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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中帶反訴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5.22K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下面給大家分享了民事答辯狀中有反訴的範文,歡迎參考!

民事答辯狀中帶反訴

民事答辯狀中帶反訴1

案號:(201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繫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於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於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徵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20x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於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於雙方合意,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並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於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後,被反訴人開始裝修並開始營業。

20xx年9月以後,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並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答辯狀中帶反訴2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於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後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託答辯人收集並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於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於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於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並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複式合同。20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2012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税發票,並承擔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並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並結算。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後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税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税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這説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税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税法義務。《增值税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鑑於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税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税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税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税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