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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利益受侵的原因及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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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小投資者利益受侵的原因及建議論文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人數最多,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不僅關係到廣大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還關係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全面實現依法治國等重大問題.中小投資者這個羣體的特點是:人數眾多,對資本市場的認識有限,投資金額較小,風險承受能力弱,法律維權意識缺乏.雖然中國的《證券法》和《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違法責任人必須對證券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廣大股民想要集體通過法律訴訟來維權幾乎是行不通的.

1 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典型形式

①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以猴王事件為例:猴王上市公司的資產 3.7 億元,負債 23.96 億元.其控股公司猴王集團挪用猴王上市公司的資金,並通過猴王上市公司為其負債擔保,最終猴王集團及其子公司欠猴王上市公司 5.9 億元,猴王上市公司還為猴王集團及其子公司擔保 4.59 億元貸款.猴王集團破產後,鉅額債務得不到清償,從而給猴王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②惡意包裝、虛構利潤.以銀廣廈事件為例:銀廣廈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偽造免税文件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法,虛構利潤 7 億多元,導致廣大投資者損失約 93 億元人民幣.銀廣廈事件披露後,廣大中小投資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是暫不受理.

③重大遺漏或隱瞞.以佛山照明事件為例:2010 年和2011 年佛山照明未依法披露為關聯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借款等事項;未披露累計交易金額達 2.4 億多元的關聯交易;亦未如實披露與關聯方共同投資事項、共同增資以及向關聯方收購股權等事項.遺漏或隱瞞這些能影響投資決策的重要信息,必將嚴重誤導廣大投資者,給他們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④操縱股價.以億安科技案為例:億安科技通過操縱其控制的股票賬户,進行自買自賣,製造虛假的股票行情.從 1999 年初的 9 元左右,炒到 2000 年 2 月的 126.31 元,賬面盈利一度達到 20 多億元.最終,億安科技於 2001 年初跌至 20 幾元.在這個過程中,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

⑤內幕交易.以黃光裕案為例:2007 年 4~9 月份,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 85 個股票賬户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 14.15 億元.至 2008 年 5 月7 日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户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 3.09 億元.同時給曾經持有過中關村股票的投資者(約 13 萬股民)造成投資損失.

2 中小投資者利益容易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滯後

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注重對違法的監管,未涉及受害者的保護.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下,證券監管機構通過對具體違法者的行政處罰,警示和教育其他市場主體,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但是,證券監管機構對受到侵害的投資者的權益,卻沒有具體給出實施賠償的途徑.《證券法》在這方面的的缺陷,直接導致了中小投資者維權的困難.其次,證券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明確.《證券法》中一些規定不夠具體,針對性不強.比如《證券法》第 24 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卻沒有明確不遵守該規定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又如《證券法》規定了其行政和刑事責任,卻沒有規定內幕交易對應的民事責任.即使是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 77 條中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條規定太過原則化,不具有直接的可執行性.

2.2 信息披露不透明

大部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着諸多問題:①內容千篇一律,不能體現公司自身經營特色;②大篇幅描述公司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和潛在的經營風險則輕描淡寫,甚至存在遺漏或隱瞞;③信息披露內容空洞、簡化,較多使用專業術語,缺少必要的解釋説明,不具有可讀性;④信息披露不及時.這些問題都會直接誤導投資者,給他們造成直接的投資損失.

2.3 證券市場監管不到位

首先,中國證券市場監管主體較多,除了中國證監會之外還包括國家發改委、税務總局等多個部門,導致了中國證監會缺乏權威性,不利於監管的快速反應以及效率的提高.其次,我國現行的證券發行制度是帶實質性審查的核準制,新股發行定價仍有太多的的行政特色.大家都在爭奪發行額度,誘使企業勾結券商進行惡意包裝、偽裝、誇大盈利能力,誤導投資者.

3 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政策建議

3.1 儘快完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證券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增加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條款,比如:①依法設立證券市場違法賠償基金並明確其資金來源.可考慮的來源包括證券交易經手費、針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罰金、行政罰沒款等.②明確賠償基金的適用條件.賠償基金僅用於對股價操縱、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在違法主體無力賠償投資者的情況下,賠償基金及時優先賠付中小投資者.西方發達國家已有了比較成熟的賠償基金制度,如美國的公平基金制度,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金融服務賠償基金.我國 2005 年才開始實施《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且直至 2013 年 5 月,才有平安證券宣佈"出資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基金規模 3 億元,存續期 2 個月.可見我國廣大中小投資者在現有制度架構內獲得賠償救濟非常困難,必須儘快完善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

3.2 進一步規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應健全以註冊會計師為核心的'社會監督體系.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在在證券信息披露中獨立審核、嚴格監督的外部審計行為.同時應通過審計、財税部門加強審計監督.其次,應通過法律手段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對違反信息披露相關義務的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明確的處罰.中國證券報(2015 年 3 月 31 日第 007 版)披露:博元投資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15 年 3 月 27 日,證監會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一天,上交所宣佈,自3 月 31 日起依法對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3 建立健全的退市機制

退市制度是指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暫停、終止上市等相關機制以及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制度性安排.

首先,應及時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量化標準.避免原則性的表述,使得退市標準的判斷和退市流程的執行變得具體而且客觀.其次,證監會應加大證券市場監管的力度,為退市處罰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中國證券報(2015 年 1 月 19日第 A03 版)顯示:自從證監會 2013 年下半年開發啟用大數據分析系統以來,已調查內幕交易線索 375 起,立案142 起,分別比以往同期增長了 21%和 33%.繼 ST 長油、ST 二重之後,曾經以鳳凰化工、浙江鳳凰、華源製藥、*ST華藥、*ST 源藥、S*ST 源藥、NST 源藥、ST 源藥、ST 方源和 ST 博元的名稱存活於 A 股市場,並屢屢上演"烏鴉變鳳凰"的博元投資從上交所退市.具體明確的退市標準與證監會嚴密的市場調查與監督相結合,必將為退市制度的實施起到強有力的支撐.

4 結論

本文針對中小投資者利益受侵害的形式及其原因所提出的建議,能夠使得侵害行為本身的識別和相應的處罰具備可操作性.這樣才能對實施侵害的個人或企業產生畏懼,最大限度地降低侵害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中心投資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喬琴.論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J].湖北省證券業協會.

[2]《盤點上市公司造假之最》證券市場新聞.

[3]宋定明.淺論我國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案件[D].東北財經大學,2014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