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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2017年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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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將於2017年6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2017年6月1日實施

自治區人大近日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中明確,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子等都屬於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條例》明確,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為古樹,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獻古樹名木以及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唐政:“建立了普查建檔制度,規定至少每十年開展一次古樹名木普查,規定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地點不同確定相應的養護責任單位和個人,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

此外,《條例》在第二十六條對古樹名木危害較大的行為作出了禁止規定,自治區林業廳副廳長陸志星:“砍伐、擅自移植、剝損樹皮、掘根、向樹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挖坑取土、採石取砂、淹漬或者硬化地面,在樹幹上刻劃、釘釘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總共有六條禁止方面的規定。”

對於砍伐和擅自移植的行為,條例除了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樹木和違法所得的處罰以外,還區分樹木的保護級別設定了額度較高的罰款處罰。對剝損樹皮、掘根、向樹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質等其他一系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條例則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的處罰,並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級別、違法行為危害性大小等,設定不同額度的罰款處罰。

以下是條例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古樹名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保護應當有利於傳承自然與社會發展歷史,有利於弘揚生態文明和鄉土文化,有利於推進鄉村建設,堅持全面保護、科學管護、屬地管理、原地保護、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並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用於古樹名木資源的普查、認定、養護、搶救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培訓、科研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文化、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獻古樹名木以及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捐獻、捐資、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第二章 古樹名木認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至少每十年對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開展一次普查,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拍照、定位,建立圖文檔案,並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存活情況及時更新。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設全區古樹名木圖文數據庫,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動態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接到報告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認定和建檔。

第十二條 古樹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樹,實行特級保護;

(二)樹齡在五百年以上不滿一千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三)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滿五百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四)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滿三百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鑑定,並將鑑定結果予以公示。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古樹名木的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古樹名木鑑定結果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重新組織鑑定。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和公佈:

(一)特級、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並公佈;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定並公佈;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由市、縣人民政府認定並公佈。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後續資源,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組織、協調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養護技術規範和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古樹名木養護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護責任制。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養護責任人):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機場、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四)城市道路、街巷、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或者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城鎮居住區、居民庭院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

(六)鄉鎮街道、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養護。

(七)農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該承包人、經營者負責養護;農村宅基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護;其他農村土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

(八)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養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養護職責,並接受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做好鬆土、澆水等日常養護工作,並防止對古樹名木的人為損害;

(二)對古樹名木進行經常性的看護和觀察,對其生長情況進行觀測,發現病蟲害等異常情況及時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協議的要求,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協議。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