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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13篇)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75W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1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校園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全員參與、依法管理、文明服務、保證暢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乘人員、行人等,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來校的校外單位及校外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和停車場(位)等規劃建設,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決定交通安全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保衞處是負責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統籌做好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

(三)監督指導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四)處理校園交通違章行為,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校園交通安全事故。

(五)審核、發放機動車電子通道出入卡。

(六)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方面對外協調聯繫。

(七)開展對進入校園車輛和人員的交通服務活動。

(八)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整改校園交通安全隱患。

(九)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安裝、場地建設及維護。

(十)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第六條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相關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師生員工、聘任人員及有關外來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對與本單位有關、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外來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衞處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宣傳、學生工作等部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七條進入校園人員有自覺學習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義務。學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對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三章校園道路管理

第八條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佔道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佔用校園道路或有其他妨礙校園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未經校園基本建設處和保衞處批准不得佔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經批准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誌,必要時應當設立隔斷和指派安全員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

第十條未經保衞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損壞交通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已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通行”的原則。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安排或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衞處可實行道路臨時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進出校門經道閘門禁管理系統驗證、拍照後出入,一車一杆。機動車駛入校園,須減速慢行,服從管理。

第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須按照規定限時、限速行駛,人員密集區域及狹窄道路應慢速、謹慎駕駛,嚴禁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

第十五條出租車等無關社會車輛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經許可同意,方能進入校園。獲准進入校園的工程施工及貨運車輛,應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線安全行駛,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條禁止無牌無證摩托車、三輪車(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力車)進入校園。因工作需要,確需三輪摩托車進入校園的,須相關單位出具證明、保衞處審批,方可進入校園並按照規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

第十七條校園道路機動車限速30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禁止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第十八條校園道路禁止學駕機動車或無證駕車、飆車、試剎車等違法或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向校外運輸物品的車輛,必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證明,經門衞登記、准許後,方可駛離校園。

第二十條裝載危險化學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輛及超大、超重貨物運輸車輛,須由相關單位提前申請、制定方案,經保衞處核准後嚴格按方案規定時間、路線等要求在校園通行。

第五章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行人在校園內通行,應自覺遵守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園,應主動配合完成查驗有效證件、登記信息。對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執勤人員有權拒絕進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非機動車騎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行走,必須由監護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或看管。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和行人嚴禁在校園內有以下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輪板等;

(二)在車道內坐卧、停留、嬉鬧等;

(三)追車、拋物擊車、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四)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脱把騎車;

(五)未經批准佔用道路舉辦活動,或者舉辦活動佔用道路;

(六)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服從學校車輛停放管理,在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場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車輛,禁止在校園人行道、教學核心區、樓寓出入口、車輛和人員密集區通道以及有明確禁停標誌的道路和區域停泊車輛。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本建築物門前及周邊範圍車輛停放管理,保衞處定期指導、督查車輛停放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大型活動和重要工作,由保衞處根據需要劃定臨時停車地點,指揮停放管理、實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主辦的相關活動的外來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由主辦單位負責。需要保衞處協助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保衞處。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八條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好事故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進行救助,撥打110報警,同時向保衞處值班電話xxxxxx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條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衞處應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並按規定程序妥善處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急救車未到達之前通知校醫院派醫務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二)對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並及時向學校報告。

(三)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應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警處理。

第八章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學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累計記分管理,記分週期為自然年。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保衞處根據記分,按照本規定給予當事人和單位相應的教育、處理或由保衞處提請學校依據相關規定予以當事人和單位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一條車輛違反本規定通行、停放的,保衞處可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曝光、校內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擅自封閉、佔用校園道路的,保衞處責令當事人或當事單位立即糾正,並有權將有關車輛、物品進行牽引、搬離現場,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肇事者承擔。如不配合,情節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三條佔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報校園基本建設處、保衞處批准,未在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誌,未指派安全員現場進行交通疏導,保衞處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如不配合,情節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四條在禁止區域停泊車輛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不服從管理、情節嚴重的,保衞處有權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等措施,並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五條建築物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未盡到本建築物門前範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責任的;主辦單位組織相關活動或對外出租活動場所未盡車輛管理責任的,每發生一起,記相關單位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

