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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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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發展有以下新動向: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國際經濟立法與其它各領域立法的聯結和互動;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經濟法立法主體的多元化;作為新法律種類的“軟規則”的出現及發展等。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經濟法論文

關鍵詞 經濟全球化 國際經濟法 發展趨勢

經濟全球化,就是投資、貿易等經濟活動及其各生產經營要素流動的自由化,就是世界市場的統一化,與其説這是一種靜態的結果,還不如説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的全球化,客觀上要求各國市場在拆除貿易壁壘的基礎上實現統一。而市場的統一,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這就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全球化問題。

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里茨指出:“從根本上來説,經濟全球化是將世界各國和人民更加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綜合進程。在這一進程中,阻礙各國之間貨物、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的人為障礙將被打破,交易成本(包括運輸和通訊成本) 將大大減少。新型的國際機構和國際民間組織將被創造和湧現,跨國公司是這一進程的強有力的推動者”。① 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帶來了兩個顯著效果:一是市場的地理範圍及市場的統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擴展;二是為了適應市場的統一化和市場規則統一化的客觀需要,國際經濟法不僅必將且正在發生新的變化,國家的法律體系面臨着如何處理全球化帶來的複雜情況的新挑戰。

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經濟的三大特點

(一) 迅速回升的全球貿易,成為拉動世界經濟增長的強大動力 在WTO 正式成立後的十年內,如果按照貨物出口總額進行統計,那麼國際貨物貿易總額從1995 年的51610 億美元增長到了2004 年的91240 億美元,總計增幅近77 % ,年平均增長率達6154 %。其中只有1998 年和2001 年各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是下降幅度不大,分別只有115 %和319 %。其餘年份均有3 %以上的增長幅度,其中上漲10 %以上的年度有4 個。在原油商品價格持續高漲和電子產品出口復甦的帶動下,2003 年和2004 年的增幅更是創了歷史新高,其中2003 年比2002 年增加了1519 % ,2004 年比2003 年增長21 %。即使扣除了物價和匯率因素,2004 年世界貿易量的增長也達到了9 %。自2000 年至2004 年,世界GDP 從32 萬億美元的水平增長到40 萬億美元的水平,總計增幅為25 %左右,年平均增長率低於國際貨物貿易的年增長率。②

(二) 外國直接投資復甦和持續高漲,為世界經濟的增長注入了持久活力 按照實際吸引外國投資金額來計算,1998 年世界跨國直接投資額為690911 億美元,1999 年猛增到1086715 億美元,比1998 年增長近5713 % ,2000 年在此基礎上又增加2717 % ,達到了1387915 億的規模。由於受“911”事件等影響,2001 年至2003 年世界各國對外投資總額連續三年呈下降趨勢,2004 年開始,世界跨國直接投資又出現恢復性增長,比上一年上升了9 %左右。③ 不過近年來,跨國直接投資開始呈現出兩大變化,其中第一大變化是包括印度、巴西、墨西哥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開始成為資本輸出國;第二大變化則是第三產業成為跨國直接投資新的領域。上述兩大變化業已對傳統的國際經濟法提出新的課題。

(三) 隨着自由貿易區的蓬勃發展,世界經濟的區域一體化和國家集團化進程呈現加速態勢在過去的十年間,跨地區的經濟貿易發展迅猛,雙邊和多邊的區域貿易安排和協定數量激增,並且重疊交錯,這已經成為國際經貿發展的重要特徵之一。截至2004 年底,向GATTPWTO 申報的區域貿易協定已接近300 個,其中依然有效的200 個左右。不僅如此,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勢頭在廣度和深度上均有所拓展,例如2004 年5 月1 日,歐盟成員國從15 個增加到25 個,佔世界貿易總值的20 %;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所覆蓋的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三國,區內貿易數額也很可觀。此外,美洲國家首腦會議在美國主導下,於1994 年商定建立美洲自由貿易區,預計今年可完成談判,屆時將正式建成這一包括34 個國家、8 億人口的自由貿易區。④ 根據統計,目前世界貿易的三分之二是在這些自由貿易區內發生的。到2007 年底,全球貿易體系將被300 多個雙邊和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所分割,出現更加錯綜複雜的局面。⑤ 另外,伴隨着全球貿易規模的擴大,發展不平衡問題難以避免,貿易摩擦日益增多。

二、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動向

(一) 包括國際商法在內的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趨勢明顯加強 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係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在這方面,以WTO 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範例;表現之二,就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特別是國際商法) 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

各國商事立法和其它經濟立法之所以會出現統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 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在促進各國和各地區的實體法的統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為顯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經貿一體化的自由貿易區的形成和發展,又把自由貿易區區內各國大量的經濟法和商法進一步推向統一;其三,在國際公約、WTO 協定和NAFTA 的約束下,各國的商法和經濟法出現趨同的跡象。此外,越來越多的國內商事立法和其它經濟立法正在向國際經貿慣例靠攏,也導致了各國法律的統一化運動日益向縱深方向發展。

