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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角度上看待環境治理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9.47K

當前我國環境形式越來越嚴峻,人們逐漸把眼光從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如何保護環境,筆者認為必須藉助刑法來進行規範,可以增加環境污染犯罪危險犯罪名,完善環境監管失職罪,利用刑法的威懾力來給人們以警示作用。

從刑法角度上看待環境治理論文

一、通過刑法來治理環境的必要性

隨着我國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邁上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峯。但是,隨之付出的代價就是我國環境急劇的惡化。近年來,環境污染已經到達了危害人們生活的地步,無論是政府還是民眾都希望能改善環境。在這裏本文認為,要改善環境首先要預防環境污染。

要預防環境污染必須要通過刑法來展開,這是由刑法自身的特點決定的。第一、當前我國雖然制定了一些有關保護環境的行政法規,但是這個行政法規的實施不僅沒有起到作用,反而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接觸刑法中最為嚴厲的強制力來解決,這樣會對破壞環境的犯罪分子造成威懾作用,從而根本上保護了環境;第二、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已經到達民眾可以忍受的底線了,如果在任其發展,對於社會穩定,國家治理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解決環境問題迫在眉睫。從刑法來保護環境恰恰是最正確的選擇,刑法是我國法律中的底線法,在當前趨勢下,用刑法是符合大眾和國家需求的。

二、環境污染犯罪立法體例的改革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法律條文是放在刑法第六章“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對於這個設定,筆者認為是不合適的,因為在我國刑法訂立初期,我國的環境污染情況並不是很嚴重,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現在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甚至已經危機到全體人民健康的地步了。這時再把環境污染犯罪放在第六章中是不合適的,一方面不能顯示出來治理環境污染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對於懲治環境污染的犯罪不能起到一種實質性的效果。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想要對我國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改革就必須要對我們刑法中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進行改動。

對於如何設置環境污染犯罪的法條,我國學術界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觀點。即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鑑國外法中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比如在巴西,對於環境污染犯罪進行了一個獨立的制定,這是獨立於刑法之外的,足可以顯示出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重視性。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可以把環境污染犯罪放在刑法中去,單獨設立一個章節進行規定。①對於這兩種觀點,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以及我國刑法的發展歷史狀況來看,對於單獨訂立的特別法往往都是一種為了適應我國需求暫時性的過渡性法律,其最終結果都是併入了刑法典中去。而且縱觀世界其他各國的法律,大部分國家並沒有把環境污染犯罪作為了一個單獨的特別法進行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把環境污染犯罪放在我國刑法典中去,與其他十類犯罪並列制定。這樣既可以顯示出環境污染犯罪的`重要性,又可以以刑法的強制力的威懾力給予環境污染犯罪最強烈的打擊。

三、通過刑法治理環境的具體內容

雖然當前我國刑法對於環境污染犯罪有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仍然有不足之處,因此筆者在這裏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議,要求完善刑法治理環境污染的法規。

(一)增加環境污染犯罪危險犯

在刑法學界中,有種觀點認為可以在刑法中增加環境污染危險犯,也就是説假如一個人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時,我們就可以用這個罪名來懲罰他。對於這個罪名的刑法適用,筆者認為是當前我國最緊迫需要的,最符合法律依據的,其作用將主要通過以下三點來説明。

第一、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而不是懲戒犯罪,增加污染環境犯罪危險犯這個罪名,可以從根本上對想犯罪的人給予一種心理的威懾力,使其自覺的放棄犯罪的想法或者是主動阻止犯罪的進行。這樣就與刑法的根本目的相一致,把犯罪消除在苗頭,防範於未然;②第二、增加污染環境犯罪危險犯這個罪名,可以讓我們在打擊犯罪的時候更加佔據積極主動的位置。即當犯罪發生在進行階段,只要公安機關進行了查明,就可以採取行動進行制止和抓捕,從而避免了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惡化,從最大程度上使環境得到保護。可以説這個罪名的設立,對於當前我國環境的防範和治理是有着巨大作用的,它讓我們整個法律對於環境的保護充滿活力;第三、增加污染環境犯罪危險犯這個罪名是當前我國刑法治理環境所必須要求的。最近十幾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時越來越嚴重,人民逐漸的認識到環境污染的巨大危害性,但是縱觀我們對於環境污染的懲罰結果往往都不是很讓人民滿意。究其原因,是我國刑法對於環境污染的懲罰缺少實質性的內容,從而在判決污染環境時往往沒有一定法律條文的支持。因此,對於我們現狀來説,增加這個罪名是符合廣大人民呼聲和國家長治久安需要的。

(二)完善環境監管失職罪

在我國當年刑法中雖然有環境監管失職罪這個條文,但是立法者卻對這個條文做了很多的限制。如要構成本罪的基本條件是必須要造成重大的需環境污染事故,並且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這樣的規定對於我國國家工作者進行環境監管是非常的不利的。而且,在我國有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追求政績,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如果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必須要造成重大的環境污染,並且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才可以追究工作者的責任,這明顯是跟我國現在民眾的需求、國家的治理是不符合的。

如果要增設污染環境犯罪危險犯,就必須完善環境監管失職罪。這與憲法中的公平正義理念是相符的,同時也是避免了在實施過程中首尾不能相顧的情形出現。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來説,只要其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就從根本上對其產生一種威懾的作用,會讓其主動的來保護環境,避免污染情況的出現。

四、結語

當前我國正面臨這從所未有的環境污染危機,如果不認真處理,這對我國民眾安全、國家治理、社會穩定都是有害的。因此我們要重視起來,用法律的底線法——刑法來治理環境污染,從而從根本上預防環境污染,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