財產以及個人利益進行保證,免受侵害,採取的正當防衞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公民正當防衞限度過大,導致出現其他重大損傷,那麼要就其程度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對正當防衞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如果公民因正當防衞導致出現損傷,那麼公民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當正當防衞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導致其出現不必要的傷害,那麼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者相比可見民法中對於正當防衞行為的描述缺乏詳細的規定,那麼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存在哪些區別,文章中筆者針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

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的區別論文

一、正當防衞與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聯繫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於正當防衞的首要想法便是從刑法的角度進行思考,而通常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然而正當防衞的概念並不是只能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當防衞一般是指人們在遭遇危險時本能的反應,是一種保護措施,在面臨生命、財產等危險時,人們通常會正當防衞。經過時代的變遷,儘管正當防衞的定義也從簡單的報復逐漸演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然而實施正當防衞的同時仍然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問題。在我國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儘管這二者對於正當防衞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確實通過法律對正當防衞的行為進行了保護。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對正當防衞的規定,儘管沒有一致的限定內容,但在這其中卻體現了我國法律的統一性,同時也能從中感受到我國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義,在客觀因素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約束,以這種形式維護法律的權威,進一步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構成要素差異性

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別有不同的管理部門,所以在實施管理時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刑法主要負責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則主要負責民事侵權事件,因此可能會出現此事件在民法中屬於侵權,然而就刑法對其侵權的界限來説卻沒有構成侵權的現象,由此也可以體現出民法與刑法存在的區別。針對正當防衞行為來説,就某一事件的正當防衞行為儘管在刑法中屬於合乎標準的防衞行為,但是就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説卻已經防衞過當,那麼該當事人在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便也出現了何為“正當”防衞的問題。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標準,分析在這二者中的區別運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構成要素的差異性。

(一)防衞動機存在差異

所謂防衞動機也可被稱為防衞目的,在正當防衞行為中防衞動機是為了利用一定的防衞行為達到某種目的,如果要構成正當防衞,首先其防衞動機則要具備合法性。在一些大陸體系中的民法典中對正當防衞的行為都有相關規定,而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於正當防衞的行為卻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在民法中,實施正當防衞的行為主要是針對民事侵權形式而言,在規定的條件限制下實施防衞行為屬合法,對公民的利益進行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礎上民法中的防衞行為,涉及到的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傷、犯罪行為情節較輕,而實施防衞行為者則要考慮是否是實施防衞。一般情況下,人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利益、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會本能地實施正當防衞,而其實施的防衞行為會在此基礎上出現防衞過當的現象。若實施正當防衞既容易防衞過當,又能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那麼所謂正當防衞則失去了其本質意義。

(二)防衞時機存在差異

一般情況下我國範圍內的違法現象會由刑事機關處理,就公民個人而言並沒有權利進行防衞。實施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刑事機關不能及時處理,在這時公民個人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衞。在此基礎上,在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條件便是防衞時機。在民法中,正當防衞是針對侵犯權利行為而言,而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和犯罪行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會有一定的時間思考應對的措施,因此,就平衡雙方權益的而言,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因此從民法角度而言,實施正當防衞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衞權利要將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為評判基礎。而在刑法中,所謂正當防衞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而言,所造成的後果要大於民法中的侵權行為,就其防衞時機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防衞行為,那麼可能會對權益造成損害,對我國的法律秩序也會造成影響,所以,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國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機實施正當防衞,以免當事人在面對權益與防衞二者選擇缺乏決斷,造成損傷。然而在刑法要求中,並不是針對所有行為都能夠實施防衞,只是在面對時間緊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為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衞。所以,在刑法中,實施正當防衞並沒有迫不得已的約束。

三、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

(一)正當防衞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説起正當防衞通常是從刑法角度,相關刑法研究人員在對正當防衞展開研究時也會比較傾向於刑法,在具體的應用方面也較多用於刑事案件,然而這不完全代表正當防衞屬於刑法,與民法完全沒有聯繫。針對正當防衞發展過程來看,所謂正當防衞,是指公民在面對生命、財產等受到危害時,出於自我保護而實施的防衞行為。經過時代的變遷人們的防衞行為逐漸由私人報復逐漸轉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所以,正當防衞形式不僅具備合理性,還擁有合法性,其行為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護下實施防衞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出現濫用防衞權利造成防衞過當的現象。我國的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同時也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法律,考慮到民法與刑法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麼同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衞也就自然而然成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內容,同時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備內容。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屬性還包括阻卻違法這一點,所以,針對現階段我國在民法中關於正當防衞的相關規定來説,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

這裏所説的觀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對於正當防衞的不同指導原則,引導公民能夠正確認識並運用正當防衞,構建和諧社會。

1.民法與刑法屬性不同。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會通過調整對象與方式的不同,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在社會關係的角度,會在所適用法律不同的基礎上,把法律規範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主要用於調節非平等主體逐漸的關係,也就是國家機關或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明確其權利,並且將其服從法律規定作為主要目標,進而實現保障國家權益、保障國家職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應用於調節社會中各個主體的關係,明確其私權並且保證其私法權利的實現,對社會中公民所從事的社會活動進行保護,進行合理的調動。一般情況下會把刑法歸入公法範圍內,將民法歸入私法。針對二者的調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權至上為基礎原則,在權利的基礎上形成規範體系,並且通過法律的規定確定所實施的義務。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為補償的形式,通過補償將事態恢復至未被侵害時。而刑法則主要是維護社會公眾治安,維持社會秩序,在義務的基礎上對公民的行為進行限定,刑事賠償主要為懲罰的形式,並且懲罰力度較為嚴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徵決定了正當防衞的不同屬性。由於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屬性與調節形式,與刑法相比較,民法則是權利法,作用於市民羣體,對市民的基本行為進行約束。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和解、訴訟以及仲裁幾種,主要在事件發生之後,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滯後性,面對突然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不能及時進行解決。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及時保護自己,為公民賦予防衞權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防衞權應該為民法中的合法權利。所以,之所以有防衞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對人身權與財產權進行明確,那麼就等於明確了救濟權。所謂防衞權是通過民法進行明確,因此,民法便是防衞權的主要歸屬。在此基礎上,刑法又是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關部門對於一些事件處理不當,難以滿足對於社會關係的保障,在這時便會將其交由刑事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以刑法本身的性質來説,便決定了刑法絕非授權性,因此,防衞權便不能是刑法範圍內的權利。

3.刑法的調整方式決定了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本質區別。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和諧,保障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關係內,國家作為主體與刑法本身具有緊密的聯繫,各個法律關係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為的基礎上,同時也包括正當防衞。如果實施正當防衞時所產生的後果類似於犯罪行為,這時要對該防衞行為進行明確,是否將其歸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實施的行為性質,如果沒有觸及社會危害限制,那麼就屬於合法行為,是否屬於防衞過當、或屬於其他犯罪行為則需要具體的刑法規定進行判定,以此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刑法範圍內,實施正當防衞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觀意識推動,實施正當防衞的主要前提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民法意義的正當防衞,其主旨是對公民簡單防衞權的肯定,而刑法意義的正當防衞,則是國家對於公民所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的判定,由此決定在判定防衞行為是否合法,也是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運用的本質區別。

4.明確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確定防衞行為是否防衞過當是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其時間成本也較高。相反在民法中卻不同,正當防衞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是允許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衞權只要在民法規定範圍內,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解決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穩定。由此可見,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在減少糾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衞是人們生活中十分常見的行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文章中筆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間的必然聯繫,隨後就其在構成要素之間的不同進行了研究,最後在正當防衞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正當防衞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兩個方面闡述了正當防衞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希望以此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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