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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籌劃與財務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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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論述了税收籌劃取得税務利益的基本方法,以及在企業財務管理實踐中開展税收籌劃的具體方法。

税收籌劃與財務管理論文

[關鍵詞]:税收籌劃 財務管理 方法

作為西方國家幾乎家喻户曉的税收籌劃(taxplanning)(也稱節税taxsaving),在西方早已廣而有之。而在我國,税收籌劃在改革開放初期還是鮮為人知的,只是近幾年才逐漸為人們所認識、瞭解和實踐。作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納税人根據政府的税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進行納税方案的優化選擇,以儘可能減輕税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税收利益的税收籌劃,其特點在於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税收籌劃與避税相比,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應予以引導和鼓勵的;而後者雖不違法,但有悖於國家税收政策導向和意圖。隨着21世紀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着我國税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徵管效率的提高,人們必將會對税收籌劃有一個全面而正確的認識。納税人的籌劃願望會更加強烈,將會越來越多地運用税收籌劃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税收籌劃取得税務利益的基本方法

1、利用税務優惠政策。税務優惠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税人實行的税收鼓勵,它是通過政策導向影響人們生產與消費的偏好來實現的,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槓桿。無論是經濟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不把實施這樣或那樣的税務優惠政策作為引導投資方向、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税務優惠政策在配合我國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戰略目標,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很好的作用。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政策調控經濟能力的提高,我國的税務優惠措施也在不斷調整中逐步完善。表現為在繼續以產業政策和區域開發政策為投資鼓勵重點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鼓勵的科技導向;在穩定現有的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基礎上,更注重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税務環境;在税務優惠形式上從較為單一的降低税率、減免税期,向投資税收抵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多種形式並用轉變。

國家税務優惠政策為納税人進行税收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納税人通過政府提供的税收優惠政策,實現“節税”的税收利益,自然成為納税人各種籌劃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選。

但在利用税收優惠政策進行税收籌劃時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注重對優惠政策的綜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務優惠是多方面的,納税人的眼睛不能僅盯在一個税種上,因為有時一種税少繳了,另一種税可能要多繳。因而要着眼於整體税負的輕重,從各種税收優惠方案中選出最優的方案。

注重投資風險對資本收益的影響。國家實施税收優惠是通過給納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實現的,但不等於納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資本回收實惠,因為許多税收優惠是與納税人的投資風險並存。比如發展高新技術,往往投資額大,回收時限長,而且失敗的因素多。資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實,再好的優惠政策也不能轉化為實際收益。因此在税收籌劃中必須作仔細的衡量和慎重的決策。

2、高納税義務轉換為低納税義務。所謂高納税義務轉換為低納税義務,指的是在同一經濟行為而有多種税務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税人避開“高税點”,取向“低税點”,以減輕納税義務,獲取新的税收利益。最明顯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税邊際税率的選擇。

税率的運用通常有兩種形式:一種用絕對量來表示,通稱為“定額税率”,即按照課税對象的一定數量,規定一定的税額。另一種用百分比的形式來表示,主要是比例税率和累進税率。比例税率表示,不論課徵對象和數額如何變化,課税的比率始終按規定的比例不變,比如營業税按商品銷售收入的3%課徵;累進税率表示,課税的比率因課税對象的數額大小不同而變化,通常是課税對象數額越大,税率越高。累進税率又可分為全額累進税率和超額累進税率。所謂全額累進税率是以徵税對象的全部數額為基礎計徵税款的累進税率。所謂超額累進税率是分別以徵税對象數額超過前級的部分為基礎計算徵税款的累進税率。

3、納税期的遞延。納税期的遞延,也稱為延期納税。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税款。納税期的遞延,給納税人帶來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納税的好處有:有利於資金週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後繳納的税款的幣值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税額。

在一些情況下,税法特別作出了可延期納税的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納税人還可獲得税法本身未規定的延期納税,以達到避税目的。

税收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納税人從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實惠。採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是企業實現遞延納税的重要途徑。税收籌劃的目標,便是在不違反税法前提下,儘量地延緩繳税,這等於得到一筆“無息貸款”,並隨之得到上述各種額外的税收好處。

二、税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實踐

從税收籌劃的實踐來看,税收籌劃的領域十分廣泛,具體的籌劃方法也有很多種。但從企業的角度分析,税收籌劃主要在兩大領域內展開,一是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活動中的税收籌劃,二是納税申報活動中的税收籌劃。