第三十六條不配合道路臨時交通管制的單位、車輛、人員,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七條無相關手續強闖校門、故意停車堵門的車輛禁止進入校園,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造成設施設備毀壞的,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構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限時、限速規定;車輛在校園道路上有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機動車沒有主動文明禮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標識,有不安全、不文明駕駛機動車、騎駕非機動車行為;經同意進入校園的三輪車,未按照規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情節較重,經教育不聽者,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九條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或有無證駕車、酒後駕車、飆車、試剎車等行為,一經發現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記9分。

第四十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時速達到35-40公里的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時速達到41-45公里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時速達46-59公里以的,一次記6分;時速達60(含)以上的,一次記9分。

第四十一條學校建立交通違規校內定期通報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交通違規記分超過3分的校內人員、車輛及其所在處級單位予以公開通報。交通違規超過3分的社會車輛,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校園。

第四十二條自第一次記分開始,一年內交通違規記分達到9分的校內人員,由保衞處報請學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三條保衞處按照自然年對各單位交通違規行為進行統計彙總,單位及單位師生員工、相關人員交通違規記分每達到3分,在學校內設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安全工作考核中扣除1分,直到扣完為止。交通違規記分未達到3分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由保衞處負責解釋。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昌航空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和行人,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及來校的人員和車輛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所有車輛和人員,都應當提高交通安全觀念,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進出校園均應服從學校執勤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第四條保衞處是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執行部門,負責對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駛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校內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一切車輛均應做到“車讓人”,優先讓行人通行。

第六條全校各單位(部門)都有責任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和停車秩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所屬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提前徵得後勤基建規劃部門的同意,並報保衞處備案。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在校園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保衞處可以規劃設計停車泊位,後勤管理(基建)處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根據學校工作需要,保衞處有權對校內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章機動車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公用的機動車、教職工及其配偶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向學校保衞處進行登記並辦理《機動車免費通行證》。

第十三條進校辦理公務的外來機動車,由相關單位按規定提供由保衞處統一製作的《公務通行卡》,免費通行。

第十四條在學校從事經營、務工或租住在校園內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向學校保衞處進行登記並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機動車通行證》,憑證進入校園。

第十五條除軍隊、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種車輛外,其它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經許可進入的應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並主動接受門衞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十七條駐校基建工程隊用於施工的機動車,由後勤管理(基建)處向保衞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嚴格遵守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行駛,並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邊行駛。非機動車不得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道路時應注意兩邊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十九條行人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時應當走人行道,在未設人行道路段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羣結隊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橫過道路或經過十字路口時應注意兩側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二十條非機動車輛不準亂停、亂放,應當有序地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

第二十一條保衞處負責非機動車(含共享單車)停放點、停車棚的規劃,後勤管理(基建)處負責設計、建設和維修。

第五章通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嚴格按照校內交通標識、標線、交通信號燈的提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遵規停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校園內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為30公里/小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先的原則通行。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緩慢通行,根據管理需要保衞處有權規定車輛進出校門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校園內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禁止機動車逆向、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禁止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後駕車;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套牌)、報廢、噪聲過大、廢氣排放超標以及車身嚴重髒亂的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未經保衞處許可,不得佔用道路從事各類活動。

第六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各單位門前停車秩序包乾負責制,學校將校園內所有樓棟的門口空地、綠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劃片到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維護其日常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後,應按照停車指示、標誌有序停放在車位內,確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嚴禁車輛停放在學校嚴管路段(車位除外)、人行道和綠化草地。遇有執勤人員現場管理時,應當聽從指揮。