(二) 國際經濟立法與其它各領域立法的關係日益密切,出現了聯結和互動趨勢 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使得各個領域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與此同時,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與環境、外交、衞生、社會等領域法律制度的聯結日趨緊密。國內有學者將這一趨勢稱為“國際經濟立法的一體化”。⑥ 鑑於對這一説法仍有爭議,筆者暫時將上述趨勢稱為“國際經濟法的互動和聯結”趨勢。 根據美國學者達維德·W·利伯隆的劃分,國際經濟立法聯結主要分為兩種基本形態:一是“規範性掛鈎”;二是“策略性掛鈎”。

所謂的“規範性掛鈎”,指的是基於其各自調整對象和法律原則本身的關聯性或適用結果的牽連性導致的不同領域的國際法律的互相掛鈎。例如,反傾銷、補貼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規則、進出口許可證、技術壁壘、檢驗和檢疫措施、紡織品貿易、海關估價等協定本身所調整的對象各不相同,但是由於他們都是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則,所以被納入WTO 多邊貿易的第一層面的法律規則。以國際貿易自由化為主要宗旨的世界貿易組織正是基於這一點,運用諸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則將其連接成國際貿易法的一個整體。又如,投資領域的國際法律制度發展比較慢,而且投資與貿易本來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但是為了貿易自由化原則的充分貫徹,WTO 將其連接起來,制定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這就是將投資法與貿易法掛鈎的生動實例之一。

所謂“策略性掛鈎”,是指一些國家或國家集團,出於談判策略的考慮,交換投票權而形成的各領域的國際經濟法掛鈎。例如,一些國家在A 領域具有優勢,希望在某一領域簽訂一份對其有利的國際協定;但是另一些國家在B 領域具有優勢,希望在該領域簽訂一份對其有利的國際協定;如果單獨在AB領域談判,可能永遠不會有談判結果,因為凡是前者同意的後者就反對。在此種情形下,如果將AB 兩個領域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的談判,雙方妥協的可能性較大,於是A B 兩個領域的協定或條款,就順理成章地出現在同一國際組織制定的協定體系中,甚至被寫進同一個協定之中,而且此種情形並不少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維護髮達國家利益的WTO《知識產權保護協定》與反映發展中國家利益的《紡織品協定》二者共存於WTO 體制之內。

(三) 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融合日趨加深,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越來越模糊 眾所周知,作為國際經濟法主要淵源的國際條約,其制定一般是由幾個主要的國家或國家集團在談判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此,某一國家(地區) 或集團的談判實力越強,談判技巧越高,其國內法律或域內法律對國際法的影響就越大,同時在另一方面,國際法一旦成型,它又會對成員的國內法或域內法產生反作用。 例如,無論是GATT 的《反傾銷守則》還是WTO《1994 年反傾銷協定》,都是以歐美的反傾銷法(特別是歐共體的反傾銷基本條例) 為藍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國和歐盟大量的國內立法經驗。最為明顯的例子之一,就是WTO 反傾銷協定直接借鑑了歐盟推算價值計算中期間費用(SG&A) 和利潤率的計算規則,使正常價值的計算更為詳細和合理。

再比如,WTO《1994 年反傾銷協定》就是在借鑑了美國貿易法中關於損害威脅確定因素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反傾銷調查中的關於產業損害調查規則。但是反過來,在1995 年,美國和歐盟又根據WTO《1994 年反傾銷協定》調整了其反傾銷法的內容,美國不僅改變了舊法中關於正常價值等一些獨特的術語,而且取消了舊法中關於推算正常價值的公式中期間費用和利潤率的比例;歐盟不僅仿效WTO 反傾銷法與反補貼協定分開立法的體例,改變了1988 年理事會基本條例將反傾銷與反補貼兩種調查合為一體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確限定了反傾銷調查的時限。經過上述作用與反作用之後,已經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現在如果再將歐美反傾銷法的條款與WTO 反傾銷協定的條款拆開放在一起,已經很難分辨出哪些是歐美國內法的條款,哪些是國際反傾銷協定的條款。 從兩大法系國內貨物買賣法和合同法對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1994 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影響,到《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里條約》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反作用,所有例子都顯示了一條越來越清晰的軌跡,那就是: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發展正呈現出日趨融合的跡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正在變得越來越模糊。

(四) 國際經濟法律規則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世界各國越來越清醒地意識到,只有遵守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其基本的國家經濟利益才能得到維護、鞏固和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法的規則更具有了權威性和生命力。

(五) 國際經濟法立法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一些私人國際機構在全球規則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擴大 隨着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國際經濟立法的主體日漸呈現多元化的趨勢。除了傳統的主權國家、國際組織之外,一些私人組織日益參與到國際經濟法規則的制定過程中。這一現象引起了一些國際知名學者的關注,著名歐盟法專家施奈德(Snyder) 教授就將這一趨勢視為國際經濟法和歐盟法的一個新動向。根據該學者的研究成果和我們的觀察,至少三類私人組織對國際經濟立法產生的影響是值得關注的。 首先是跨國公司對國際經濟法規則制定的影響。眾所周知,跨國公司為實施全球經濟擴張戰略,在其全球生產、銷售、管理等各個環節均制定了統一的內部規則和標準。