1、在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活動中開展税收籌劃。主要的籌劃方法有以下幾種:

(1)投資選擇法。包括投資活動中的投資地點、投資方式、投資項目和企業的組織形式等多方面的選擇。就投資地點而言,有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境內投資與境外投資等之分;就投資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之分;同時間接投資有股票投資與債券投資之分;同是債券投資有國家債券、企業債券與金融債券投資之分;就投資項目而言,有國家鼓勵的投資項目與國家限制的投資項目之分;就企業的組織形式而言,有內資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子公司與分公司、聯營企業與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户與私營企業等之分。所有這些不同的投資地點、方式、項目和企業組織形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確的投資選擇可以獲得節税利益。

(2)融資選擇法。吸收投資與舉債是企業的兩種基本的融資方式,通常情況下税法規定吸收投資的融資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後扣除,而舉債的融資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舉債融資比吸收投資融資更具有節税功能。進一步分析,同時吸收投資融資,吸收實物投資與吸收貨幣投資也有區別,前者對實物資產處置時還可能要納税,後者則不論如何使用均不需納税;同樣的舉債融資,向金融機構舉債,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額扣除,而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舉債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只允許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見這兩方面也存在着税收籌劃的可能。

(3)經營方式選擇法。企業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而不同的經營方式通常需要負擔不等的税收。如自營與出包、出租,分散經營與合併經營,專營與兼營,包銷與代銷,內銷與外銷,直接出口與委託出口等等。對這些不同的經營方式作出合理的選擇可以獲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物資採購選擇法。主要包括採購地點、採購對象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選擇。如按現行税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與我國未訂有關税互惠協定的,進口關税要按普通税率計徵,若原產地與我國訂有關税互惠協定,則進口關税可按優惠税率計徵。

(5)資產使用選擇法。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資產折舊方面的選擇。

(6)盈餘分配選擇法。主要包括按時分配與推遲分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以及貨幣分配與實物分配等多種選擇。任何恰當的選擇都能獲得税收上的好處。

2、在納税申報活動中開展税收籌劃,有時可以獨立進行,有時還要結合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活動來進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繳納税種選擇法。如發生增值税與營業税的混合銷售或兼營業務,在現行税法規定基礎上,企業通過合理安排可以實現繳納增值税還是繳納營業税或者分別繳納兩種税的選擇。又如個人投資辦企業可以結合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在繳納個人所得税還是繳納企業所得税之間進行取捨。

(2)納税主體選擇法。如按現行税法規定,銷售應税貨物的企業,凡符合税法規定條件的作為一般納税人納税,凡不符合税法規定條件的作為小規模納税人納税;企業出包、出租給個人經營,凡變更營業執照的,應由個人納税,凡不變更營業執照的,應由企業和個人分別納税;單位支付個人所得,凡由個人負擔税款的單位應負責代扣代繳税款,凡由單位負擔税款的應由單位負責繳納税款。這些選擇的主動權都掌握在企業手裏,企業可以從節税方面作出合理選擇。

(3)計税依據選擇法。如現行營業税關於建築安裝工程計税營業額的確定,土地增值關於開發費用扣除額的確定,企業所得税關於納税調整項目金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税關於個人捐贈免税扣除額的確定等等,都明確規定了一定的條件與標準。合理利用這些條件與標準,可以適當縮小税基或避免擴大税基,從而獲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選擇法。主要是指在實行差別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進税率條件下,儘量滿足税法規定的條件,選擇適用相對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業既有應税銷售額又有免税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當準確核算兩種銷售額,否則,按税法規定不得享受免税優惠。又如消費税規定對混合原料釀製的白酒應從高適用税率徵税,對此企業就應注意避免可能會增加税負的生產方式。

(5)納税地點選擇法。主要是指在境內納税與境外納税、企業所在地納税與經營所在地納税、税收優惠地區納税與非税收優惠地區納税之間的選擇。一般情況下,税法對納税地點都有明確規定,如要改變納税地點必須滿足税法上的特別規定。但由於國家之間或地區之間税收負擔通常存在較大的差異,故企業可以結合投資地點選擇或創造條件滿足税法的特別規定,從而選擇有利的`納税地點。

(6)納税方式選擇法。主要是指申報方式、納税始點及税款預繳等方面的選擇。如按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税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税人,這對於集團化企業來説就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調整企業的組織形式,選擇有利的申報納税方式,或者由分散申報納税轉變為集中申報納税,或者由集中申報納税轉變為分散申報納税。又如按規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税優惠而經營期間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税法允許企業既可以選擇當年開始免税,也可以選擇當年納税次年開始免税,不同的選擇必定會對税收負擔產生不同的結果。

