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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精選4篇)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16W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精選4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精選4篇)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1

根據國家教委發佈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校師生員工以及來我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的師生員工,應持有本校的工作證、學生證或學校發放的其它有效證、章進入學校。

第三條:學校招用的臨時工和校內的暫住人員,進校後應立即到保衞處登記,辦理暫住證和臨時出入證,並交納證件成本費和抵押金,憑證進入學校。

第四條:國內新聞記者來我校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並事先徵得學校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進入學校採訪。

第五條:外籍人員來我校進行公務、業務、採訪活動,須持省、市有關部門的批件,經外事部門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園,在外事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活動。

第六條:外來人員進入本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學校的校園管理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應向學校保衞部門報告,由校保衞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條:學生不得在學生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特殊情況須留宿校外人員的,應當事先報請舍務管理部門批准。學生公寓內嚴禁留宿異性。違反以上規定的,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權責令留宿人員離開學生宿舍,並視其情節報保衞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理。

第八條:嚴禁在校園內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它干擾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學校工作人員進行侮辱和誣陷,不得隨意到工作人員的辦公室或宿舍內進行糾纏,不得干擾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制止,學校保衞處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並對已經造成後果的,由保衞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人事部門或學生部門也要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條:不準在公寓區、教學區進行妨礙正常生活及教學秩序的文體活動。不得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寫、亂刻、亂貼、亂畫;不得損壞花草樹木;不得損壞公私財物。

第十一條: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宣傳部或保衞處同意。對於張貼、散發違揹我國法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未經批准,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不得擅自設置和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保衞處有權令其拆除和取締;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由後勤管理處組織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十三條:師生員工和羣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需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准,學生需報請校團委或學生處批准。申請中應註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責任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並報保衞處備案。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四條: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違反以上規定的,學校保衞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學校須經門衞同意,並進行登記。車輛進校後,應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不準鳴笛。入校車輛一般不準在校內過夜,確需過夜的,需經保衞處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機動車輛凡是不執行任務的,應當停放在車庫、車場內,不得在校內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師生員工的自用車輛,應按學校規定的地點存放。外來車輛應在門衞登記,經許可後進入學校,並按指定地點存放。違反以上規定的,師生員工有權制止並報告學校保衞處,保衞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外來青少年(包括學校家屬子女)違反本規定的,保衞處除對當事人按照規定處罰外,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學校和家長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並由保衞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安定團結的局面,營造和諧校園氛圍,確保校園安全,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內的人員應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門衞工作人員核驗。門衞登記核驗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交通大學工作證、校園卡、學生證及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門衞工作人員對進入校園的人員實行抽查登記,對不配合登記工作的人員,門衞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

二、駕駛非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慢行,經過門崗時行駛速度不得高於5km/h。門衞工作人員對駛離校園的非機動車實行抽查登記制度,被檢查人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積極配合門衞工作人員登記。

三、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應遵守交通標示有序入校。攜帶大件、貴重物品出校,需向門衞工作人員出示物品放行證,經門衞核查後方可離校。

四、駕駛20人座以上(含20座)客車、貨車(載重在1.8噸以下的微型貨車除外)、施工車輛必須由二級單位報保衞處備案後方可在指定校門入校。

五、運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須符合《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須由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報保衞處登記備案,同時每次進入校園前報告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進入校園後按指定線路行駛,限速15KM/H。

六、攜帶寵物、危險品禁止進入校園,嚴禁翻越圍牆。

七、境內外新聞記者進入校園採訪,須持相關證件或介紹信至學校宣傳部備案,經宣傳部批准報備後方可在校內開展新聞採訪工作。

八、境外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等活動,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九、校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相關管理制度,自覺維護校園公共秩序,文明禮貌,互敬互愛,舉止得當,服從學校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不得干擾和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私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十、愛護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嚴禁擅自動用和損壞通信、電力、消防等設施、設備。

十一、車輛在校園內行駛,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警示標誌,行駛速度不得高於30km/h,車輛行駛過程中禁止超速和鳴笛。

十二、學校教室、會議室、報告廳、禮堂、體育場館等場所不得隨意外借。如需借用,必須經管理單位審核批准,併到保衞處備案。

十三、在校園開展三天以上的建築或維修活動,施工方應當按照流程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特殊場所或路段臨時施工的,需報請保衞處批准。

十四、告示、通知、啟事等張貼物,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學校有關機構同意。

十五、在校園內組織集會、演出、講座、報告等各類大型公共活動,或超過600人蔘加的跨校性活動,組織者須在十五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明確安全責任人,完成報備程序,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以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十六、集會、演出、講座、報告、宣傳等活動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各項法律、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秩序。

十七、不得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演講等活動,不得鼓動、串連家長或其它社會人員進行非法的上訪或者衝擊,圍堵辦公場所的活動。

十八、組織社團,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團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十九、凡在校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合法證照,經學校批准後在指定的地點,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合法經營。

二十、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擺攤設點,禁止串樓推銷商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園內從事有經營性質的產品介紹、展覽、廣告宣傳、電腦網吧、遊戲廳等活動。

