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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現代國際法利益與正義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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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於現代國際法利益與正義分析論文

在信息爆炸、科技飛速發展的當今,國與國之間的聯繫日益緊密,各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不可避免。為維護國家間合作交流的有序進行,各種國際條約和協議也在推陳出新以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在如此背景之下,各國對國際法的重視程度日益提升,對國際法的要求也不再僅僅侷限於利益分配的層面,而是進一步隨着社會文明的發展,尋求國際法上的公平與正義。本文便從國際法的起源“國家利益”、現代國際法對正義的追求以及國際法目前存在的爭議等方面探討了國際法未來的演進趨勢,以求對我國國際法的發展提供些許參考。

關鍵詞

“國家利益”;“正義”;零和博弈

國際法最初是為調整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誕生,而在其誕生的原點幾乎可以説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在現代國際法發展過程中,使用“國家利益”這一帶有國民集體屬性的詞彙作為起點,來追本溯源可能更為適當。

一、國際法起源的伊始——“國家利益”

作為國際法中最重要的主體——國家,其最基本的三大要素是居民、領土和政府,如何使這三者統一而形成國家,最重要的莫過於國家利益這一紐帶。一國遵循國際法的初衷必然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起源的肇始,條約便是因為國家間利益的博弈而誕生。特別是在西方零和博弈的思維中,一方的獲利必然造成對方的受損。條約建立於國家利益之上的特徵尤為明顯。以往的國際法所做最多的就是從眾多的國際條約或協定中抽象概括出一般化通用的規則或原則,以便於條約的當事人——國家或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上的主體能夠更好地制定和履行條約。查爾斯比爾德曾説:“隨着國家體系的出現,公眾對政治控制的影響的增加,以及經濟關係的巨大發展,國家利益這個新提法的界限逐漸被確定下來。”隨着封建王朝的覆滅,以往代表着封建君主利益逐漸演變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利益。其中藴含着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思想,也有西方啟蒙運動的理性,隨着共產主義的提出,共產主義的精神也滲透其中。由此看出“國家利益”既有界限也有演進,並非一成不變。各個國家的國家利益可能不同,但並不意味着沒有相同的部分。美國前總統伍德羅威爾遜曾有這樣的觀點“每個國家在維護和平這一點上都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因此任何企圖破壞和平的國家都是非理性和不道德的”。據此他主張在“和平”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國際交往。但“和平”這種共同利益顯然太過空泛,或者説這種利益粘性不強,這可能也是導致其“國聯計劃”破產的原因之一。總而言之,國家利益應當是具有一定利益粘性,以整體國民利益為出發點的利益集合。對於現代意義上的國際法起源,大多數學者認為應當以《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為起點,雖然這部條約也是建立在國家利益紛爭的基礎之上,但其正式以實體文本形式確立了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規則體系,開創了以自主、和解的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為現代國際法奠定了規則基礎。雖然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條約多是作為戰爭中戰勝國對戰敗國利益瓜分的固定形式(表面以條約這種看似“合法”的形式,實質上是為了固定戰勝國的`勝利果實、甚至為一些不義之戰披上“合法”的外衣),但也正是這種對“固定”、“穩定”的追求,反過來束縛了一些國際法主體的肆意妄為。或迫於輿論和國際壓力,同時也是由於現代社會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讓起源於“利益”的國際法日趨向“正義”靠攏。

二、現代國際法中對正義的追求

如何看待國際法中的正義,正義同自由一樣,是任何一個文明社會所應當追求和維護的,但是如果不具體到確切的時空環境之中,不置於真實的事件條件之下,正義便會顯得空洞而泛化。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圍繞着什麼是“正義”敍述了很多,同時他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是功德與正義的標誌。法律需要正義去支撐,離開了正義,法律就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法律是正義的具體體現,目的就是要促進正義得到落實。國際法作為法律的一大門類,理應為實現正義服務。有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法上的正義便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這種觀點雖然為正義劃出了一個較為清晰的範圍,但是仍然停留在宏觀角度,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全人類的利益”仍然是相當泛化的概念,甚至很有可能被理解成多數人的利益,從而造成“多數人的暴政”。但值得關注的是,正義和利益並非完全對立,獲取利益並不代表着非正義,正義也絕不是不能獲得應有的利益。國家在正義的前提下維護或取得應有的利益是值得讚賞和推崇的。而國際法的作用和價值便是在這樣的路徑中得以體現。

