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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駕肇事的刑法責任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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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當前我國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對於醉酒駕駛的刑法歸責問題也有了進一步完善,醉酒駕駛所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比較大,必須要通過法律的手段記憶解決,只有在法律的完善下才能對酒駕肇事刑法歸責問題更加合理的處理。基於此,本文主要就酒駕肇事罪設置的必要性及入刑的問題加以詳細分析,然後就酒駕肇事的刑法性質和立法構想進行探究,希望能夠通過此次理論研究對酒駕肇事的刑法歸責問題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於酒駕肇事的刑法責任探析論文

一、引言

我國的人數不斷增長下,車輛的廣泛使用也使得交通事故的發生案件不斷增多,酒後駕車的現象比較突出,對社會的穩定就造成了嚴重後果。隨着醉酒駕車造成的事故頻發,所以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要想將這一社會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在立法上進行管制就比較關鍵,所以加強酒駕肇事的刑法立法的理論研究就有着實質性意義。

二、酒駕肇事罪設置的必要性及入刑的問題分析

(一)酒駕肇事罪設置的必要性分析

我國近些年的酒駕肇事事件的發生率較高,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比較深遠,為能夠充分的對這一社會問題得以遏制,從法律層面進行設置相關罪行就比較必要。將酒駕如醉有着其必要性,主要是由於當前的交通安全形勢比較嚴峻,我國在經濟發展背景下,汽車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所以這就使得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率也有了增這其中的酒後駕駛以及醉酒駕駛等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在諸多的交通安全事故發生背景下,加強在法律層面的完善就比較關鍵[1]。

為能有效預防醉酒駕駛犯罪事件的發生,以及對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得以維護,就要在相關法律上進行修改,加重酒駕肇事的處罰力度。由於醉酒駕駛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比較大,對公民的生命財產權益造成的巨大威脅,所以這也需要將酒駕肇事罪作為重要的入罪處罰,從而預防醉駕安全事件的頻發。

(二)酒駕肇事罪設置的入刑的問題分析

對酒駕肇事罪的設置入刑過程中,還有一些方面的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立法過程中還存有保障人權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化,法律需要進一步對醉酒駕駛犯罪的打擊處置的程序進行規範,而在實際過程中比較容易出現對人權適當保護忽視的問題。

從現實中所遇到的問題來看,什麼情況下能夠攔車要求臨檢,在行為人方面有沒有權利拒絕酒精的檢測等等[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並沒有對拒絕酒精檢測行為人實施責任規定,這些方面就是立法層面的不足問題。

再者,酒駕肇事罪的一律入刑還有着適用困難的問題,國家方面雖然有調整醉酒駕駛犯罪的法律法規,但對醉駕上路的高發態勢還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醉駕酌情不入刑會和這一罪的理論相互背馳。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中方面也有着一些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執法效果方面需要進一步改善,還有是認定醉駕的證據上唯一。

還有是法院的裁判當中也有着一些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刑法修正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的規定,在銜接上存在着一定困難。

另外,從我國的刑法當中的規定來看,如果對醉酒駕駛致人傷亡犯罪都認定為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施處罰,從另一方面就會帶來諸多問題。如醉酒駕駛沒有肇事的以及肇事但並無造成人員傷亡等就不能定罪。而醉酒駕駛造成人身傷亡即便是造成一人重傷就按照規定判處十年以上徒刑或是無期徒刑、死刑等,這兩者所存在的差距就相對比較大,這對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是不相符合的[3]。針對種種問題,就要能夠充分的重視,根據實際進行研究分析,從而找到真正適當的解決方案

三、酒駕肇事的刑法性質和立法構想探究

(一)酒駕肇事的刑法性質分析

從酒駕肇事的刑法性質層面分析來看,酒後駕車這一行為是發生在公眾都要使用的公共道路上,而交通工具都有着高速型,所以酒後肇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就是對不特定人生命財產的威脅,所以在侵犯的對象上是不確定的。這一過程中犯罪的客體就有着中大型,設立這一罪也是對刑法的重大法益的充分保護。還有是犯罪客體所遭受的侵害範圍方面有着不確定性。

從客觀角度來説,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輛是處在醉酒狀態的,對自身的駕駛行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並且對正常行車的`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護,對具體的侵害以及危險的防止是立法的動機[4]。在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醉駕是故意狀態,從申領駕照時起就知道不能酒後駕駛,並且也知道酒後駕駛的危害,在這一狀態下來駕駛車輛就如同謀殺。再者從犯罪主體的角度來説,對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堅持行為和責任同在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兩者在同在時才能是行為人主觀意志的體現。

(二)酒駕肇事的刑法立法構想探究

第一,對酒駕肇事刑法立法完善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研究,並要能夠結合具體的情況加以實施。首先要能夠對犯罪主體層面的法律規定加以完善,從我國刑法中的規定來看對教唆他人犯罪的要按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加以處罰。而對醉酒駕駛的打擊力度加強的角度來説,對勸酒的人應當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例如在明知醉酒駕車人駕車沒有履行勸阻的義務使得醉酒駕駛造成事故的發生,認定為是危險駕駛罪的不作為是幫助犯,如果在勸酒的方式上超過了善意的就要按照民法依照着侵權規定論處。

第二,要能適當的將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進行提升,然後完善刑罰的設置,我國在當前的刑法上對交通肇事刑罰的設置還相對較輕。所以為能夠有效威懾導致交通事故醉駕行為,就要考慮將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加以提升,而在刑種的配置方面也要考慮設置罰金刑,以及增設禁駕期以及終身禁駕資格刑等。對於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間接故意,就要能夠結合當時具體的案件事實分析。

第三,對刑法的設定過程中不僅要對法益免受實際侵害進行保護,同時也要能夠對重要法益免受侵害威脅加強保護。而公共安全就是這樣的法益,其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以及財產安全等。

為能夠從源頭打擊醉駕的行為,要進一步加強對酒後駕駛罪的出發力度,在這一方面可借鑑國外一些先進經驗,在法律教育作用起不到良好效果的時候就要將懲戒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將強制措施進行合理化的應用,對強制措施的運用需要增加公檢法機關的配合,在具體實施中要保證醉駕案件處理的銜接流暢性[5]。

第四,可根據醉駕的危害程度進行明確規定相應刑罰,對醉駕犯罪通過拘役後果只能是拘留所人滿為患,而如果是擔心拘留所無法對這些違法行為人無法容納,並採用處罰金的方法就會使得刑法的權威性大大受損。所以這就需要結合醉駕的危害程度來進行規定明確化的刑罰。要能在保障對犯罪行為得到有效打擊的基礎上減少拘留所的壓力,應當通過緩刑以及酌情不起訴的方法,然後輔以罰金處罰等。如果是由於經濟原因不能保證金錢償付的就可通過自身勞動加以彌補。另外,在執法的層面也要能夠將出警查處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要能夠對民警執法中的權益加強維護。而從司法層面就要能對醉駕行為實施分層處理。

四、結語

總而言之,對於醉駕入刑的問題要能理性的看待,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然後結合實際的情況提出合理的建議,刑法是對醉駕事故發生加以預防的重要工具,在當前的社會發展過程中,要能充分重視這一方面內容。

只有保障刑法設定的科學合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社會的治安,保障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此次主要是從醉酒駕駛肇事入罪的必要性以及問題等進行了分析,最後提出了幾點合理化建議,希望對實際操作起到一定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