第二十八條校內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車輛進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衞處報備,並負責維護好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條非機動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停車點內,不得亂停亂放,校園所有樓棟內的通道嚴禁停放非機動車。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各類車輛,保衞處有權採取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校內曝光、清障拖車等措施,並可以根據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者,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凡擅自佔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後不予立即糾正的車輛及物品,保衞處取證完畢後,可將有關車輛、物品搬移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不採取現場安全措施的,保衞處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後勤管理處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並及時撥打122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學校保衞處。

第三十四條保衞處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搶救傷員、維持現場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是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儘快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不得妨礙交通。

第三十六條在校園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衞處負責解釋。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發佈相關規定,結合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範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和學生生活區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範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於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的《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並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性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性能完好,並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脱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並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並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並參照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4

一、學校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二、積極配合交警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及時溝通交通管理信息。

三、負責聘請校外交通安全輔導員,每學年新生入學要進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識講座。

四、每學年進行兩次有關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每學期要有班主任組織有關交通安全主題班隊會。

五、開闢有關交通安全知識櫥窗和永久性宣傳標語,利用廣播、黑板宣傳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使每一個學生都知道《交通安全須知》的內容。

六、加強對學生自行車行駛管理和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意識,掌握道路交通指示標的作用和含義。

七、學生集體外出時實行隊列化,乘車遠行時必須上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

八、組織安排校園交通安全執勤崗,維持校門口及附近丁字路口的交通秩序。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5

交通安全是學校的重要安全隱患之一。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增強師生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訂以下制度:

1、不得乘坐農用車、貨車、拖拉機、無牌無照車超載車,不扒車、追車,不擊打車。

2、公路行走靠右行,不在公路上打鬧玩耍,橫過公路,注意來往車輛。

3、騎車要注意車速,不騎飛車、不丟把、不搶道、不帶人,靠右行走,學生不準騎摩托車。

4、星期五下午放學回家時,要在學校規定的地點集合、整隊出校,乘坐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5、放學要排隊靠右行。及時回家,不得在路上追逐、打鬧,不得並排行走。

6、嚴禁在火車道上玩耍;嚴禁在火車軌上放物、打火車;嚴禁沿火車道行走;嚴禁在火車大橋上扶欄下望。

7、冬季嚴禁在公路和危險場地、交通要道、繁華地帶滑冰和打雪仗。

8、下大雨或暴雨時,不能上學或回家,不能強渡洪水,不能走陡峭的山路或有滑坡體的路段,要有家長接送。

9、上學、放學要結伴而行,互相關心,互相幫助,走讀生早上不能過早到校,晚上放學要及時回家,遇到壞人,要勇敢、沉着,不能強鬥,要智鬥,並及時報告大人保護和報警。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6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校所有車輛一律憑“柳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園。

(二)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柳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門衞管理制度》,憑有效證件,經登記後進入校園。

(三)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説明,經門衞執勤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區。

(四)在校內舉辦較大規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單位提前與保衞處聯繫,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時保衞處可組織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五)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六)機動車(含電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笛。

(七)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助力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後駕車;嚴禁逆向行駛;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八)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衞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憑部門或主人出示證明,經門衞查驗、登記後放行。

(九)根據維護校園教學秩序和方便車輛“就近”停放的原則,由保衞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停車位並負責檢查。

(十)機動車進入校園後須服從值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

(十一)確需在校園內過夜的機動車輛,應徵得保衞部門同意,按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十二)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7

根據有關交通法規,為切實保障師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強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機制

1.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結合每一次大型集體活動,對學校師生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安全防範,提高師生員工安全自救自護能力。

2.建立健全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機制:

(1)成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全領導小組由學校校長親自掛帥,分管領導是學校安全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訂學校的安全預案;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責任人,具體負責落實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

(2)建立學校交通安全事故申報制度。當師生髮現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傷亡事故時,應按學校《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

(3)建立和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實行校領導、中層幹部、班主任三級交通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層層把關。

(二)、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1.車輛、行人進出校園必須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內騎車,自行車進出校園須推車慢行,禮讓行人,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3.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儘量靠邊走,不在馬路上打鬧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時注意力要集中,還要注意腳下的沙井蓋。