(7)納税期限選擇法。企業納税期限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由税法明確規定,二是由税務機關依據税法規定進行核定。在後一種情形下,納税期限的確定具有一定的彈性。只要有選擇餘地,企業就應當選擇儘可能長的納税期限,以獲取按期納税上的貨幣時間價值。

狹義上的徵管效率,它是一定時期扣除徵税成本的税收收入與該時期税務機關組織入庫的税收收入的比率。這裏的徵税成本,主要是税務機關為獲得一定數量的税收收入的耗費,包括用於建造税務機關辦公樓、宿舍樓的費用,必要設備的購置費用及運行、維護費用,印刷各種文件、資料、票據的費用,税務人員的工資津貼、培訓教育費用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種經費開支。

廣義上的徵管效率,它是一定時期入庫的税收收入與税收徵納成本之和的比率。這裏的納税成本,是納税人支付的税款以外的與納税有關的費用,包括辦理税務登記、購買發票和税控裝置的費用,填寫納税申報表的勞動耗費,支付税務顧問和律師的酬金,以及税務稽查給納税人帶來的心理影響。

徵税成本和納税成本之間具有一定的轉換性,徵税成本可以納税成本為代價而降低,反之亦然。如自核自繳通常會降低徵税成本但會提高納税成本;把本應由税務機關無償提供的服務轉移到社會中介機構,雖然降低了徵税成本但增大了納税成本;對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代管監開會降低納税成本但提高了徵税成本。此外,在我國還要特別重視徵税成本和納税成本同時提高的情況,如國、地税機構分設後信息不能共享、納税人納税費用增加,税務機關多頭、重複檢查等。正是由於以上原因,全面衡量税收徵管效率應以廣義上的徵管效率為標準,儘管納税成本在測算和計量上存在一定困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徵税成本和納税成本越低,意味着徵管效率越高。

3、税收徵管效力的涵義。税收徵管效力,是指税收徵管的有效性,也就是説税收徵管對於提高納税人遵從税法的影響力。影響納税人遵從税法的因素很多,如税負是否公平、有關法律及程序是否既嚴密又簡單明瞭、納税成本高低、整個社會的納税觀念和納税意識強弱等。但從國內外的税收實踐來看,税收徵管是否有效力,乃是影響納税人税法遵從程度的關鍵因素。

衡量税收徵管效力的標準,主要看其是否能夠有效地處理以下四個關鍵差額:

(1)潛在的納税人與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之間的差額。

(2)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與實際辦理納税申報的納税人之間的差額。

(3)納税人申報的税額或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與納税人實際繳納的税款之間的差額。

(4)納税人申報的税額與根據税法應上繳的潛在税款之間的差額。

根據衡量税收徵管效力的上述標準,可使用以下四個主要指標,對税務機關征管效力進行測定:

(1)税務登記率=已辦理税務登記的户數/應辦理税務登記的户數×100%。

(2)納税申報率(按期申報率)=辦理納税申報的户數/辦理税務登記的户數×100%。

(3)欠税率=(納税人申報的税額—納税人實際繳納的税款)/納税人申報的税額×100%,或入庫率=納税人實際繳納的税款/納税人申報的税額×100%。

(4)申報準確率=納税人申報的税額/納税人應申報的税額×100%。

四、税收徵管的目標

“一切賦税的徵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亞當。斯密的以上論述已基本包含了税收徵管效率的思想,此後税收徵管效率問題一直為税收理論和税收實踐所重視,徵管效率成為各國税收徵管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但是,現代税收徵管已不再是單單追求徵管效率,更着重徵管效力的提高。因為即使税收成本很低,如果存在大量的“漏徵漏管”户,欠税居高不下,偷逃税成風,這樣的税收徵管顯然不能算是成功的税收徵管。

綜上所述,税收徵管的目標應定位於:通過建立和完善税收徵管模式和徵管運行機制,提高税收徵管的效率和效力,或者説税收徵管應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實現最大程度的税收遵從。

參考文獻:

1.範堅:試論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税收徵管改革理論與實踐文集。中國税務出版社,1999

2.王覺,揚茹。關於税收流失現狀與原因分析及其治理對策。北京國税研究資料2001(2)

3.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