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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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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3月29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三十四條,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水平,推進農業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科研開發、質量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的領導,把發展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加強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安全保障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機管理員隊伍建設,在村民委員會明確農機協管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地區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鄉鎮負責農業機械化工作的機構,負責做好本鄉鎮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開展農業機械應用技術、安全生產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二章 推廣使用

第六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自治區優勢特色農業生產實際,推廣適應本地特點的先進適用農業機械新技術、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基層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專業人員。公益性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無償提供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培訓服務。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業結構調整、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加快農業機械更新的需要,確定、調整並公佈農業機械推廣產品目錄,為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選購農業機械提供信息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業機械與農藝融合機制,促進農業機械設計研發、製造工藝、作業技術等與農田建設規範、農作物品種選育標準、栽培模式、田間管理等互相適應、融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加快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和試驗,推進農業機械與農藝融合,為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示範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有農林場加強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建設,在引進、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產品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和帶動作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建設標準。

第三章 社會化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實行農業機械聯合經營或者合作經營,扶持農業機械專業合作社、作業公司、租賃公司、作業服務協會、信息網絡平台、中介組織等,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推動農業機械化服務向市場化、規模化、信息化、產業化、社會化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與農業機械作業組織按照自願協商的原則開展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農業機械轉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

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業機械作業用油、用電、用氣供應的協調工作,保障水稻、糖料蔗等農作物種收季節農業機械作業需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絡建設,完善農業機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與發佈機制,及時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規劃和監督管理,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服務組織開展農業機械示範推廣、技術培訓以及信息、中介、銷售、維修等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技術院校應當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需要,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等農業機械使用、維修、銷售、管理等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

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技術人員、規章制度,並取得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培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活動。

第四章 科研開發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實際,組織編制農業機械產品需求與科研導向目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發佈。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農業機械科研開發項目計劃,組織科研機構、院校和企業,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的農業機械技術攻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科研開發納入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強農業機械科研平台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研究開發或者引進先進適用、節能環保並適應廣西地形地貌、氣候條件和產業特點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並有重要推廣價值的農業機械科技成果安排資金予以扶持。

第五章 質量保障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從事農業機械生產、維修、作業服務,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或者自治區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農業機械生產、維修、作業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技術規範。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作業服務,國家和自治區沒有制定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按照經營者和使用者雙方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和維修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有關責任規定,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和維修者應當保證農業機械常用零配件的正常供應,及時處理農業機械故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質量調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區農業機械質量調查計劃,定期公佈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開展調查或者處理質量投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且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核准的維修類別和等級範圍內從事維修業務,不得超越範圍承攬維修項目。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能夠證明所具備條件的有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政府推廣為主導的公益性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支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培訓、試驗、示範。

第二十五條 基層農業機械化技術培訓、推廣機構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無償調撥。農業機械化技術院校合併、撤銷的,應當在合併、撤銷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補貼制度。

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購置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的,在糧食、糖料蔗等農業生產中使用農業機械或者提前更新其使用的高耗能農業機械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購置補貼、作業補貼、更新補貼。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補貼服務質量和效率,簡化補貼發放程序,推進農業機械補貼服務窗口逐步向農村延伸設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風險防控等方式,加強對農業機械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農業機械補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截留、挪用,不得超越規定的對象、標準和種類發放補貼資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貸款貼息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向購置農業機械、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以及從事農業機械科研開發、技術創新的組織和個人提供貸款。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農業機械抵押貸款和農業機械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農業機械保險業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將農業生產作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糧食烘乾機等納入保險費用補貼範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公益性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技術推廣、培訓的投入,把農村機耕道路、規模化育秧(苗)場所、糧食烘乾場所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地方年度基礎設施計劃;將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安全監理、質量投訴監督、鑑定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發展資金安排中,適當傾斜支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業機械化發展。

第三十條 規模化育秧(苗)場所、糧食烘乾場所以及大型農業機械臨時停放場(庫、棚)等項目所需用地,按照農業生產設施用地或者配套設施用地予以安排。

在糧食、糖料蔗等大宗農產品生產集中區域應當按照合理佈局的原則,扶持建設規模化育秧(苗)場所、糧食烘乾場所和高性能大型農業機械集中停放場所、區域性維修保養場所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培訓許可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益性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民或者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培訓服務費用的;

(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開展質量調查和質量投訴處理中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三)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擠佔、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或者超越規定的對象、標準和種類發放補貼資金的;

(四)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退回所收取的費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