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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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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讀書筆記【一】

刑法的讀書筆記

最近閲讀了《漢書刑法志》的前半部分,本文針對已閲讀部分談談自己的想法。《漢書刑法志》是中國封建社會第一部敍述刑法制度發展史的專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輔”的觀點,評述了夏商周以來法制及其變革的功過得失。《漢書刑法志》的前半部分首先對夏商周、春秋戰國以及秦朝的法治變革進行了闡述,並未詳盡闡述作者自己的觀點,但從作者舉例時引用的一些文獻中,依然能看出其重禮輕刑、輕視法律的思想。

文章開篇兩段對中國中國古代刑法的產生的原由進行了説明,“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上身卓然先行敬讓博愛之德者,眾人説而從之”,“聖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禮作教,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也”。可以看出,統治者在法與禮制的產生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之後三至六段作者以兵刑不分的觀點,闡述了春秋戰國到西漢的刑法的發展過程,由於作者把用兵當做行“行大刑”,所以作者説用兵其實就是闡述刑法的發展狀況,但作者秉承仁義用兵(刑)為上,文武(禮治與法治)相配為立法治國的原則,“治其賦兵教以禮誼之謂也”,“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而窮武極詐,濫用刑法則是下策。作者在第七段提出了自己“德主刑輔”的觀點,“文德者,帝王之利器也;威武者,文德之輔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則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則威之所制者廣”。後面幾段主要結合“刑新邦用輕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亂邦用重典”的觀點,引用西漢以前的一些例證來説明法制對治國理政的負面作用。以上就是我目前所閲讀部分的主要內容,下面來談談我的感想

《漢書》的作者班固生活在東漢時期,當時儒家思想已經取得了在思想界的統治地位。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治國理政思想得到了漢武帝的推崇,將其作為西漢的主流統治思想,並作為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班固作為東漢學者,自然尊崇儒家思想。應該看到的是,西漢以後的儒學已經不是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孟子所單純信奉的儒家思想,它根本的目的是為了迎合統治階級的需要,以儒家為基礎,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學派的一個“大雜燴”的思想體系。尤其是融合了法家的思想,相信當時漢朝的學者也是看到了法家思想在維護統一多民族國家中所能夠發揮的作用。同時,從作者筆下也可以看出,他主張的是“德主刑輔”的觀點,對“刑”與“禮”的地位有着明確的劃分,強調“本末有序”,堅持“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法律在當時只是被看作輔助禮制的工具。同時,我想到了漢朝時重要的一個斷案制度——春秋決獄,即在斷案的時候依據儒家經典、春秋大義進行裁決,在審判案件的時候考慮行為人的內心動機,“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可見,法律在當時的司法背景下只是禮制的“輔助者”,禮制對法律的施行有着指導作用,只有在禮制的指導下,法律才能更好地發揮它的作用。同時,作者其實是一種兵刑不分的觀點,將軍事制度看成一種“刑法”,謂之“大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講述了遠古及夏、商、周以兵定天下,以文德教導百姓及編制軍隊,立武治國的歷史。

但是,作者主張“德主刑輔”的思想的同時,沒有很好的處理法律的地位以及沒有正確認識法家思想,作者這方面的觀點,我不敢苟同。首先,作者兵刑不分的論述方式有失偏頗。對外用兵屬於一國的“外交”範疇,而一國的法律則屬於“內政”問題。當今法學界有關於法律“屬地效力”的界分,相信在當時秦國的法律也不會對齊國的人民產生約束力。所以法律根本上屬於一國的“內政”問題,只對其管轄下的人民有普遍約束力,不能與對外用兵混為一談。作者將對外用兵作為用兵刑合一的思想對其觀點進行論述,其所引用的範例也多是涉及軍事用兵方面的例子,卻沒有更多地引用涉及“內政”方面的例子,其論點的説服力上打了折扣。其次,作者沒有很好的認識法家思想的精髓。法家強調君主制定良好的法律治理國家並嚴格執行,強調君主治理國家要將法、術、勢三者有機結合。作者引用的吳起、商鞅等例子,將這些法家學者看成了“狡詐之士”,只看到了他們破壞了“禮制”,“上勢利而貴變詐,施於混嫚之國,君臣有間,上下離心,政謀不良,故可變而詐也”。而沒有看到“術治”在治理國家、維護君主權威中所發揮的作用。對於“法治”,作者在叔向與子產的對話中也沒有很好地看待其作用,同樣只看到了“法治”對禮制的破壞,而沒有對“法治”在治國理政 中的作用進行分析,並引用聖人孔子的話來反對子產“鑄刑書”的行為。另外,更為偏頗的是,作者錯誤地將法家思想看成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在第十一段中,對秦國商鞅變法到秦朝重刑治國進行了簡要説明,體現出了法家思想造成秦朝滅亡的觀點。我認為,應該正確區分法家思想在秦國時期與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秦王朝後所發揮的不同作用。在戰國時期,秦國任用商鞅變法,“燔詩書而明法令”,獎勵耕戰,維護君主的無上權威,使秦國迅速成為了當時的強國,為之後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可以説,在這一階段,法家思想是發揮了積極作用,這一點已經得到了學界的共識。然而,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雖然表面上還是遵循法家的思想,但是實際上已經背離了法家的思想宗旨,更多是一種極端的國家主義,同時也沒有根據統一全國後社會狀況的變化相應的修改其法律,違背了法家早期思想家倡導的“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的思想。同時,到了秦二世時期所實行的嚴刑峻法已經背離了法家所倡導的“以刑去刑”的'精神以及重刑主義的要求,完全變成了一種裸裸的國家恐怖主義。因此,秦朝由於嚴刑峻法不得人心而被推翻不假,但是,認為是法家思想造成了秦朝的滅亡,這種看法是有失偏頗的。

