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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信用證下電子匯票的法律問題探究及建議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7.11K

國際支付方式中信用證是最重要的傳統國際支付工具之一。這篇文章的重點不在於重申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巨大影響,而是探討是否能夠建立一個替代傳統的紙質金融工具的電子化模式,以滿足人們對電子化金融的需求。在諸多電子金融的議題裏,本文僅聚焦遠期信用證下電子匯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電子匯票形式是否受法律保護?電子簽名是否可以取代《票據法》中的簽章?通過安全祕鑰對電子匯票進行背書是否符合當前《票據法》的要求?我國2005年實施的《電子簽名法》肯定了電子匯票的法律形式以及可靠的電子簽名可以取代《票據法》上的簽章,但《票據法》和《電子簽名法》都沒有對當前通過安全祕鑰對電子匯票進行背書的方式進行肯定。筆者認為,應該對我國《票據法》進行修訂,肯定電子票據的法律形式,同時對電子簽名以及通過安全祕鑰進行背書的方式等同於紙質匯票的背書籤章給予明確的規定。在此,筆者也不專門分析電子系統和方法,這項工作更適合電子工程師和計算機程序員來進行,筆者將從個人專業角度來探討這樣一個電子化的進步所帶來的法學法律影響,以及如何在法律層面進行變革以適應這一電子化影響。

遠期信用證下電子匯票的法律問題探究及建議論文

一、 電子匯票取代紙質匯票將面臨的法律障礙

匯票是一個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在國際貿易中,匯票是由賣方準備,但它與由買方寫給賣方的支票具有同等的作用,用通俗的話來講,支票是買方開給賣方,且由賣方拿它去銀行提款;而匯票是賣方通過開立匯票,向買方收款。匯票可以是“即期匯票”,也可以是“遠期匯票”,遠期匯票為買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資。尤其是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遠期匯票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為賣方通過開立遠期匯票,買方銀行不需要立即付款,只需要在將來某一時間到來時進行付款,這在很大程度上為各方提供了融資的需求,同時,相對於即期匯票,遠期匯票也更具流通性。自從電子匯票進入了金融界和銀行界,其運用也愈加廣泛,但法律卻對電子匯票缺乏規制,電子匯票的形式是否合法?電子簽名是否等同於《票據法》上的簽章?如何對電子匯票進行背書?法律是否承認電子匯票的背書方式安全有效?同時,電子匯票還必須能夠滿足不同法系國家有關票據法律規範的必要條件,否則就會出現電子票據是否被當地法律所承認這樣的問題。

為了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遇到的法律衝突,199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下屬的國際支付工作組,開始負責制定一部世界性的電子數據交換統一法(EDI)。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85次全體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該法是世界上第一個電子商務統一法規,其向各國提供了一套國際公認的法律規則,以供各國法律部門在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律規範時參考。可是這部法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慣例,它僅僅是建議。如果各國均採納,並將其寫入國內法,電子匯票的有效性問題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否則,它將只能在被承認國國內和承認國相互之間使用。

二、 電子匯票的法律有效性

由於目前國際上缺乏統一且具有強制性的確保電子匯票有效性的法律,為了有效分析電子匯票取代紙質匯票是否可行,我們通過分析總結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的國內法來做進一步思考。

總結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票據法》,可以得出,有效的匯票必須具備三個關鍵要素:即“書面”、“簽章”、“可流通”。下面我們來就這三個要素進行分析:

(一) 書面

英國在1882年《匯票法》中第一部分的第二款解釋的術語中寫到了“書面的”包括“印刷的”,“書寫”包括“打印”,這裏的印刷版是否能夠包括電子版?根據1978年的解釋法案(IA 1978)其第五部分定義中寫到,在任何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述,在附表1中列出的詞語和表達方式將根據該附表進行解釋。附表一中對該“書面”解釋為“書面”包括打字、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他以可見的形式再現或者複製文字。通過IA 1978對1882年《匯票法》進行解釋,我們可以確認電子化的打印版本是一種以可見的'形式實現對文字的再現,因此,這樣的解釋是合法合理的。筆者認為,英國在1978年的解釋法案,使電子票據的合法性得已確認。

在我國,《票據法》雖然並沒有明確要求所有的票據都是紙質,但傳統的支付工具都是基於紙質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根據2005年實施的《電子簽名法》第四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①,與紙質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第一款寫到,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為所要求的書面形式。這項規定明確賦予電子數據電文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這部法律被全球絕大多數國家簽署或者制定為國內法,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當前國際支付工具電子化形式有效性的問題。