4.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5.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8

一、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每週至少1次,讓學生詳細瞭解交通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明確職責,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有師生值勤,疏導交通,並做好值班記錄。

三、建立並落實學生上學、放學門口巡查制度。由學校值班領導帶隊,在學校門口附近疏導車輛,安排學生會執勤學生在上學、放學路上,對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各班級、各處室建立有效的學生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監督、反饋機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加強家校聯繫。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飆車”、“飛車”;不準多車並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待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髮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送醫院搶救,並及時上報。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9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校園環境的整潔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摩托汽車、自行車、助動車、電瓶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週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考核通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衞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在指定區域內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衞、值日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並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衞應在場指揮車輛定點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時要高度警惕,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0

1.切實抓好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把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學校要建立上下學導護制度,並將其落實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學校要反覆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定期邀請交警到學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講。

5.學校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學、放學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6.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規範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15公里/小時,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徵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並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填寫好安全台賬。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1

為加強校內交通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內,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部門同意、登記後方可進入。

二、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都必須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和本規定。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門衞執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門衞檢查;禁止學生在校內騎自行車。

四、各種車輛進入校園,須按規定路線、速度行駛;機動車進入校園後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嚴禁鳴笛,嚴禁超速。

五、各種車輛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經允許過夜停放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六、校園內嚴禁學車、練車、無證駕駛、酒後駕駛。

七、機動車輛出門要自覺接受檢查,對載有貨物的車輛要履行手續後方可放行。

八、舉辦校內大型活動,應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活動場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九、如遇校內施工,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十、不允許學生乘坐無牌、無證、無營運手續、農用車輛及技術狀況不好的機動車輛。

十一、對違反以上規定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1、學校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到學校日常工作中,長抓不懈,,抓緊抓實;要把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年度各年級、班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內容,一併進行考核。

2、安全領導小組要將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教育納入學校普法的重要內容,採取有效措施,有計劃的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師生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3、學校在校園內刷寫醒目的交通安全標語、口號、警句和印發資料及致家長信,並使用櫥窗、宣傳欄,營造濃厚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氛圍。

4、經常使用活動室、校園網絡、黑板、廣播等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5、要將交通安全內容納入教學計劃,並編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讓交通知識進入千家萬户。

6、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課和"安全教育月"的時間,每學期上交通安全專題課5---10節,並備有必要的學習、宣傳教育資料,宣傳教育內容通俗易懂、寓教於樂;還要積極主動聯繫公安、交管等職能部門,每學期深入學校開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7、門衞護校人員要負責清理掉校門口妨礙學生通行的違章佔道行為;要將校內自行車擺放有序;要在學生上學、放學交通高峯期站在校門口督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組織好學生安全通過馬路。

8、學校接送師生通勤車或接送師生參加活動使用的車輛,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租、借使用相關手續不全、駕駛員或車況不合格的車輛。

9、學校禁止私人和其他單位的車輛加掛學校通勤車名牌。

10、學校禁止不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的車輛進入校園;經批准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要按指定路線慢行;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技術。

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3

一、為確保師生在校內外的人生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切實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做到教育“常規化、細實化”。

三、校外行走嚴格遵循道路交通規則;做到路上不玩耍、不追逐、不打鬧;按時上、下學;發生意外及時求助,同學間要互相幫助。

四、校內不準追逐,上下樓梯靠右行走;做到不跑、不擠、不推、不搶,按次序行走。

五、年齡不滿十二週歲不準騎車,家校路程不超過1000米不準騎車。

六、定期檢修保養車輛,確保騎車安全。

七、校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入校門後一律下車推行,到指定位置停放,擺放整齊有序。

八、進出學校的汽車必須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每小時;上下學時禁止車輛通行;校內禁止按喇叭;車輛到指定車位停放。

九、定期進行學生上下學出行情況調查,杜絕乘坐“黑車”現象。

十、每位教師要做好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