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實用範文 > 論文

對失地農民權益保護進行研究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85W

1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問題現狀分析

對失地農民權益保護進行研究論文

1.1 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1.1.1 失地農民就業率低

失地農民一般文化水平比較低或者老年人偏多,大多都處於初中以下水平,據有關調查顯示,農村的學歷構成為:沒上過學的 15%、小學學歷的 35%、初中學歷的 43%、高中學歷的 5%、大學學歷只有 2%。在這個對學歷要求比較高的社會,農民失地的同時也相當於失業了。除了學歷的制約意外,我國就業壓力大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制約,每年畢業的大學生規模一年比一年高,2012 年為 680 萬人、2013 年達到 699 萬,這就產生了許多大學生降低了自己的就業要求,出現許多大學生與農民工競爭的現象。

1.1.2 失地農民就業後的失業率比較高在我國土地徵用現狀中,貨幣安置出現以後,就業對於失地農民來説越來越難。由於失地農民往往缺乏就業技術,企業為了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往往將安置的失地農民辭退。因此,即使是安置了就業,也有一大部分失地農民實際上處於未就業狀態。

1.2 失地農民權益的收入問題

由於失去土地,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變化,由以往的農業收入為主轉為現在的打工收入為主,也有一部分失地農民進行個體經營和開辦企業。但是相比失地前,現在的收入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而且往往生活水平也不及失地前。影響失地農民收入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失地農民的收入來源以及徵地的補償價格。在失地農民的`收入方面,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而且在物價飛漲的今天,不穩定的打工收入往往不能滿足失地農民的諸多需求。

1.3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土地本身具有就社會保障的功能,如:提供給人民食物、提供養老的保障、提供公共物品給農民以及作為一種失業保險的功能為農民在打工就業中失業的人提供務農的崗位,在失去土地後這些保障功能都將不復存在。

2 關於徵地補償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所謂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 我國徵地補償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3.1 徵地補償不足及補償對象不明確徵地補償不足主要體現在:一是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甚至難以達到失地農民在失地前的生活水平。其次,現在的補償方式大多數是遵循“不完全補償原則”和“相應補償原則”沒有體現“完全補償原則”。

3.2 徵地監管制度的不足由於缺乏完善的徵地監管機制和產權的約束,地方政府、土地開發商和土地市場交易者往往會為了自身利益,相互勾結做出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浪費土地資源的行為。如地方政府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土地開發商過度開發土地甚至破壞耕地、扭曲土地市場的運行等等行為。

3.3 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由於我國的城鄉之間存在二元經濟現象,收入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十分明顯,社會保障方面的差距也相當大。在社會保障方面主要體現在:相比城市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極不健全,遠遠滿足不了失地農民的需求。養老保險在某些地方還未建立,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保障及其他一系列社會福利項目就更不用説了。

3.4 貨幣安置後存在生活憂慮首先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徵地農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權置換的生活安置費後,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勞動力市場。這給被徵地農民留下了失業隱患。其次,貨幣安置着重考慮了徵地“農轉非”人員眼前的生活安排,並沒有與社會保障制度同步銜接,自身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完全靠自己解決。

4 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

4.1 提高土地徵用補償的標準對比國外發達國家徵地補償的標準,我國的徵地補償根本滿足不了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對此,我國部分省市地區已經開始了一些嘗試,其中逐年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可以較好地緩和國家、政府部門、相關集體組織與失地農民之間的利益關係,並減少衝突。

4.2 明確土地徵用補償對象“集體”這一概念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出現了很多村幹部自己代替集體組織,在徵地中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來強佔僅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或者扣留一部分徵地補償費的違法事件,這引起了失地農民的不滿,但是也因無法可依、自生力量薄弱,雖然有反抗、有爭議,最後也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國家應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村土地徵用補償的對象。

4.3 提高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以土地換取保障是目前國際通行的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徵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徵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户,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

4.4 “一攬子扶持計劃”由於貨幣補貼存在一次性補貼的弊端,因此各地方政府需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一攬子扶持計劃”用於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

4.4.1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安置方式,是貨幣安置的重要補充形式,又稱開發性安置,是通過開發性項目建設解決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創新。

4.4.2 提供失地貸款失地農民創業貸款是指當地農村信用社向失地農民發放用於二次創業的貸款。失地貸款專門針對在新城鎮及其它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失去原有生產、生活用地,需要進行二次創業以維持生計或謀求發展的農户。

4.4.3 再就業培訓成本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要使其適應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就業崗位,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轉崗培訓,以提高其文化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