(二) 簽章

由於無紙化交易的高效、低成本、便於保存、不易偽造等等優點,銀行也逐漸認識到了支付工具的電子化對其業務的影響,紛紛加入了電子化行列,起初銀行只是將計算機操作用於銀行後台業務,而現今銀行的大多數業務部門都已經開啟了電子化模式,建立了各種各樣的電子化辦公系統。筆者將國內的這種銀行間票據流轉的電子化模式劃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各個銀行內部擁有獨立的電子化票據流轉系統。據瞭解,中國工商銀行此前就有類似的電子商務票據的在線系統,即企業通過網上銀行,將電子商務票據的開具、承兑、背書和流通都通過在線完成。其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驗證簽名真實性的機制也確保了票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國內的這種銀行內部建成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很好地解決了電子票據的流通性問題,是票據電子化的一大進步。但這種銀行內部的系統往往只有兩個企業同時是這個銀行的用户,才可以進行網上在線電子票據的背書流轉。由於各個銀行之間的系統不一致,在不同銀行之間,電子票據的流轉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為了加快促進全國的電子化步伐,我國開始進入電子票據的第二個階段,即由人民銀行牽頭,現在依然正在推行的ECDS電子商業匯票系統,2009年10月28日,人民銀行建成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投產運行,它的特點主要是票據記載和流通全部電子化,以電子簽名代替簽章,以此來證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從以上的實踐可以看出,電子簽名代替簽章已經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但其法律效力還需要探討。

傳統的紙質票據所指的簽名,無非是確保當事方對所籤內容的認可,同時,這個簽名的字跡也代表了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願。然而,電子匯票如何被簽名,這種簽名又如何表現其真實性?電子工程師和計算機專業人員已經通過現有的加密方法確保了電子簽名能夠安全地驗證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從而進行數字簽名。為了保證所述內容的專業性和準確性,這裏不對此問題做過多的贅述。然而,筆者在此要提出的一個問題是,由於各國的電子計算機、網絡安全及通信技術發展不一,這種能夠辨識當事人身份真實性的電子簽名技術並不為所有國家和企業所掌握,尤其是在不擁有這些技術的國家,其國內法往往也未能肯定數字簽名的有效性。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批准使用數字簽名。該法提出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數字簽名手段,提出了“公共祕鑰”的使用有助於實現簽名的電子化。隨着這部法律的頒佈,世界上其他國家紛紛就數字簽名的法律問題展開立法活動②。這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票據法》第7條規定了票據上的簽章、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這裏的簽章以及當事人的本名,並沒有清晰界定是否包括電子簽名的表現形式。如果從立法者本意這個角度出發對其進行擴大解釋,在《票據法》立法之初,還沒有電子票據的出現,因此立法者在這裏的表意應該是不包括電子簽名的。但我國自2005年4月1日開始施行《電子簽名法》第14條寫到,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解釋的一般規則,後法優於前法,如果用2005年的《電子簽名法》來解釋2004年修訂版的《票據法》,這無疑意味着,可靠的電子簽名是合法的。

僅靠個別國家的立法是不足以保護電子匯票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電子匯票需要建立全球範圍的計算機網絡和國際統一的EDI標準,以及各國在法律上對其統一的承認。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第7條明確了電子數字簽名的有效性。如果其成為統一且能夠強制實施的法律,完全能夠避免法律解釋所引起的複雜性和立法技術問題,同時也避免了一些國家的國內法未能肯定數字簽名的有效性所帶來的法律衝突問題。

(三) 可流通

票據最本質的特點就是流通性。當票據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受讓人持有票據,即表明票據是可流通的。紙質匯票是通過背書轉讓來確保匯票的流通性,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是在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且背書需連續,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這説明我過法律認可紙質匯票的流通性,那麼,如何保證電子匯票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009年人民銀行建成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它實現了票據記載和流通全部電子化,以安全祕鑰電子簽名的方式代替簽章,以此來證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同時,也支持票、款在線同時交割方式。它解決了電子匯票在國內多家銀行間的統一流通問題,是我國金融電子化的又一里程碑。目前的問題是,我國票據法上要求背書轉讓必須由背書人進行簽章,在無間斷連續背書時,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必須依次前後銜接。這種簽章旨在保證持票人在行使票據的追索權時清晰可見。通過電腦的電子簽名安全祕鑰方式對電子匯票進行背書是否等同於在紙質匯票上無間斷連續背書的簽章?法律是否認可這種方式?