二十一、學生宿舍不得私自轉讓、轉租或留宿他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留宿的,須經學校宿管部門批准,經保衞處許可並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宿舍內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或私拉亂接電線。

二十二、校園內禁止各種宗教、迷信和違法活動。

二十三、嚴禁賭博、吸毒、酗酒肇事、打架鬥毆、複製和傳播非法書刊或音像電子製品。嚴禁窩藏、買賣劇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二十四、嚴禁私藏、攜帶或買賣管制刀具、槍械。

二十五、應當自覺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不準在網上發佈,轉帖各種不良信息。

二十六、不準在校園內亂塗抹、亂刻劃、亂張貼、亂扔雜物(含建築垃圾)。

二十七、不準在球類、旱冰、滑板等場所外進行相應的活動。

二十八、不準在校園內的湖、河中游水,不準擅自在校園內漁獵。嚴禁在校園內飼養家畜家禽和寵物。

二十九、禁止在學校燃放煙花爆竹。

三十、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一、本規定解釋權屬上海交通大學保衞處。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加強校園治安管理,創造穩定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妥善處理涉及校園秩序管理的各種問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校園秩序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好本部門人員,共同做好校園治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體師生員工以及在校園活動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證學院大局的穩定。

第五條: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佩帶校徽或持有學院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否則,保衞部門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內。

第六條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院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在通知學院黨委宣傳部後,方可進入學院採訪。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台新聞記者進入學院採訪,必須持有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或港澳台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並在進校採訪前與學院黨委宣傳部聯繫,經許可後方可進入學院採訪。

第七條外國人、港澳台人員進入學院進行正常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同意並告知學院後,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院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後,由學院辦公室安排活動。

自行要求進入學院的外國人、港澳台人員,應當經過學院辦公室批准後,方可進入學院。

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院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台人員,應當履行門衞登記手續後進入學院。

第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院保衞處報告,保衞處可以要求其説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院。

第九條學生宿舍的管理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各系配合管理,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更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此款規定的,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有權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院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未經學院有關部門批准,不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

對於張貼、散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情節輕微的,學院保衞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築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安裝者應當報請學院相關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置、安裝。

除職能部門外,使用學院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院黨委宣傳部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院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違反規定的,學院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院有關部門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在學院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舉辦3日前向學院保衞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説明活動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姓名,保衞處在舉行前24小時內將審批決定通知組織者。

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5日前分別向學院保衞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説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姓名,保衞處在活動舉行3日前將審批決定通知組織者。

講座、報告內容不得違反四項基本原則,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校園內禁止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它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違反前款規定的,學院相關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離開校園。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或其他人員,學院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保衞部門報請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保衞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優化校風、學風,加強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集會、遊行等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二條:師生員工對有關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所有人員舉行集會(指非學校、管理部門、教學單位組織的正常的學生或學術活動,下同)、遊行必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校園內禁止書寫、張貼大小字報。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外國留學生如需在聖誕節等帶宗教色彩的節日舉行活動,需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簽署意見後,報校長辦公室批准,且只能在外國留學生範圍內舉行。

第五條: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主管部門遞交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校外人士的講座、報告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主管部門遞交申請,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校黨委宣傳部審核。申請中應寫明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以及場地的安全措施情況。學校主管部門應至遲在舉行時間4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第六條:各單位組織的活動,安全問題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並應就活動安全措施報保衞處備案。

第七條:全校師生員工均應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破壞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安排進行的教學、科研、工作和其它活動。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對組織者、策劃者和不聽勸阻的參加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部門可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三章治安安全規定

第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所有學生一律不準佩帶和私藏管制刀具。

第十條:所有師生員工應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和睦相處。校園內禁止酗酒、吸毒、賭博、打架、鬥毆、聚眾喧譁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者視其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對偷盜公私財產者,除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外,是本校臨時工的,還要追究臨時工的負責人和擔保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國內新聞記者人校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經黨委宣傳部、學校辦公室同意後,方能在校採訪。

第十四條:外國記者和港澳記者及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進入學校採訪或進行其他活動,必須持省、市政府外事部門或港澳台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並徵得學校辦公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同意後方能按指定對象進行採訪。

第十五條:校園內各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崗位責任制,不得采用違反安全措施的方法進行操作和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校園內禁止亂接電源、私拉電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用電用火。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擅自動用和損壞消防器材及設施。

違反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治安處罰。

第四章校園秩序管理

第十八條:所有人員應愛護校內公共設施,禁止踐踏草坪、攀摘花枝、在校園內遛狗等行為;人人都有義務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九條:在校內使用計算機網絡,應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傳播虛假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條:車輛駛人學校,必須按校內交通標誌行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並遵守學校關於車輛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需在校園內從事宣傳活動、擺攤設點,須經學校辦公室同意,校黨委宣傳部審核通過,保衞處指定地點.,方可進行。未經允許禁止在校內從事宣傳活動、擺攤設點,一經發現,學校有關部門有權取締。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學校保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