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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51W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淄博市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協調、協助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學校也必需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着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督促學校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範措施,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

第十一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範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佈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範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按照操作規範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採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及學校。

第十三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後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儘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儘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瞭解途經的橋樑、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校可以採取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市教育局備案,可以利用週末、節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遇有惡劣天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事件,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淄博市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教育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生交通突發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