2005年的《電子簽名法》雖然肯定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但其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採用安全祕鑰的背書方式等同於紙質背書的簽章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票據法》應進行修改,明確規定這種通過安全祕鑰電子簽名對電子匯票進行背書的行為等同於紙質匯票的背書籤章行為。通過電腦對匯票進行背書將會有效避免紙質匯票產生的傳遞慢、攜帶不安全、循環交易易造成破損等等弊端,電子匯票的使用將大大增強匯票的流通性。

綜上,在各國沒有完全修改其國內法,承認電子匯票的有效性的情況下,為了確保電子匯票在全國範圍有效流通,亟需通過全球統一法來解決各個國家對電子匯票的一系列法律問題認可不一的現狀。

三、遠期信用證項下電子匯票對全球電子化系統提出的挑戰

遠期信用證涉及到很多的電子單據的法律問題,諸如電子提單、電子信用證、電子發票、電子保險單等等,為了加快國際貿易的電子化步伐,這些單證也陸續出現了電子化形式。在此,我們僅以電子匯票、電子信用證為例來探討,是否應該建立一個全球的統一的電子金融網絡來處理各類單據,以順應國際貿易、國際金融領域對電子化模式的需求。上文已經提到過,對於電子匯票的形式認可問題、電子簽名等同於簽章的問題、確認安全祕鑰的方式等同於簽章背書的問題,都需要法律給予明確的規定,然而很多國家當前都缺乏這樣的立法,這導致了電子匯票在流通的過程中缺乏合法性保障的必要支撐。一種可行的方法是各國修改其《國內法》,將電子匯票的相關合法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寫入各國票據法之中;另一種可行的方法是各國達成一部統一的《電子商務法》,通過這樣統一的法律來肯定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形式,肯定電子簽名具有等同於簽章的同等效力,肯定通過安全祕鑰進行流通的背書記載方式與紙質匯票的簽章背書記載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從而確保電子匯票與紙質匯票同樣都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進行流通。至此,遠期信用證下的電子匯票才可以同紙質匯票一樣在全球法律的認可下無障礙流通。

遠期信用證項下電子匯票對全球提出的另外一個挑戰即是,全球電子化網絡系統的問題。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是EDI標準,全稱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中文可譯為“電子數據交換”,它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出使用的國際標準,是一種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它在生產商和供應商及運輸商之間創建了一個無紙化的商業交易系統,減少了紙質交易的行政管理成本。目前,金融EDI將其業務已經延伸到廣泛地運用銀行關於國際貿易的支付和結算領域,EDI的報文標準中有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其成立於1973年,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它經營着一個世界性的金融通訊網絡,它是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的消息交換。SWIFT向金融機構銷售軟件和服務,其用户在SWIFTNet的網絡上使用它。截至2008年11月,SWIFT聯接了209個國家8740個金融機構③。由於更加深入地分析SWIFT系統需要更多的電子專業知識,筆者在此不過多論述。SWIFT系統可以為用户提供格式化的電子信用證的格式化和自動化業務,設想,它是否可以為電子提單、電子匯票等等其他的國際貿易流轉單據提供統一的格式化和自動化業務呢?這將進一步提高國際貿易的效率和成本。從法律的角度來説,這些單據的電子化形式得到法律的認可只是一個時間上的問題和立法技術問題,但建立一個統一的電子金融系統卻需要電子工程師和網絡通訊技術人員的共同努力。

四、 結論

通過這些簡短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實踐中電子商務已經運用到金融業、銀行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其已經成為了國際貿易中不可逆的一個時代潮流,然而在理論上,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仍然存在滯後性,缺乏確切、清晰和完善的立法去肯定電子匯票的法律效力。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匯票的流通性。遠期信用證由於尤其注重遠期匯票的流通性,因此,當電子匯票出現在了國際貿易中遠期信用證下,需要貿易雙方所在國家都對電子匯票的法律效力有所確認,因此,為了保證其最大程度的流動性,已經迫切需要一部國際間的匯票統一法來肯定電子匯票的合法形式,保證電子簽名與紙質的簽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肯定通過安全祕鑰進行流通的背書記載方式與紙質匯票的簽章背書記載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從而確保電子匯票與紙質匯票同樣都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進行流通。

儘管電子工程師和網絡技術專業人員一直在強調電子匯票相對於紙質匯票來説不易被偽造,但電子匯票所適用的系統一旦被hacker侵蝕,所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這就要求計算機工程師和網絡技術人員共同努力,將這種技術性漏洞的概率不斷降低,增強電子匯票的安全性。通過我們對遠期信用證下的電子匯票法律問題探討,可以展望,未來的電子金融將會與電子商務聯繫更加緊密,與此同時,也將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難,但我們相信,在全球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維護下,以及電子工程師和計算機程序員的努力下,電子金融的全面實現將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