當然,漢書作為官方編著的史書,必然要打上時代的烙印,折射出統治者的意志,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江山穩固。因此,必然要為自己政權的合法性找出一個論點,所以,在思想領域批判法家、尊崇儒家,把秦朝滅亡的原因歸結為法家思想的錯誤也就不難理解了。畢竟,歷史歷來都是由取得江山的人來書寫的。

刑法讀書筆記【二】

用是規則的生命,執行是法律的目標與果實,更是法律的確證。

得以執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造法易,執法難。

因為很多人不勤於解釋法律而善於批評法律,不僅背棄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權威。

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而是法學研究的對象;法律不應受裁判,而應是裁判的準則。

我並不絕對主張惡法亦法,但也不贊成非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主張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隨意批判法律,不要隨意主張修改法律,而應當對法律進行合理的解釋,將“不理想”的法律條文解釋為合理的法律規定

裁判者只有適用法律的職務,卻沒有批評法律的權能。裁判者只能説出法律是怎樣怎樣,卻不能主張法律應該是怎樣怎樣。

在過去的10多年裏,刑法學實際上演變為刑事立法學,而不是刑法解釋學。

惡法亦法(Dura lex, sed lex):該格言中的Dura lex能否譯為“惡法”還值得研究,因為拉丁語dura中的基本含義是粗略、粗糙、僵硬。日本不少學者取其僵硬的含義,將該格言釋為“峻法亦法”。

要曉得法律的良不良,是法律的改造問題,並不是法律的適用問題。

法律中的定義都是危險的。

難以下定義時,法律不規定正確的定義,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極度的確定性破壞確定性本身。

法律訓練的很大部分,特別是在精英法學院裏,就是研究法律的不確定性。

極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受到非難,因為越精密的刑法漏洞越多。

法律必須簡潔以便更容易掌握。

法律有時入睡,但絕不死亡。

在所有的符號中,語言符號是最重要,最複雜的一種。

由此看來,法學者研究法律是,一方面要有寬廣胸懷,胸懷造就法學家;另一方面要進行合理解釋,“解釋是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因素”。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我們直接把握的不是人的內在的,隱祕的靈魂,而是通過語言表達出來的思想和理性。

我們必須尊重本文,而不是實際生活中的作者本人。

法律家要努力探究的意志,是“盡在法律種體現的國家意志。不是法律起草人的意志。”

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實。

自從有刑法存在,國家代替受害人實行報復時開始,國家就承擔着雙重責任;正如國家在採取任何行為是,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 報復。現在刑法同樣不只反對犯罪人,也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於設立國家刑法權力,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力。

同時代的解釋是最好的解釋,而且在法律上最有力。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好的習慣比法律更有價值。

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思想與心理強制説,是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理論淵源,但是,僅具有沿革的意義。現在,國外刑法理論並不認為它們是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理論基礎。

薩維尼:在尊重文化和民族歷史的旗號下,反對自然法理論。認為自然法是一個不足為據的先天假設。

心理強制説:行為人實施犯罪是基於愉快與痛苦等比較。

德國的耶林: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前有一種僥倖心理,以為犯罪後不會被發現、可以逃避刑法處罰。

期待不處罰是最大的誘因,不處罰給予實施犯罪以不斷的誘惑、期待不處罰給予實施犯罪以不斷的誘惑。

當然,耶林的觀點也過於絕對,因為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給予偶然。

犯罪是對法的侵害、是對法的否定,刑法是對犯罪的否定。

在黑格爾看來,刑罰不是施加惡害於犯人的東西,而是尊重犯人理性的東西;刑法不是單純的同害報復,而應是具有“與侵害的價值相應的等價性”。

儘管學者們都認為費爾巴哈是最先從刑法上提出罪刑法定原則的,也正是在此意義上稱他為近代刑法學之父,但是幾乎沒有人贊成他的心理強制説。

國外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

西塞羅:“我們都是法律的奴隸。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是自由的。如果沒有法律所強加的限制,每一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結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毀滅。”

洛克:“法律按起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説是限制還不如説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國民的安寧是最高的法律。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會細瑣之事:刑法的謙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