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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5.53K

我們從小要樹立法律意識,接下來小編為你帶來買賣合同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希望對你有幫助。

買賣合同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胡**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12年12月7日的“退貨單”並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後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2012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並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2011年始經營養蝦生意,2012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後,答辯人便結束了在台山市衝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雲老家,2012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後,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後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餘材料退貨後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餘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貨單並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係,但該合同關係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後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並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2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後一次往來聯繫,2012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後,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12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後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16年4月20日

發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麼關係?

普通的買賣關係。---在台山市除了被告和你有買賣關係,還有沒有他的朋友和你有買賣關係;

2、2012年12月7日你到被告處做什麼?---當天你們是否對被告欠你多少貨款進行過口頭或者書面結算?----2012年12月7日那張貨單上的字是不是你寫的?----你訴狀中的訴請數額是怎麼形成的?---如果像你説的被告還欠你貨款,你在2012年12月7日以後是否有向他催討貨款,是怎麼聯繫的?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覆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覆,答覆:“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