同一個跨國公司在其全球範圍內的分支機構建立的同一的產品質量標準、操作流程、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員工守則以及其在對外簽約時廣泛採用的標準合同,正在影響着一些技術性較強的國際經濟法的立法進程。這些規則雖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實際效果和執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國公司推動下成立的非政府 組織,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國際會計標準化委員會( IASO) 等。其中,IASO 目前在世界上112 個國家中設立了153 個專業會計機構,其職能是制定和批准國際會計標準和準則。

儘管IASO 標準在法律上並不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儘管各公司名義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國的會計準則自主聘請會計師事物所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但是在實際上,如果公司財務報表不符合所謂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 ”,那麼其在全球的股票發行和籌資行為就會遇到困難。最後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的有力推動下,一些多國公司迅速行動起來,建立了旨在為保護國際環境生態協調服務的私人網絡組織,其中最為知名的就是國際社會環保鑑定和標籤聯盟,包含了七個國際環境網絡,贏得了廣泛的公眾社會支持,其制定的認證和簽證規則業已成為在全球範圍內被廣泛接受的國際標準。

(六)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其中,作為新法律種類的“軟規則”的出現和發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經濟影響和文化滲透能力被稱為“軟實力”一樣,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內的一些國際法學者們將上述傳統主權國家和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組織之外的私人組織制定的事實上在全球通行的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稱之為“軟法律”。出於避免歧義的目的,我們覺得或許“軟規則”的提法可能更為適當。根據施奈德教授的觀點和我們的理解“, 軟規則”原則上雖然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卻由於具有廣泛的實用有時也能產生切實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貫徹落實的效果甚至比硬規則還要有效。這些規則不僅為國際企業和律師所熟悉,而且以國際行為準則之形式對跨國公司的管理活動產生了重要的作用。與硬性法律規則相比,軟性法律規則有着交易成本上的優勢,通常更加易於適用於一些不確定的情況和要求作出妥協的情形。⑦

(七) 國際經濟法對世界範圍內的貧富差距的`縮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這一問題已經開始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浪潮正在衝擊着各個國家和地區,以WTO 為中心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從某種程度上來講,現階段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仍在加劇世界範圍內的貧富差距。人們在統計數字中驚訝地發現,全球化在給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在全球範圍內帶來了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

根據聯合國《2005 年人類發展報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 人的收入總和大於4116 億最貧窮的人口的收入總和。⑧另外,國際貿易法律領域內也存在着嚴重的不公平現象。據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貿易壁壘其實是針對包括最貧窮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而設置的,貧窮國家向富國出口時所遇到的保護主義,平均要比富裕國家相互之間出口時遇到的壁壘高出好幾倍。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現象,一方面是由於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在資源配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在國際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談判實力和籌碼;另一方面,由於受到國家綜合實力的制約,發展中****在從事國際談判的資源、能力和專業談判人才及其談判所需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方面均處於比較匱乏的狀態。上述這兩個因素使其在國際經濟“遊戲規則”的制訂方面必然處於劣勢,只能被動地接受發達國家的遊戲規則。

在這方面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現行的國際補貼和反補貼制度。眾所周知,發達國家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比較發達,無須政府補貼就可以使其產品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優勢,但是在農業方面則處於劣勢。為了在國際貿易中使其農產品佔據更大的市場份額,為了鞏固農業在各國的基礎地位,更主要的是為了吸引人數較多的農民選票,所以儘管其在農業科技和投資方面具有相當的優勢,西方發達國家仍普遍對農業和農產品的生產和出口給予政府補貼。而發展中國家雖然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廉價勞動力,在農業方面無須政府補貼就具有一定的優勢和競爭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產業則處於劣勢,為了在國際貿易中使其產品具有競爭力,發展中國家普遍 存在着對某些製造業及其出口給予政府補貼的現象。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存在着政府補貼行為,但兩類國家實施的統一性質的政府補貼行為所遭遇的命運卻迥然不同。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在目前的WTO 補貼和反補貼法律制度中,發達國家大量使用的農產品補貼受到WTO《農業協定》例外規則的保護,長期處於逍遙法外的狀態;但是發展中****經常採用的工業產品補貼,則隨時可能遭到發達國家反補貼和反傾銷“大棒”的肆意打壓。這樣的法律制度安排,不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發展中國家在農產品貿易中由於技術落後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嚴峻,而且使發展中國家成員在自然資源和勞動力成本方面具有的優勢根本無法發揮,甚至被抵消殆盡。兩類WTO 成員實施的政府補貼的命運如此迥然不同,導致此種差異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見。在這樣不公平的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國家和地區之間的貧富差異又怎能不日趨擴大? 而一個貧富嚴重分化的世界,是談不上和諧的,也是不得安寧的。因此,儘管全球化浪潮滾滾而來,但是建立和諧國際社會的任務仍然任重道遠。