(一)國際條約之於國際法國際條約

作為國際法最主要最重要的淵源,甚至幾乎可以説國際法就是在眾多國際條約上的抽象概括。在最狹義的理解中,甚至可以把國際法看作是”國際條約法”。然而在現實中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條約法”。現代國際法中的條約或協定應當基於國與國之間的平等關係而達成,所以國際條約或協定近乎就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拋開違背現代國際法精神的不平等條約)。如果把每一個國際法上的主體近似地看作民法上的個人,國際法中眾多的條約就更像是一份份私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在這種角度下,條約的自主性自發性尤為凸顯。而這種自發性自主性必然導致極大的不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違背法律穩定而權威的要求。

(二)國際法的自主性和自發性

自發性和自主性一方面是國際法的侷限,但從另一方面,這未嘗不是國際法的閃光點。條約的達成未經一國認可不產生效力,這就為小國弱國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屏障,防止一些霸權主義的國家利用國際法法律的外衣,將本國意志強加於他國。有部分學者爭論,這是否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延伸?其實,在西方法學發展進程中,的確是以民法為基礎而構建法律體系,作為西方“萬法之母”的民法中的許多原則理論,不止在國際法中有所體現,在其他諸如經濟法、商法中被借鑑的例子更是不勝枚舉。這種基於“意思自治”衍生而出的國際法的自主自發性,很好地詮釋了國際法主體,特別是國家之間的平等關係。正是基於這種平等,國際法中的正義才能得以實現。

三、國際法的爭議

立足於現實主義之上,過去的國際法更像一種路徑,以“合法”形式在竊取他國利益的基礎上實現本國的目的,這種工具主義的思想促使相當一部分學者並不認同國際法作為法律的價值。他們並不認同國際法上的正義之説,批判主義者甚至更極端地指責,國際法不過是假借法律的“正義”之名,行謀取本國私利之實的軀殼罷了。很顯然這種思維深受西方零和博弈理論的影響。而從理想主義角度出發,正義是應當存在於每一部法律之中的,國際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當然也不例外。在現代社會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便是因為人們堅信它能切實地維護公平正義而非其他目的。同理,理想主義者堅信國際法能夠發揮其作為法律的效用,協調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實現對正義的保障和維護。國際法的正義雖然爭議頗多,但還是可以達成基本的普世價值,比如不欺凌弱小,強國不應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弱國等。這些理論其實放在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之間也是能夠成立的。即使在技術飛速發展,信息爆炸的現代社會,國家依然是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主體,並不存在超階級的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這就決定了國際法“弱法”的性質,其無法像國內法那樣獲得有效強制力的維護,而要靠每一個國際法主體的自覺遵守。國際條約的履行首先要基於一國之確認和參與。即使是聯合國這種最高層級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安全理事會作為其中唯一有權採取軍事行動的聯合國機構,但它日常的活動更多地展現的也是各國利益的博弈和妥協,而不是正義在法律中運行的模樣。現有國際法框架對現有國際秩序的維護,對於當下欠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是否是一種非正義還有待商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建立的國際新秩序,主要是由以英美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掌握話語權,相當一部分國際習慣和條約也是在歐美髮達國家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由於文化和利益的不同,這些既成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並非是基於公平正義,更多體現的恰恰是西方利益的考量。如若片面地追求國際法上的正義而損害了一國的國家利益,這是否是對本國國內民眾的非正義。同時由於國際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歷來為一些學者所詬病,從而質疑國際法是否能夠稱之為法律。明確的是,法律有很強的國別性,一國之法律往往僅能在本國範圍內適用。即使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存在一些普適通用的規則原則也不例外。每一個國家在運用國際法時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這無可厚非。

四、結語

基於中國目前的國情以及當今世界趨勢,雖然貿易保護主義、地區保護主義有愈演愈烈之勢,但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仍然是國際社會發展的主流,由於物流、交通與信息技術的進步,各個國家之間的聯繫日益緊密的趨勢無法逆轉。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擁有龐大的國內市場,中國的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都有良好的依託,為追求更高的國際貿易收益,在對外貿易這一方面可能更加需要學習和融入現有的國際法律體系,但不必太過急切而妥協於現有的某些不公的國際法律秩序,而應在不損正義的基礎上切實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中國近代以來屈辱的歷史,簽訂了一系列如《南京條約》等不平等條約,導致中國人民對國際法有一種牴觸情緒。這並不難理解。但中華傳統文化中“兼相愛、交相利”、“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思想與現代國際法中對正義的追求在精神層面完全契合,現代國際法發展到今天遭遇的瓶頸或許正需要古老東方哲學思想的注入才能突破。中國創造性地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是很好的範例。中國“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的思想與西方的“零和博弈”大相徑庭。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並不一定需要建立在損害他國利益的基礎之上,或許這才是文明社會中國際法發展的趨勢。

參考文獻:

[1]任守景.墨子研究論叢.齊魯書社.2009.

[2]樑雲祥.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3]何志鵬、孫璐.國際法的中國理論.法律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