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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設備增值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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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發設備產生的增值税與進項税能夠進行抵扣

研發設備增值税論文

“營改增”往往是在實施結構性減税意圖的基礎之上進行啟動的。就拿生產企業來説,進行“營改增”之前,生產企業的固定資產中的設備,其增值税與進項税不允許抵扣;進行“營改增”之後,生產企業的固定資產之中的設備,其增值税與進項税是允許抵扣的。因此,“營改增”極大地調動了企業生產設備更新換代升級,提升了企業科技含量,促進了產業轉型,達到了“營改增”的目的。“營改增”前,研發企業的受託研發屬於服務業,交納營業税,是增值税非應税項目,因此對應研發設備的增值税進項税不許可抵扣。“營改增”後,對於已經成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研發企業來説,要和生產企業相同,其設備的增值税與進項税都能夠進行抵扣。此舉降低了研發企業的受託研發支出,激發研發活力,不僅實現結構性減税的目的,還對從“中國製造”轉向“中國創造”意義重大。

二、金額確定方法

對於已經被認定成一般納税人的研發企業來講,能夠將研發設備的增值税與進項税進行全額的.抵扣。而對於單個受託研發項目,在受託方結算的收入中既有免税收入、又有非免税收入,如何確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故而就建議企業在進行税務籌劃的時候,要充分使用國家的税收優惠政策。財税[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裏面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之中明確表示:試點的納税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税等等;試點的納税人在申請免徵的增值税時,必須要去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在實際工作中,技術合同認定和免徵增值税認定時,對設備購置支出沒有認定免徵,這就是説,在受託項目確認收入時,受託研發企業為購置設備向委託方收取的款項,在受託研發企業確認為收入時要交納增值税。既然確認好了增值税與銷項税,那麼就要在取得設備時支付的增值税進項税都應當進行抵扣。在實際操作中,進行了免徵增值税認定的受託研發項目會出現兩大類情況:第一類情況,委託方與受託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設備的預算與具體構成,受託方對於研發項目的設備單獨核算,該項目的設備與受託方其他設備能區別開;第二類情況,委託的一方要與受託的一方在進行合同中若是沒有約定設備產生的預算與具體的構成,即使有了約定,受託方也沒有對研發項目的設備進行單獨的核算,那麼該項目的設備與受託方的其他設備就不能區別開來。對於第一類情況,項目的設備進項税會實行全額抵扣。對於第二類情況,可以部分抵扣,具體金額確定方式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裏面的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的納税人兼營免税項目或者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而沒辦法劃分就不能抵扣的進項税額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月免税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因此,對於第二類情況,應先確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本月進項税高出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實踐案例

A企業作為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必須接受B企業委託,然後就新型的烯烴材料進行開發。雙方簽訂了合同,明確項目總預算1000萬元,其中設備6套,含税總價值117萬元。A企業就此合同進行了技術合同認定和增值税免税認定,免税收入682萬元。A企業在財務核算過程中,對每個研發項目分別核算,對每個項目採購的設備按照固定資產管理,同時採取分項目列示。對於這個受託項目,A企業同樣單獨核算成本,同時本項目的設備單獨列示。A企業在進行設備購置的時候,必須取得了增值税的專用發票,再對進項税實行了抵扣。在A企業按照合同與B企業結算時,A企業向B企業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税率為6%)318萬元,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税率為0)682萬元。簡單計算,此受託研發項目,A企業發生增值税銷項税18萬元,抵扣進項税17萬元,實際税負1萬元。對於此案例中,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設備的預算與具體構成,或者有約定,A企業未對於研發項目的設備單獨核算,該項目的設備與受託方其他設備不能區別開,為簡單起見,假設收入確認與設備購置同時發生,那麼A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計算如下:不能夠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月沒辦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月免税項目的銷售額、非增值税的應税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17×682÷(682+318÷1.06)=11.8.因此,A企業當月進行抵扣的進項税額=17-11.8=5.2,此受託研發項目,A企業發生增值税銷項税18萬元,抵扣進項税5.2萬元,實際税負12.8萬元。

四、實踐意義

上述案例中,在“營改增”前,受託企業應交營業税為318×5%=15.9萬元,這是高於“營改增”之後受委託的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税。“營改增”如果不能實現結構性減税,那麼必然不會促進研發企業的積極性。同時,通過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對於受託研發項目中設備支出較大的,受託單位管理越規範,如合同中設備構成約定越明晰、財務核算越精細、技術合同認定和增值税免税認定越完備,則實際享受的税收優惠越多。從這點看,在結構性減税的同時,無形中促進了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